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遊客想去內蒙古額濟納旗看胡楊林就報了蘭州某旅遊團,結果花了四千多元的團費,卻被導遊帶到了購物店裡強制買玉。該遊客表示沒有自己想要的東西,導遊卻稱遊客買東西才是對她個人工作的認可,不買就不是。目前,該遊客已經進行了投訴。
旅行團出現強制購物不在少數,也不是只有蘭州才有。去年參加桂林遊的鐘女士就表示強制購物傷不起。因為不是自己報的團,鍾女士對跟團有些什麼內容也不是很清楚,但是導遊就把他們帶到了一家玉器店,要求必須購買玉器。很多人因為玉器太貴就沒有購買,導致導遊讓司機關掉空調和車門,對遊客進行了辱罵和人身攻擊。無奈大家都不敢反抗,被帶到玉器店待了兩個多小時,最後和品牌方溝通後,導遊才讓司機開車,奇葩的是去的地點不是景區而是一家絲綢店。
本來是開心的旅遊,為何屢屢發生強制消費這樣不愉快的事?因為就像蘭州的導遊所說她工作了幾天也是要工資的,她也很無奈。導遊看著光鮮,可以跟著團到處旅遊,可是導遊的收入卻是很多導遊心裡的痛。其收入一般是由基本工資和佣金構成,佣金即回扣,而基本工資一般比較低,甚至有的導遊沒有基本工資,只有出團的補貼。而且很多導遊和旅行社都沒有固定的僱傭關係,所以出團補貼也不穩定,導致佣金才是他們收入的來源。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導遊都會賣力的讓遊客買買買,不買的強行都要你買。與你的開心相比,他錢包開心了才是最重要的。
可是這樣的強買強賣已經違反了《旅遊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以不合理的低價引導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等獲取回扣就已經構成違法。當然,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是旅遊者自己要求的除外。而且導遊不能隨便改變行程和終止服務,不能以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方式讓旅遊者購物。
如果出現上述現象,消費者有權利進行維權。首先旅遊者可以當面拒絕消費,當然,如果出現導遊的辱罵,消費者可以撥打當地的投訴電話進行投訴;其次,如果害怕導遊進行人身攻擊,不能愉快的進行旅遊,消費者可以在消費的過程中要求商家提供發票收據等,然後等旅行一結束,時間在三十天以內,就可以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而且必須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其實,很多時候出現這樣的新聞,在它的後面都跟著"低價"兩個字。很多人都喜歡旅遊,但是旅行社那麼多,為什麼消費者就要選你,所以有的商家就是抓住了便宜這個點,推出了低價旅遊團以吸引遊客。低價團的目的就是要引導消費,到各個旅行社合作的商家進行購買,然後旅行社和導遊可以提成10%到50%不等,這才是他們收入來源的大頭,要不然那麼低的價就只有虧本。
可是如果大家換位思考,出現這樣的現象也是可以理解的。導遊也不容易,畢竟導遊的工作也辛苦,也要養家餬口,如果沒有佣金的收入,那生活就很困難了。如果大家都不報這樣的低價團,而是按照正常的價格,讓旅行社和導遊有得賺,可能就不會出現這樣的現象了。
行業的亂象導致了強買強賣的存在,不僅違反了《旅遊法》,嚴重者更是違反了《刑法》。積極整頓旅遊市場,不給低價團生存的空間,改善導遊就業環境和工資收入,提高從業者的素質,才能讓旅遊變成舒心的事,才能更好的繁榮旅遊市場。同樣,如果我們每個旅遊者都能抵禦低價團的誘惑,把好合同關,嚴格按照合同進行,讓強制購物無法生存,那麼,我們才能高質量的旅行,讓旅遊變成一件真正愉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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