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已婚女子在女子家通姦,女子老公為廚師,常年在外,聽說女子趁老公不在家,多次出軌,廚師老公後在家中偷裝了監控,通過手機查看監控,發現男子多次潛入家中與女子通姦,後廚師老公偷偷回家,並組織村民抓姦,從而導致這起「浸豬籠」事件! 本案當中,偷情男子具有一定的過錯,當然,偷情男子的過錯,並不是動用私刑進行「浸豬籠」的藉口!
據平安電白 ,2020年11月20日凌晨,電白區嶺門鎮發生一起因情感糾紛引起的案件,被害男子經送醫檢查,身體無大礙。 案件發生後,電白警方全力展開偵查,於當天抓獲犯罪嫌疑人賴某明(男,41歲,電白嶺門人)。經工作,犯罪嫌疑人鄭某展(男,36歲,電白嶺門人)、肖某安(男,32歲,電白嶺門人)、許某民(男,18歲,電白嶺門人)分別於11月21日投案自首。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關於「浸豬籠」的原因
目前警方通報為「因感情糾紛」引起的案件,具體情節未通報。
但「浸豬籠」是我國許多地區過去對通姦男女的一種懲罰性措施。
二、將人浸豬籠承擔什麼責任?
這個案子裡,四名男子均已被抓獲,那帶來一個問題——這四名男子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是什麼罪?
單純就「浸豬籠」這個行為來看,是無法直接判斷是不是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的,還需要綜合整個事情的過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手段、造成的後果等等才能做出準確判斷。
但可以講講可能涉嫌的犯罪。
1、如果只是單純的強制抓起來,塞進豬籠,在水裡浸泡了幾分鐘,則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這四名男子把被害人抓起來後,強制「浸豬籠」,存在侮辱情節,具有剝奪被害人自由的主觀故意,還具有侮辱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當然,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還需要綜合考慮四名男子行為的嚴重程度。
但即便四名男子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也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的行政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也是要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
2、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四名男子將被害人浸豬籠,很明顯具有侮辱的目的,加之該視頻在網上傳播,可能後果比較嚴重,所以已經涉嫌構成侮辱罪。
但是,侮辱罪屬於親告罪,也就是一般情況下,必須被告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否則,國家是不會管的。當然,如果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公安機關是需要立案偵查的。
這個案子,就要看被害人願不願意提起刑事自訴了。
3、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則根據其是否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當然,這個案子裡沒有這樣的情節。
三
豬籠的本意是:為方便運送豬而製作的,用竹篾紮成,呈圓柱形,作網狀,網口頗大,一端開口,也是古代一種比較殘酷的私刑,如果古代女子在婚前(訂婚)或者婚後,對他的未婚夫或者丈夫不貞,並與其他男人有染,她丈夫可以把妻子抓去浸豬籠,就是把人放在竹子編成的籠裡然後丟進水裡活活淹死。
在舊社會,如果發現女子與其他男子關係不正當,或者女子背著自己的丈夫在外邊和其他男人調情,就可以報告給村裡或者其他基層的長老會,或者非常有威望的長老,一旦被確認為事實,男的就會被亂棒打死,女的就會被放進豬籠扔進河中淹死。
浸豬籠其大致意思是指被浸的男女豬狗不如,如畜生一般,此行為亦等於咒罵二人死後再世投胎以不的為人,加上古時農村社會,人們一般養一兩頭豬在家,就地取材用豬籠很方便(有的人說其實放入進去的只是竹籠,但竹籠,竹籠的,慢慢就說成了豬籠豬籠了,但是竹籠在古時也是常見物)。
傳統的中國社會,雖然國家有統一的法令,但各鄉各村仍存在自己的習俗和處理事情的方法,在古時,鄉村中總有一位德高望重,被眾人推舉出來做族長或者村長,當村中發生任何糾紛時,這些所謂的村長或者族長,就會站出來擔當審判者的角色,可以決定財物歸誰家,誰人應該罰,甚至可以操生殺之權,這種人治社會,很容易造成各施各法,沒有統一的標準,形成社會的分裂,不完整,但是「浸豬籠」卻和其他並不一樣,在古時,在很多地區,都有「浸豬籠」的刑法。
有此次事件,我們可以看出,當今社會上,某一些人,某一些地區,還有這古時的陋習,據了解,此次「浸豬籠」的施害者應該被公安機關逮捕,這就說明,這個行為是錯誤的,即使放在古代,這也是一個極其殘忍的刑法,作為現代人,我們真的不應該還有這樣的思想,或者是這樣的行為。
當我受到別人的傷害的時候,我們不能衝動行事,應該相信法律,相信道德,而不是採用一些極端的方法來報復,或者是解決問題,無論我們有多麼大的委屈,有多麼大的冤屈,一定要通過正當的手段來解決,否則就會收到法律的制裁,從被害人轉變為施害人往往就是在一瞬間。
之前的「辱母殺人案」已經落下了帷幕,不管是什麼的結局,好幾個家庭,都受到的傷害,無論是被殺者還是殺人者,都有著相同的痛苦,我們在遇到問題是,一定要三思而行,一定要合乎法律,現在我們的國家是法治社會,一定要堅信,有問題找警察,有問題找政府,絕對不能意氣用事,最後還是自己受到的傷害最大。
四
還記得幾年前,人們覺得怪異。。。為什麼男的有小三。。女方要跟小三幹仗,而不跟丈夫幹仗呢? 這次也是一樣。。 傳統思維覺得家庭的和諧穩定的重要程度需要社會來保護,任何導致家庭的不穩定都是社會的過錯。所以我們有了家庭成員因為誘惑導致的不穩定而懲罰社會,比如子女教育。我們有了出軌的過錯懲罰。
這些懲罰是基於所謂的道德傳統的。比這更極端的是精神出軌,而不離婚所謂的婚姻忠誠過錯。 現代法律對這個問題,更多的強調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婚姻關係是婚姻締結方自願選擇是否延續的利益共同體。 所以浸豬籠。。?恕我直言,從婚姻一方決定出軌的那一刻起,擺在雙方面前的就是婚姻的續存選擇和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容忍選擇問題。
很多人會把很多高尚的詞彙列在婚姻關係中,以展現婚姻關係的美好。不好意思,我中華大地上至少還有很多的婚姻關係並不如你想像的那般夢幻和理想。有些人可能會說法律和社會是保護婚姻的,所以呢?從法理上來說,真的禁止人們出軌嗎?
那世間就沒有人會放棄所謂不美滿的婚姻尋求新的選擇了。 如果你堅持認為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內外應當倡導的價值是人人平等的,那麼不好意思。婚姻是兩個人達成的關係共識,續存也是二人的決定。
我當然會譴責浸豬籠的行為,更會譴責不離婚而採取私刑的行為。你問我譴責出軌嗎?我只能回答我真的譴責不過來。無非是啪啪啪的話更讓人覺得可以決定他們的婚姻值不值得延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