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再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就是到法院進行審理。那麼刑事案件到法院審理都會經歷哪些程序呢?今天我們就以刑事一審案件為例來說說刑事審判那些事。
首先對於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都應當審理。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相關材料的,可以通知檢察院補充材料。這個跟檢察院退回機關補充偵查相類似。但不同的是法院不會退檢察院的卷宗材料,而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卻是把公安機關的卷宗退回去的。檢察院在收到法院補充材料通知後3日內應當將材料補送過來。而法院對於公訴案件進行審查的時間也是要計入法院的審理期限內的。
在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卷宗進行審查後就需要定開庭時間了。法院需要在開庭前10天將公訴書副本送達各被告人,辯護人。當然適用速裁程序的不受此限。開庭前5日通知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開庭3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將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特別提示:速裁程序不受此限制)。
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的:交通不便、重大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其他需要延長審限的案件,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審限;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訴機關。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訴機關,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