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我省出臺《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後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有了硬槓槓!其中,承辦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得擅自轉讓活動承辦權。
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一千人以上的活動。主要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展覽、展銷、交流會等;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美食節等;招聘會、推介會、彩票銷售等;公益慈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活動規定,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等;不得攜帶或者展示侮辱性、非法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向場內投擲雜物;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出入場安全管理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擅自放飛無人機以及氣球等其他空飄物等。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同時,承辦者還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進行力學、電力、消防等測試驗收,並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查驗;聘請具有資質的保安、消防、防疫、電力、通訊等服務機構,從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部秩序、安檢、消防、防疫、電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合理規劃活動現場進出通道,單向通行,並安排專人值守、引導;組織開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應急疏散、氣象災害防範等演練。承辦者不得擅自將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權轉讓,並在售票處、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設專人負責疏導;安裝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未經批准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隨意改變預案或者擅自發布不利於安全秩序的信息。
此外,違反《辦法》,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承辦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承辦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黃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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