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價部門提醒告誡經營者:國慶假日規範價格行為

2020-12-17 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9月26日訊 據海南省物價局網站消息,9月25日下午,海南省物價局召開國慶假日經營者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會。

  會議要求,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以及《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經營。要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如實填寫標價籤或價目表(簿),並且嚴格做到一貨一籤,貨籤對位。不得存在低標高結等行為,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禁止虛假標價、虛構原價、虛假折扣、模糊贈售、隱瞞價格附加條件、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要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定價。不得趁節日之機,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惜售囤積等手段哄抬價格,不得串通漲價,以及利用壟斷貨源、強制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縱價格。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商品或服務,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價格標準執行。

  會議強調,各有關經營者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範價格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後仍不整改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價格法》、《反壟斷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依法從重處罰。其中:(一)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等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的,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典型案例在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並建立黑名單制度。

(責任編輯: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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