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教務處核對考試時間安排的最新版本,
如仍有調整則以院系輔導員通知為準。
一、思政考試安排:
二、期末考試安排:
嚴守考紀,誠信應考。
下附
山西農業大學信息學院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規定》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加強考試管理工作,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提高教學質量,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精神,修訂本規定。
一、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或未按規定就座參加考試;
2.攜帶非考試指定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3.考試遲到;
4.經認定的其他違紀行為,應給予通報批評。
二、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不出示學生證等考試相關證件而參加考試;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制止無效;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
4.曠考;
5.經認定的其他違紀行為,應給予警告處分。
三、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在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2.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離考場或拖延考試時間;
3.將試卷(含髮捲過程中所剩的多餘試卷等)、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4.交卷後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喧譁,影響考場秩序;
5.經認定的其他違紀行為,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者。
四、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攜帶並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電子材料;
2.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
3.傳遞、交換考試相關資料(書籍、筆記、紙條);
4.使用手機、具有信息存儲和傳輸功能的手錶等通訊設備傳遞答案;
5.偷看他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抄襲試卷;
6.在課桌上寫有與考試科目相關內容;
7.評卷教師認定,同一考試二份或二份以上答卷雷同率達80%以上;
8.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考生個人信息;
9.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10.故意損壞考試設施,情節嚴重;
11.經考試工作人員認定、查證的作弊行為,考生拒不承認,但有確鑿證據;
12.被他人舉報,經查證確實作弊;
13.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1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
15.經認定的其他作弊行為。
五、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引起較大混亂;
5.經認定的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態度惡劣。
六、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替他人考試或找他人替考;
2.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
3.利用高科技通訊設備(如無線耳機、抗屏蔽儀等)作弊,手段隱蔽,後果嚴重;
4.通過網絡進行作弊且後果嚴重;
5.經認定的其他作弊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態度惡劣。
七、凡受到處分的學生,該門課程或教學環節的成績以零分記,須重修或補考,取消年度評優資格,並在學籍檔案和成績單中做相應標註。
八、累計兩次違紀行為者,學校根據其違紀事實,按照本規定分別裁決,如兩次處分種類相同,應給予其高一級別處分種類予以處分;如兩次處分種類不同,則給予其兩種處分中最高處分種類予以處分。如學生對其違紀事實拒不承認,態度惡劣,學校可以根據違紀事實給予較高處分種類直至開除學籍。
九、對違紀學生的處理結論要送交學生本人,如確有特殊困難者,要在學校發出公告。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起 5 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在接到書面申訴起 15 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並告知違紀學生,違紀學生如對複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接到複查決定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山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具體參照《山西農業大學信息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條例》)。
十、以前規定若有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文件來源 -學校教務處
分發 - 學校新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