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舅倆漢江堤邊非法狩獵被判刑!

2020-12-09 騰訊網

「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

近幾年來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日漸深入人心

可就在我們身邊

仍有人天真地以為

打幾隻鳥、電幾條魚只是「小事」

殊不知都是違法的「大事」

近日

天門市多寶鎮楊某和潛江市張某郎舅倆

就因犯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狩獵罪

被天門法院判處刑罰

2019年6月

一個下雨的早晨

楊某閒來無事

正巧妹夫張某來到家中做客

我們去打鳥玩吧,如果打到就吃一頓!

楊某

說走咱就走!

張某

於是

楊某從家中拿出兩把氣槍

同張某來到漢江堤邊

不料

二人在狩獵過程中

被巡邏的公安民警當場查獲

湖北省林業局於2018年12月18日發布鄂林護〔2018〕170號通告,規定對全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所有野生鳥類進行禁獵,禁獵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天門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楊某、張某違反國家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楊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以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槍枝2支,予以沒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鳥類等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

保護野生動物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從我做起

對非法狩獵說「不」

END

編輯:姚學妍

核稿:陳軍波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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