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為國有歷史建築「鬆綁」:租賃期限可放寬至20年

2020-12-13 廣州日報

記者23日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獲悉,《廣州市促進歷史建築合理利用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已經廣州市委、市政府同意,於近日正式印發實施。該《辦法》被認為是廣州歷史建築活化利用的重磅新政,旨在解決近年來歷史建築活化利用的痛點難點。值得關注的是,其中提出要為國有歷史建築「鬆綁」,租賃期限可放寬至20年;此外,為保障房屋消防、結構安全需求等,允許歷史建築適度增加使用面積,不辦理產權登記,無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亮點一:允許歷史建築適度增加使用面積

廣州歷史文化資源豐富,目前已經有26片歷史文化街區、817處歷史建築,名城保護成為廣州城市發展的重要戰略。住建部於2017年開始在全國開展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試點,目的是破解歷史建築保護利用中的瓶頸問題,探索歷史建築保護利用新路徑、新模式和新機制,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最大限度發揮歷史建築使用功能,延續城市歷史文脈,保留中華文化基因。廣州是10個試點城市之一。

《辦法》在現行政策法規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鼓勵性使用功能的範圍,特別是鼓勵引入眾創空間、文化創意、科技孵化、民宿客棧等新業態;為提高歷史建築的空間使用效率及適用性,允許在建築內部適度增加使用面積或調整樓層層高,在建築外部定比例增加附屬面積用於滿足消防、市政等專業管理要求。

關於歷史建築增加面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歷史建築活化利用過程中,一方面為保障房屋消防、結構安全需要增加部分附屬設施,另一方面部分歷史建築高度較高,市場主體投資修繕後可以利用的建築面積有限,為平衡投資成本,希望增加建築面積或樓層層高。《辦法》中針對這一情況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提出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作為規範歷史建築增加面積的重要手段,同時為後續經營需要的相關行政審批提供依據;二是提出增加使用面積或者調整樓層層高的不得改動主體框架並可拆除增加或者調整部分予以恢復原貌,為滿足消防、市政公用等專業管理要求增加外部附屬面積的有上限要求;三是提出增加建築使用面積不計算容積率,不辦理產權登記,無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為後續管理提供了指導。

亮點二:延長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

《辦法》還提出,延長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提供租金減免,並利用國有租賃平臺加強資源統籌利用。在歷史建築活化利用過程中,國有歷史建築租期過短是痛點之一。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國企物業單次出租年限一般為6年,「廣州有些評上歷史建築的倉庫產權就是國企的,如果想活化利用,只能籤6年的租約,要投入幾百萬、上千萬的費用,這樣就想要參與活化利用的資金心裡很沒底。」

為進一步解決當下制約國有歷史建築活化利用的關鍵問題,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辦法》從多方面出發,為國有歷史建築「鬆綁」。一是由於歷史建築修繕的成本較高,投資主體難以在短期內收回投資成本,還有可能造成修繕工藝不精、破壞歷史建築等問題,《實施辦法》中提到國有歷史建築實行公開招租,租賃期限可放寬至20年;二是對於公益類使用可予免租金,對從事科創、文創、非遺、老字號、傳統工藝、傳統製造業展示以及市政府鼓勵的其他業態的非公益類使用,給予一年的免租金期,第二年開始租金減半收取,以期提高市場主體活化利用國有歷史建築的積極性;三是部分國有歷史建築由於產權等問題,不符合公開招租的條件,難以進行有效利用,《實施辦法》中提出不適宜公開招租的經市政府批准後可直接協議出租。

亮點三:解決歷史建築消防審批難題

歷史建築由於年代久遠,建築本體的消防標準較低,活化利用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提高,但限於技術、經濟等問題難以達到現代消防標準,如何保證消防安全的同時解決消防審批問題成為關鍵。《辦法》中提到:一是制定適應歷史建築特點和保護需求的具體建設、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目前市住建局已出臺相關文件);二是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歷史建築修繕利用工程的消防設計方案論證以及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工作;三是通過住建部門的指導,採取防火安全措施提高火災防控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

亮點四:落實徵而不拆,完善出讓手續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歷史建築如何保護利用也是難點之一,由於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的更迭容易造成歷史建築保護力度不足,甚至出現破壞行為。《辦法》明確,在城市更新和新區建設組織土地出讓過程中,對歷史建築徵而不拆,提出將經批准的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確定的內容納入地塊規劃條件,並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保留歷史建築的處置事項和保護責任。同時,針對已收儲未出讓、已出讓但未約定歷史建築保護事項的地塊,提出了明確的責任告知、拆遷許可或徵收決定調整、完善歷史建築確權登記手續等具體操作規定;並提出實施城市更新項目時,設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章,落實歷史建築等保護要求和具體措施,提出修繕設計等方案。

此外,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對現有行政審批制度提出了挑戰,按現有制度,相關部門缺乏行政審批依據和彈性的審批標準。針對這一問題,《辦法》中提出:一是設置歷史建築修繕工程「一站式」服務窗口,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二是提出改變外立面、房屋結構形式(加固結構除外)、房屋使用用途(按照《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多種功能使用的情形除外)、增加建築面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此作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依據之一。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杜娟 通訊員 穗規資宣廣州日報全媒體圖片記者 莫偉濃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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