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初期,歐洲大陸開始展開系統化的古希臘法研究,其主要研究對象為希臘荷馬時期至希臘化時期希臘語系人種所適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公元前5—前4世紀雅典人的法律為主,同時也包括馬其頓希臘化王朝(埃及託勒密王國、塞琉古王國、中亞巴克特裡亞(Bactria)王國)統治下的埃及、敘利亞等地區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國家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起步於17世紀初期,但系統化、學術化的研究成果主要出現於19世紀工業革命以後,時至今日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研究體系。
近代以來歐洲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概述
在19世紀之前,歐洲的古希臘研究處於萌芽和初創階段。16世紀法國人紀堯姆出版了拉丁文版《希臘語評註》(1529),最早對古希臘的個別法律制度做出了詳細具體的介紹。17世紀,德國法學家馬夸特出版了拉丁文版《戰神山議事會判例集》(1615),最早對古希臘法展開系統研究,同時期的法國胡格諾派牧師塞繆爾也在隨後出版了拉丁文版《阿提卡法》(1635),對雅典城邦所處的阿提卡半島地區法律制度進行了總體性介紹。後兩部著作是迄今為止歐洲大陸關於古希臘法研究最早的學術著作。
19世紀初期,歐洲大陸展開系統化的古希臘法研究。近代西方學者對古希臘法的研究,在早期主要以德國學者為主,他們奠定了這門學科的基石,其次是法國和義大利學者。到20世紀70年代英語國家從事古希臘法研究的學者只有英國的邁克·道威爾教授。他在1978年出版的關於雅典法律的研究著作時曾抱怨說:就這個題目而言,德國人已經有許多著作討論細節,但是英語國家中尚沒有令人滿意的著作。不過從目前來看,這種情況已經有所改觀,我們可以看到有相當數量用英文出版的相關學術著作和文章出現。其中的代表性成果為2005年由加加林和科恩主編的《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
在歐洲大陸和英語國家,研究出發點的差異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研究風格和研究進路。在歐洲大陸國家(尤其是德國),大多數法學家將雅典法律視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歷史淵源之一,採用法學(即羅馬法學)模式進行研究。而英美國家的許多古典史學家並不通曉法學理論和實體法的知識,主要採用社會學和歷史學的方法進行研究,其關注點主要集中於程序及體系問題。近年來隨著古希臘法律史研究的多進路推進(多集中於其他學科的方法和見解),這種研究差異的影響正在逐漸被忽略。
歐洲大陸國家古希臘法研究興起的背景分析
歐洲大陸國家的古希臘法研究興起於19世紀前後並日漸繁榮,這主要得益於14—17世紀興起於義大利的歐洲文藝復興運動,特別是受到18世紀中後期以德國為代表的西歐知識界對古希臘文化展開大規模研究的稱為「Hellenism」(古典希臘理想化)文化運動的巨大影響。在「Hellenism」文化思潮中,歐洲學者試圖以理想化的古典希臘抒發、寄託現代歐洲的精神,並通過理想化的希臘文化形塑和表述當時歐洲的現代性思潮。歐洲大陸國家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正是在這一文化思潮的主導下興起。
Hellenism一詞與德語詞Hellenismus 一樣都是希臘語拉丁化的結果,其本意是「對希臘語言、希臘生活的模仿」。彼時興起的Hellenism思潮則包含更為豐富的內涵,不僅表達了一系列文化與政治思想,而且體現出對古典希臘強烈的理想化色彩,以理想的古希臘抒發、寄託現代歐洲的精神。這一文化思潮興起於18世紀中期的德國,發起人為德國人溫克爾曼,代表人物有洪堡、康德、沃爾夫、拜倫、萊辛等。1755年德國人溫克爾曼出版了題為《對於模仿希臘繪畫和雕塑的思考》的小冊子,對當時歐洲盛行的審美和文化觀念提出顛覆性的觀點,「我們變得偉大,如果可能的話,偉大得無可比擬的唯一方式,就是模仿古代人」。他認為希臘人關於美的觀念雖然源於自然,卻高於自然。溫克爾曼提倡模仿希臘藝術的根本目的並不是為完全回到古代希臘,而是再造現代藝術和現代文化。其目的在於借想像的希臘,闡述現代性的理想,探尋現代性的道路。其內在的邏輯在於,古典希臘文化被看成是古代文明的高峰,是和諧、完善和完美人性的象徵,是科學和理性、民主與自由的代表,效法古典希臘並不是為了回到過去,而是為了學習其精神,並超越這個過去的最高峰。Hellenism文化運動對歐洲古代希臘研究產生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以完美的希臘理想為核心來構築歐洲新的學術與教育體系; 其二,作為Hellenism的核心,純粹的希臘文化應該是理性、秩序、自由和民主的化身,西方人理想的希臘是城邦時代的希臘。相應地,Hellenism文化運動對歐洲早期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也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影響。第一,在古希臘法律史研究中,歐洲早期學者多把古希臘法和其支撐的民主制度視為完美無缺的理想制度,忽視了早期法律文明發展階段中一些基本的規律性認識;第二,歐洲早期學者們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多集中於城邦時期的雅典法律制度研究,忽視了邁錫尼文明等前城邦時期的法律制度,也忽視了希臘化時期希臘化國家的法律制度研究。
