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我媽是我媽」,是不是一下子難倒了很多人,這個令人啼笑皆非的「證明題」不是開玩笑,而是現實生活中我們實實在在遇到的,著實讓人摸不著頭腦,不知如何「接招」。
其實,這樣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證明」不在少數,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你是你……很多簡單的事情,往往因為需要各種證明而變得複雜起來。難怪李克強總理也曾為此發表感慨,痛斥某些政府部門,給老百姓辦事多設「障礙」。
這不,近日需要證明「我媽是我媽」的「證明題」在鄭州出現。事情的經過大致是這樣:
張女士從2004年開始獻血,至今已經獻了九年,2018年張女士的母親有病需要用血,於是,張女生想到《獻血法》的有關規定:自己獻血,親屬可以免交或減免一定費用。
小編為了驗證張女生所言是否屬實,特地查看了《獻血法》,其中,第18條明確規定:獻血者及其親屬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二)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內按照不超過獻血量的兩倍免交臨床用血費用,五年後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三)達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標準以上的獻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可見,張女生申請費用減免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於是,張女生拿出了家中的老戶口本和自己之前的工作證明,上面均填寫有母親的名字,是完全可以證明母女關係的。但血站堅持讓張女生出具戶籍證明,這讓張女生很為難。據張女生介紹,她先後搬了三次家,早已從父母的戶籍地遷出,去了派出所好幾趟,派出所也表示目前無法出具類似「我媽是我媽」的證明了。
最後,張女生求助了電視臺,在記者的幫助下,總算解決了身份證明的尷尬。
目前,很多政府的辦事窗口牆上都掛有: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的標語。可這個標語的落實情況並不如人意,就拿張女生與母親的母女關係來說,明明簡單就能判定的事實,為啥還要讓張女生及其家人來回跑了很多趟,幾乎「跑斷腿」?說到底,「奇葩證明」的出現,根子還是在工作人員的理念上。無敬民之心,則無便民之行。
因此,讓「奇葩證明」絕跡,根本還是要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意識,做到人性化的服務理念,尤其是,我們的政府工作人員要從人性的常識出發,不是囿於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以管制思維行事。除了在權力上做「減法」之外,還要在服務意識上做「加法」,變「被動工作」為「主動作為」,這樣才能真正減少令人哭笑不得的證明,讓老百姓少一些「證明我媽是我媽」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