中新社香港1月13日電 (記者 王嘉程)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13日就「丁權案」頒下判詞,撤銷早前部分違憲的裁決,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憲,特區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丁屋政策」即香港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人獲準在私人土地興建房屋。香港高等法院前年裁定該政策部分違憲,但涉案三方包括司法覆核申請人、特區政府、新界鄉議局均不服提出上訴。
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稱,「丁屋政策」僅為過渡政策,以改善新界原居民居住環境,沒有歷史傳統可追溯,並非歷史傳統,而該政策賦予原居民特權,只傳男不傳女,有違平等原則,應予以撤銷。
特區政府指出,基本法第40條列明要保護傳統權益,因此不能因「丁權」有「歧視」性質,而指「丁權」不合法。他們又指,原居民在1898年前已可獲批地建屋,且當時只有男性原居民方可這樣做,故認為繼續沿用現時制度並無違法。
上訴庭認為,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上訴庭同意原訟庭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歷史,故屬其「合法傳統權益」,但不認同原訟庭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卻沒有可追溯歷史的說法。上訴庭最終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憲。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屋政策」,即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可以「一生人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幢不超過3層,並且不得高於約8米,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700平方英尺的小型屋宇自住。目前,香港共有642個認可鄉村,自政策於1972年實施以來,地政總署已批出超過4萬宗小型屋宇申請。
香港發展局於當日稍晚時候表示,歡迎上訴庭裁決。並指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對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當局將研究上訴法庭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