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了城建稅的減免政策。那麼目前有效實施的城建稅減免的政策依據有哪些呢?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城建稅減免的政策,城建稅隨同「三稅」的減免而減免。之後的文件規定了「進口不徵」的減免優惠:
《財政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85]69號)規定「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這是城建稅的「進口不徵」政策。
最新的減免優惠是2019年的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
城建稅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依據計算的,增值稅免徵,相應的城建稅也隨著增值稅的免徵而免徵。
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六稅兩費規定的優惠政策。
這裡規定的減徵幅度各地有各地的規定,按照當地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減徵優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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