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獵野生動物 宜春集中宣判2起非法狩獵案

2021-02-08 中國江西網

3月30日下午,銅鼓縣人民法院對2起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案件進行集中當庭宣判,涉案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管制一年的刑罰,並收繳生態修復金。

案件詳情

01

2019年10月11日晚,在沒有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禁獵期間及禁獵區,被告人朱某軍邀被告人朱某平(系朱某軍的父親)駕駛越野車,帶兩個頭燈、一個細網袋,來到港口鄉英朝村漿坑組「苦竹堝」的一條小河邊,朱某平翻開河裡一石頭後看到2條蛇,兩人用頭燈照射,朱某平在朱某軍的幫助下,用現場找到的樹叉製成叉形工具,先後將2條蛇裝進細網袋裡。在返回途中被民警當場抓獲。

尖吻蝮蛇

經鑑定,涉案的2條蛇為尖吻蝮蛇(當地俗稱「棋盤蛇」),被列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動物,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發後,被告人朱某軍、朱某平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共計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軍、朱某平在禁獵期間,在禁獵區採用禁止的方法共同捕抓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尖吻蝮蛇2條,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等情節,以非法狩獵罪判處二被告人管制一年。

02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賴某生在港口鄉水坪村黃沙組其自家菜地裡,用捕獵夾非法獵捕豬獾1隻,之後被其食用。同年9月下旬,賴某生又來到「塘背洞」山場安放兩個帶報警器的捕獵夾,準備捕獵野生動物,後經群眾舉報被查獲,未獲得獵物。

豬獾

經鑑定,涉案的1隻豬獾(當地俗稱「獾豬」或「捏秋狸」),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動物。案發後,被告人賴某生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賴某生違反狩獵法規,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于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獵捕野生動物,並捕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豬獾1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其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情節,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其管制一年。

法官說法

判決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上述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官提示:構成非法狩獵罪,並不要求一定達到20隻以上的數量哦,如在禁獵區或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即上述解釋第(二)項),即可定罪處罰。

銅鼓縣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辦法》相關規定,結合銅鼓縣的實際情況發布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銅鼓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均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止使用汽槍、地槍、排銃、毒藥、爆炸物、捕獵夾、地弓、彈弓、粘網滾籠、犬捕、鷹抓、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及獵套、非人為直接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採取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誘捕火攻、煙燻、挖洞、設陷阱、搗巢、仿聲、網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獵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誘捕的除外。

知識連結

一、野生保護動物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1.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國家對此類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詳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詳見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3.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保護動物。詳見《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二、銅鼓縣範圍內常見的野生保護動物有哪些

國家級一級重點保護:雲豹、白鸛、紅胸角雉、灰腹角雉、黃腹角雉、白鶴;

國家級二級重點保護:獼猴、穿山甲、河麂、隼類所有種、其它鷹類、白鷳、勺雞、灰鶴、鴞形目所有種(貓頭鷹)、虎紋蛙、眼鏡蛇(CITES附錄二動物,即參照國家二級管理);

省級重點保護:豹貓、燕子、紅嘴相思鳥、黃麂、鼬獾、食蟹獴、果子狸、棘胸蛙、雉、鷓鴣、竹雞、班鳩類、滑鼠蛇、、其它蛇類;

「三有」保護動物(非重點):野豬、獾(豬獾、狗獾)、豪豬、野兔、刺蝟。

法律拓展

因新冠肺炎的爆發,國家對於野生動物保護又出臺了相應規定:

1.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規定,其中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2.兩高兩部出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

①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野生動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們人類的朋友,維護生態平衡、人人有責。在此呼籲,廣大市民朋友們增強生態環保意識,遠離不文明的餐桌文化,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為推動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貢獻力量。

結語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銅鼓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一方面從嚴從快加大對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另一方面注重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保護和修復,督促被告人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以用於保護野生動物生態資源建設。此二起案件的開庭宣判,標誌著銅鼓法院邁出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要一步,今後該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

來源:銅鼓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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