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將修改人民銀行法:宏觀審慎、監管協調等職責有望入法

2020-12-20 新浪財經

來源:網貸天眼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5日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報告指出,今年要修改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

其中,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引起市場廣泛關注。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於1995年頒布實施,並於2003年進行了修改。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人民銀行履職形式和主要內容較此前發生了重大變化,亟待進一步修改。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到,2003年後人民銀行先後增加了徵信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反恐怖融資、統籌協調金融監管、宏觀審慎等職責。這些職責未來或有望以法律的形式寫入人民銀行法。

「現行人民銀行法已經滯後於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與當前的人民銀行工作實際存在脫節,有必要修改。」全國人大代表、央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對記者表示,「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修改中,增加負責宏觀審慎管理,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等職責。」

交通銀行(5.080, 0.00, 0.00%)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唐建偉對記者表示,修法可能把央行這些年新增的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範防、金融監管與協調等職能寫入,重新定位人民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作用。這意味著央行的職能強化,更方便央行落實金融監管協調的職能。

宏觀審慎管理有望入法

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人民銀行法的修改納入立法規劃。今年1月16日,人民銀行召開的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認為,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要不斷加強金融立法,完善法律規則體系。2020年要加快推進人民銀行法等重點立法。

現行人民銀行法一共53條,包括總則、組織機構、人民幣、業務、金融監督管理、財務會計、法律責任、附則八章。關於央行職責,人民銀行法規定了十三條職責,包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經理國庫、實施外匯管理等。

2019年2月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顯示,央行的主要職責為19項。相比現行人民銀行法,三定方案增加了多項職責,如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管理徵信業等。此外,「三定」方案要求央行設立宏觀審慎管理局,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

所謂「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是相對的概念。微觀審慎監管主要防範單個金融機構危機的爆發,通過資本要求、槓桿率、撥備要求等指標進行監管。2009年國際金融危機後,人們發現,微觀審慎性的總和不等於宏觀上的審慎性,個體的健康性不等於總體的健康性。

「假如一個連每個士兵都健康,但突然有士兵得了傳染性疾病,如果不及時防止傳染,就可能導致整個連隊出現問題。在金融體系中,不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高度關聯,一旦一家出現問題,就很容易相互傳染。」央行原行長周小川舉例稱。

因此,金融危機後中國央行也著手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比如2011年實施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從2016年起,央行將這一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通過綜合評估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近年來,「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被寫入多項中央文件。

全國人大代表、城銀清算服務公司董事長崔瑜建議,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如增加專門章節,明確宏觀審慎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崔瑜此前擔任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行長。

「將宏觀審慎框架寫入人民銀行法,一方面有利於發揮貨幣政策在宏觀上、總量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可在微觀上、結構上發揮效果,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長楊小平稱。

「不得直接認購國債」應保留

唐建偉表示,2003年央行銀行業監管的職責分離到新成立的銀監會,分業監管體制形成。但近些年金融監管由機構監管為主轉向機構監管、功能監管並重,預計法律中會進一步明確央行金融協調、牽頭職能。

根據現行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早在2013年8月,人民銀行即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但這一議事協調機構相對鬆散,沒有決策執行權,很難提升實際應對能力。

2017年7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設立金融委,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範職責。金融委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由央行行長易綱擔任主任。近年來,各省陸續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央行瀋陽分行行長朱蘇榮建議,應將第九條修改為:「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的領導下,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各監管機構應積極配合,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各監管機構制定。」同時,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中的職責與作用。

徐諾金表示,為防範系統性風險,建議明晰人民銀行牽頭協調職能。如明確承擔金融委日常工作,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

與此同時,一些條款則應保留。近期赤字貨幣化議題引起廣泛討論,一些建議認為應該修改人民銀行法允許央行認購國債。在現行法律中,這一條款為:「央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唐建偉表示,歐美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都沒有空間,所以直接認購國債。但中國宏觀政策還有空間,而且私人部門、政府部門都有消費、投資的意願,因此沒有必要通過赤字貨幣化的方式融資,相關條款也不可能修改。

「央行認購國債沒有必要,這是底線,否則會帶來通貨膨脹或加劇資產泡沫。」一位不願具名的央行分支行行長對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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