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涉案金額高達 3.3 億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其餘 8 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據悉," Great Wall of China "拼裝玩具等 47 個系列 663 款產品為樂高公司創作的美術作品,樂高公司根據該作品製作、生產了系列拼裝玩具並在市場上銷售。
2015 年至 2019 年 4 月間,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閆某某、餘某某、王某河、張某、王某圳、呂某某、李某甲等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複製樂高公司創作的美術作品" Great Wall of China "拼裝玩具等 47 個系列 663 款拼裝積木玩具產品,並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於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帶有"汕頭市樂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樣的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複製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鑑定,樂拼公司的玩具、圖冊與樂高公司的玩具、圖冊均基本相同,構成複製關係。
經司法會計鑑定,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李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數量 4,249,255 盒,涉及 634 種型號,合計 300,924,050.9 元。扣押儲存在倉庫的待銷售侵權產品數量 603,875 盒,涉及 344 種型號,合計金額 30,508,780.7 元。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緊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複製、註冊設立玩具廠、租賃廠房倉庫作為制假囤假的窩點、申請註冊商標、策劃監督生產、組織包裝、銷售等,覆蓋了設計、生產、銷售等各環節,形成了有組織、系統化的犯罪鏈條和團夥。該案涉案人數眾多、犯罪時間跨度大、侵權款式多樣,犯罪數額達到 3 億 3 千萬餘元。
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 9 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屬特別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同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餘 8 名被告人系從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審判長、上海三中院副院長璩富榮表示,本案也是近年來查獲懲處的一起典型的侵犯國際知名品牌商品智慧財產權的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予以嚴懲。因此,在實際量刑中,考慮到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自首等情節,9 名被告人中有 7 人處以實刑,2 人判處緩刑,充分體現了我國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立場和力度,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來源:新聞晨報
編輯: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