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傷人"園方應負次要責任 自駕遊存安全隱患
海外網10月26日電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發生3個月後,受傷遊客向動物園方提出賠償要求,動物園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據媒體報導,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除切實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經營者還應採取實質性措施保護消費者安全。而在各方觀點引爆輿論的同時,野生動物園自駕遊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傷者要園方負七成責 園方只願補償15%
「我確實有責任,以為自己進入了安全區,是誤判。但是動物園就沒有責任嗎?」事件當事人趙女士在事發近三個月後首度發聲稱,動物園的責任,一是在入園之時沒有盡到提醒的責任,二是在猛獸區沒有足夠的標識,三是在對她母親的搶救上,不夠及時。
趙女士表示,野生動物園自駕遊是一個高危險的旅遊項目,作為動物園方的管理者,對於動物園的管理應該是有高度的警惕的,只有園方保持了一個高度的安全意識,再加上遊客自身有一個安全意識,才能雙管齊下,令這種旅遊變得是比較安全的,兩者是缺一不可的。
受傷遊客首次向動物園提出賠償要求後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負責人對媒體表示,園方對此事不負任何責任,承擔15%是基於道義的補償;並拒絕讓當事員工受訪。
對於家屬的質疑,園方負責人之一曹先生回應稱,猛獸區內有各種警告牌,當事人不遵守規則,私自下車,造成了嚴重後果。曹先生說,如果園內的工作人員私自下車,同樣面臨著生命危險。針對沒有麻醉槍、手槍、電棍之類設備問題,曹先生回應說,園方不可能配備真槍,假如真有麻醉槍,打在老虎身上也不可能發揮作用。員工拿著警棍等下車,同樣屬於近距離接觸老虎,有生命危險。
對於網傳的對家屬賠償一事,曹先生回應稱,經過調查組歷時一個月的調查,認為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詳細調查結論已經公布,園方並無責任。「自說自話沒有法律效力,以第三方機關的調查為準」。
而這個「第三方機關的調查」則認定該事件不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發後,延慶區方面成立調查組調查此事通報調查結果,認定遊客未遵守規定,對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不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表示園方在事發前進行了口頭告知,發放了「六嚴禁」告知單,與趙某籤訂了《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猛獸區遊覽沿途設置了明顯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發後工作開展有序,及時進行了現場處置和救援。
中消協發聲:消費者「違規」不等於經營者無責
10月2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在經營行為中,保護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在責任主體中,經營者是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消費者「違規」不等於經營者無責。
對此,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表示,「在自駕車遊覽過程中,可能發生車輛受損、機械故障、遊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開門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費者暴露在兇猛動物攻擊範圍內。作為組織開展高度危險遊覽項目的經營者,僅發放警示說明、籤訂協議書是不夠的,對於涉及消費者生命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與危險程度相當的更有效措施,如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便雙方籤訂了協議,但其中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應屬於無效條款。
質疑:野生動物園自駕遊本身存隱患
就在各方觀點引爆輿論的同時,野生動物園自駕遊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東北虎致遊客傷亡事件」發生在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的自駕遊覽區。
據了解,目前大部分野生動物園園區在安全管理上都明文禁止自駕車進入園內。
比如,上海野生動物園就硬性規定了一定安全措施:「園區絕對禁止自駕車進入。」
園區內部分為步行區和車行區,車行區遊客乘坐園內大巴遊覽,主要觀賞獅子、老虎、獵豹、狼等攻擊性較強的動物;步行區的動物比較溫和,遊客可近距離 觀賞和餵食。對於節尾狐猴、袋鼠等沒有攻擊性的動物遊客可零距離接觸,而對於大象等可能會造成危害的動物一般有柵欄、玻璃等防護措施,並且無論是車 行區還是步行區,旁邊都會有專業人員看護。
另外,據調查發現,目前國內野生動物園的自駕區大體有兩種運營管理模式。
一種以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為代表,遊客自駕車的遊覽路線亦是東北虎等猛獸的生存活動區域,遊客「闖入」後實現「零距離」觀察,但目前國內僅有兩家野 生動物園保留該模式。另一種以北京野生動物園、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廣州長隆野生動物世界等為代表,自駕遊覽區通過隱蔽的壕溝、水域等物理方式,把猛獸與遊客隔絕起來。在視線上,遊客雖然可與猛獸平視,但彼此間保持著安全距離,互不打擾。這是目前國內絕大多數野生動物園普遍採用的方法。
中國動物園協會理事彭真信認為,前一種遊覽模式由於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隱患,目前在行業內已呈現出逐步被淘汰的趨勢。
上海大學法學院李建勇教授在接受人民日報海外網採訪時也表示,即使雙方籤了協議也不代表園方就能萬事大吉,野生動物園也負有次要責任,主要是園區的提醒和防範義務不夠,園區內警示不明顯,(從公開的視頻看)沒有高音喇叭提醒,容易使得遊客放鬆警惕;事件發生過程中,救護車未能及時到位,事發後,遊客未能在第一時間及時獲得救護,也增加了其風險性。
儘管,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履行了告知的義務,女遊客中途下車違背了和園方達成的契約。但是,貼警告標語、播放警告廣播、喊話、籤訂責任書等,都不是強制措施,再加上遊客的自我約束能力不同,無法從根本上規避安全風險。本次事件「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說明,遊客的參觀行為也是影響遊園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僅僅就告知義務而言,動物園確實盡到了告知義務,但野生動物園在告知和警示之外,一旦發生意外就會束手無策,就沒有其他義務可盡,這本身就是最大的問題。
事實上,即便乘坐野生動物園園區的遊覽車,被猛獸傷人的事件也不在少數。
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2012年2月4日,濟南市某野生動物世界的猛獸區內,20多名遊客遭到虎群圍攻,遊覽車風擋玻璃被猛虎撞壞,司機手部受傷,遊客險些 喪身虎口。這件事說明一個關鍵,就是在遊客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同樣有生命危險。
一般的野生動物園遊覽,遊客要入園,必須乘坐有安全設施的車輛,能抵擋動物的攻擊;有專人駕駛,有專業護衛,有專業設備。從主觀上講,遊客違規會被 及時有效阻止;從客觀上講,一旦發生猛獸攻擊,也有足夠的防衛能力。而自駕遊,從主觀上講,遊客是否違規全憑自覺;從客觀上講,自駕車輛根本無法抵 擋猛獸的攻擊。所以野生動物園自駕遊本身,自然不能避免成為輿情質疑的焦點。(侯興川 龐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