歐洲大陸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
在西歐Hellenism文化運動興起的歷史潮流中,系統化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也在德國古典史研究的蓬勃發展中逐漸發展成熟起來。19世紀前期德國最著名的古典史學家奧古斯特·博克(August Bockh)在研究雅典金融行政問題時,注意到雅典法律研究的重要性,由此把雅典法律程序設定為論文主題。隨後博克的兩個弟子邁耶和朔曼合作出版了著名的《雅典訴訟程序》。這部作品獲得柏林皇家學院的肯定與獎勵,並經J. H. 利普修1883年至1887年多次修訂,至今仍然是研究雅典法定程序的標準參考書。受奧古斯特·博克的影響,早期德國學者如邁耶和朔曼以及其後的貝洛赫(Karl Julius Beloch)都注重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來研究歷史發展進程的各種法律問題,布佐爾特(Georg Busolt,1850—1920)則屬例外,他更多地從德國傳統政治史的角度研究古希臘的政治法律制度。20世紀中後期至今,德國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仍處於世界領先地位,代表性學者沃爾夫·漢斯教授倡導創建了德國弗賴堡大學古希臘法律史研究中心,並發起成立了國際性的歐洲古希臘及希臘化法律研究會。
隨著17—18世紀歐洲古典文獻學的發展,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初期法國學者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漸入佳境,不僅在原有基礎上加深了對古希臘公法的研究,如歐仁教授撰寫的《古希臘立法者與憲法的歷史》(1852),更是湧現出了一大批從事古希臘私法制度研究的學者以及眾多相關研究成果,如佩羅教授著《雅典共和國公法和私法論集》(1867)、《雅典市民權論集》(1867);魯道夫教授著《雅典繼承立法研究》(1879)等。法國學者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呈現出四個顯著的特點:(一)注重跨學科的學術聯繫,善於綜合運用人類學、社會學和古典學研究方法;(二)注重實證研究,相關研究成果較多倚重考古發掘資料;(三)注重學術傳承,尤以古郎士學派、熱內爾結構學派為典型代表;(四)研究方向更加細化,對古希臘單一法律制度、代表性法學家的研究逐漸深入,研究範圍也從傳統的雅典、斯巴達擴展到古希臘其他主要城邦。
一直以來,義大利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卓有成效,相比其他國家的學者而言,義大利學者對古希臘法的研究有著鮮明的地域特色,他們對古希臘時期在義大利的拓殖地法律制度展開了深入的研究。由於近代以來希臘地區長期處於奧斯曼土耳其統治之下,希臘本土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起步較晚,一直到20世紀初期希臘學者才開始展開相關研究。不過基於語言的同源性和希臘學者自身的巨大努力,希臘本土的古希臘法律史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果。
歐洲大陸古希臘法律史研究領域,有兩本值得關注的專業刊物。一本是《Symposion:歐洲古希臘及希臘化法律史研究會集刊》,即歐洲古希臘及希臘化法律史研究會論文集。研究會成立於1971年,其目的是聯合對古希臘法感興趣的世界各地學者,通過定期召開會議出版相關的會議文集。1971—2011年間該研究會相繼舉辦了18次會議,先後出版16卷論文集,其中收錄的論文都是史料翔實、論證充分的大家之作。在此後的幾卷集刊中,還增加了評議人的評議文章。最近四十年,這些會議成為歐洲大陸古希臘法律史研究成果發布的最主要渠道。
另外一本值得關注的刊物是Dike雜誌。「Dike」在古希臘語中是「法律」的同名詞,該雜誌是由義大利米蘭比可卡大學瑪斐(Alberto Maffi)教授主編的一本專門刊登古希臘法主題論文的年刊,每年12月份出版,從1998年第1卷開始至2016已出版19卷(所有收錄文章都可以通過網絡下載)。以1998年Dike雜誌第1卷目錄為例,可以看出該雜誌所涉及的古希臘法論文大多按地區分類,分別涉及古希臘的阿卡迪亞、雅典和格爾蒂島,以及希臘化時期埃及的法律制度。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胡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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