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男子虛構事實,欺騙犯罪嫌疑人家屬,聲稱可以幫他們 「撈人」,共詐騙10.8萬元,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近日,石城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0月初,劉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浙江省紹興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劉某的親屬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詢問周某某在浙江省紹興市是否有關係可以幫助劉某免予刑事處罰。周某某在明知自己無關係、無能力幫助的情況下,仍以找關係需要請客送禮為由,先後多次共騙取劉某的親屬10.8萬元,違法所得用於購車、唱歌、吃飯等開銷。案發後,周某某將詐騙所得全部退還被害人,並主動投案自首。
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賠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或酌定減輕、從輕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上饒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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