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傳說年初五是財神生日,在年初四晚上燃放煙花爆竹接財神是傳統節日習俗,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日前,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因操作不當導致煙花燃爆、左眼失明的傷者被判自負70%的賠償責任,煙花經營部承擔30%賠償責任。
2019年春節前夕,宜興周鐵村民高某從某煙花經營部購買了某牌子的68發煙花兩個,準備掐點迎接財神。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晚上11點50分,高某搬出其中一個煙花進行燃放,煙花在 20秒後莫名熄火。高某隨即搬出第二個煙花,並在第二個煙花全部燃放結束後至第一個煙花處去瞧一瞧那個熄火煙花,並拉拽了煙花箱體內一個部件,不料,意外瞬間發生,該煙花發生燃爆,高某左眼被炸傷。因上述兩個煙花均系高某從某煙花經營部購買、某煙花經營部從某煙花公司批發,均由某煙花廠生產,故高某訴至法院,要求煙花經營部、煙花公司、煙花廠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中,煙花經營部、煙花公司、煙花廠辯稱,本案所涉煙花產品均通過國家質量檢測,不存在質量問題,從當天的視頻資料可以看出是高某自身錯誤操作導致損害的發生。因高某拔拽、手撕煙花筒,破壞煙花整體結構,導致煙花穩定性和安全性遭到嚴重破壞,且煙花燃放說明明確寫明「燃放過程中如發生間隔時間超長、斷火、熄引,切勿立即靠近和探頭察看煙花以及應15分鐘後再對煙花進行灌水處理」,故本次事故應當由高某自負責任。
宜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從煙花經營部購買的兩個煙花型號一致,但在相同的燃放環境下,兩個煙花呈現出完全不同的燃放狀態,故可認定涉案煙花存在一定的質量瑕疵。根據從派出所調取的該路段監控視頻可以看出,高某在第二個煙花燃放完畢後,即至第一個煙花處察看,且有明顯的探頭並拉拽煙花行為,時長達一分鐘。根據日常經驗,煙花爆竹類在斷火、熄引的狀態下,應當考慮復燃的可能性,現高某的行為明顯不符合燃放說明的規定,也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故高某應當自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酌定高某自負事故70%的賠償責任。
審理中,法官向高某釋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承擔的並非連帶責任。高某最終選擇向銷售者主張賠償,法院予以支持,煙花經營部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根據人身損害相關賠償標準,事故共造成高某損失295845.09元,法院一審判決煙花經營部賠付高某88754元 。後煙花經營部上訴至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吳旻昊文 圖文編輯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