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吃野味我接力丨5月1日起,再食野味最高要罰動物價值的20倍!

2020-12-21 澎湃新聞

禁食野生動物,

廣東率先修法「出擊」了!

從5月1日起再吃野味,

最高要罰動物價值的20倍!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條例進一步提高非法獵捕、交易流通、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懲罰力度,其中食用者最高可處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20倍罰款。

▲敬畏自然,拒絕野味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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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按照本條例規定管理。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普遍保護、限制利用、嚴格監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培育公民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保護意識,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六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有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遵守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引,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生態系統危害。

第十八條 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脊椎野生動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生態安全、公共秩序風險的野生動物,不得作為寵物飼養。

第十九條 禁止獵捕、殺害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槓、鋼絲套等工具獵捕野生動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造、出售前款規定的獵捕工具。

第二十三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動物。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品。

第二十四條 禁止商品交易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等交易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儲存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八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為阻斷可能來自於野生動物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應急處置措施,向社會公告。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現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的,應當立即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關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第三十條 禁止以家畜家禽名義食用野生動物。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第三十一條 酒樓、飯店、餐廳、農莊、會所、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誠信自律,承擔社會責任,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不得用其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食品原料控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並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提供推介、點餐、配送或者其他服務。

第三十三條 食品、餐飲、烹飪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會員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承諾不購買、不加工、不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違反的成員實施行業懲戒,並報告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全社會成員應當自覺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移風易俗,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獵捕許可,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以食用為目的獵捕、殺害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知行為人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食用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以下規定對食用者進行處罰;對組織食用的,從重處罰:

(一)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食野生動物,

努力守護好人類共同的家園,

維護好生態環境安全!

我們共同呼籲:

來源:廣東普法 南方+ 肇慶發布

編輯:蔣雪芳

編審:王思婷

原標題:《拒吃野味我接力丨5月1日起,再食野味最高要罰動物價值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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