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特飛科技
(一)涉嫌違規事實
1、公司於2015年-2018年發放誤餐補助、交通補助、通訊補助等崗位補助未併入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個人所得稅,應扣未扣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66,898.61元。同時,公司2015年-2018年應扣未扣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8,000.00元。合計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74,898.61元。
2、公司帳簿上少記鋁屑等下腳料收入60,957.26元,編造虛假銷售費用,虛列支出746,526.00元,以上合計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807,483.26元。
(二)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公司罰款37,449.3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司處罰款31,000.00元。
02
ST 愛珂
(一)涉嫌違規事實
公司於2019年6月3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甬稅稽二處〔2019〕138號),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自2018年10月12日起,對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依法進行了檢查,發現公司存在稅收違法行為。
公司在2016年1月-2016年7月經營期間購入貨物時,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施傑軍管理問題,導致公司取得由揭西縣佰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發票號碼為NO.27179516-55、金額合計3,982,298.37元,稅額合計676,990.69元,發票號碼為NO.5753293-49,金額合計1,982,556.96元,稅額合計337,034.63元;深圳市達必仕科技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發票號碼為NO.15811274-78、金額合計499,237.62元,稅額合計84,870.38元;
深圳市隆仕德科技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發票號碼為NO.15858641-45、金額合計499,674.36元,稅額合計84,944.64元;深圳市豐瑞翔萊科技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發票號碼為NO.01162136-55,金額合計1,999,336.82元,稅額339,887.18元;深圳市凱勝嘉鑫貿易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發票號碼為NO.04109447-56,合計金額1,498,149.60元,稅額254,685.40元。
上述收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00份,已向稅務機關抵扣進項稅金1,693,542.54元,發票9,962,016.12元已在當期入帳,並在2016年稅前扣除。
(二)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
1、法律適用和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之規定,上述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金不得抵扣。
2、處理依據及意見
(1)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對上述違法事實應追繳增值稅1,693,542.54元。因公司已於2017年6月12日補申報進項稅金轉出1,353,655.36元及繳納相關滯納金;於2017年10月13日申報進項稅金轉出339,887.18元,與當月正常申報合併後,實際繳納增值稅250,521.29元,故本次稽查不再追繳。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哲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追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12,292.37元。
(3)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二條、第六條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第三條、《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二條之規定,應追繳教育費附加48,125.30元,地方教育附加32,083.54元。
(4)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對公司上述應追繳稅款(含已轉出部分),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實際入庫之日止。
03
海峽生科
(一)涉嫌違規事實
大農景觀在2017年3月至10月間通過購買浦發銀行漳州分行和興業銀行漳州分行的保本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未按規定申報該項增值稅收入348,383.56元。
大農景觀在2018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項目中,「主營業務成本」包含「漳州龍江南路、南環城路綠化提升工程」及「漳州市長福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步港路北側綠地綠化景觀工程)」等項目未實際支出同時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結轉的暫估成本,該暫估成本共計5,148,884.04元系未支付亦未收到稅前扣除憑證,未按規定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期內進行納稅調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287,221.01元。
(二) 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二條第一款「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之規定,大農景觀為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一、銷售服務。……(五)金融服務。……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之規定,大農景觀通過購買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國稅發﹝1998﹞44號)附件2《增值稅檢查調帳方法的規定》「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的規定,大農景觀2017年3月應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4,857.53元;2017年4月應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1,173.70元;2017年5月應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12,715.07元;2017年9月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1,104.66元;2017年10月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1,052.06元;2017年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合計20,903.01元,2017年12月期末留抵稅額調整為4,516,800.33元;經逐期調整,2018年12月期末留抵稅額調整為4,163,832.8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0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及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之規定,大農景觀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適用稅率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修改)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之規定,大農景觀201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未支付且未收到的稅前扣除憑證的暫估成本共計5,148,884.04元,應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補繳企業所得稅1,287,221.01元。
綜上所述,大農景觀2017年12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調整為4,516,800.33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287,221.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