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辦〔2010〕260號
《新建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工作實施方案》及《新建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新建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新建鐵路線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工作,確保項目徵地搬遷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中央、自治區和北海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根據北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依法開展徵地搬遷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搬遷群眾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搬遷群眾的生產生活,加快完善鐵山港(臨海)工業區基礎設施建設,加速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步伐。
二、目標任務
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線鐵山港支線項目線路總長約4.2公裡,總佔地面積690.29畝,其中集體土地674.942畝,國有土地15.352畝。項目用地涉及鐵山港區興港鎮彬池、陂頭、川江、南樂等4個村委會共20個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需搬遷民房約60戶(230人),房屋建築面積約22800平方米。根據項目建設計劃,須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徵地報批、土地補償及民房搬遷補償安置等工作。具體目標任務是:
(一)完成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權屬調查、地類認定、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等徵地調查、徵地報批工作;
(二)清點、登記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建(構)物,並進行補償;
(三)籤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支付補償費用;
(四)籤訂民房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補償費用,落實回建用地,妥善安置被搬遷群眾的生產生活;
(五)做好當地群眾思想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線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工作指揮部,負責項目預徵地搬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及重大事項的決策。人員組成如下:
指 揮 長:劉志明 區長
常務副指揮長:孫 旭 副區長
副 指 揮 長:黃曉平 興港鎮鎮長
成 員:李源軍 區政府辦副主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
陳文初 區司法局局長、區調處辦主任
顧傳國 區徵地辦主任
鄒尤和 區國土分局局長
李 純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徵地搬遷組、調處安全穩定保障組,工作人員分別從各相關部門抽調,採取脫產集中辦公,任務包幹到組的方式開展工作。
(一)辦公室(後勤保障組)。
辦公室主任由李源軍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戚恆家擔任,辦公室工作人員從各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主要負責擬訂工作計劃、制訂工作制度、組織宣傳培訓、安排工作任務、協調工作關係、匯報工作進度、傳達工作指示、協調落實徵地搬遷經費、組織發放徵地搬遷補償費用、監督經費使用及後勤保障工作等。辦公室設在興港鎮政府,集中辦公。
(二)徵地搬遷組。
責任單位:興港鎮政府
責任人:黃曉平
第一徵地搬遷小組 (彬池、陂頭組)
組長: 廖元景
成員:區徵地辦1人、興港鎮政府、區國土分局各2人,彬池村委全體幹部。
主要任務:負責興港鎮彬池、陂頭村委140.439畝土地的徵地搬遷工作。
第二徵地搬遷小組(南樂組)
組長:吳偉
成員:區徵地辦1人、興港鎮政府、區國土分局各2人,南樂村委全體幹部。
主要任務:負責興港鎮南樂村委326.807畝土地及約60戶搬遷戶的徵地拆遷工作。
第三徵地搬遷小組(川江組)
組長:陳鋒
成員:區徵地辦1人、興港鎮政府、區國土分局各2人,川江村委全體幹部。
主要任務:負責興港鎮川江村委207.696畝土地的徵地搬遷工作。
(三)調處安全穩定保障組。
組長:陳文初
副組長:鄭光平、鄭連海
成員:區政法委、區司法局、區公安分局各1人
主要負責:負責徵地涉及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維護當地社會穩定,確保徵地搬遷工作和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時間從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結束。具體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如下:
(一)2010年11 月10 日— 11月16日,做好前期開展徵地拆遷準備工作,籌備成立徵地搬遷工作指揮部及其辦公室,落實辦公地點,勘測定界圖,確定土地補償標準,制訂徵地搬遷工作實施方案,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責任單位提供工作組人員名單等。由區政府牽頭,區徵地辦、興港鎮政府協助落實。
(二)2010年11月16日,召開預備會議,確定工作方案和抽調人員。由孫副區長牽頭,區徵地辦、興港鎮政府協助落實。
(三)2010年11月20日,召開徵地工作動員大會(徵地工作人員及相關村委幹部參加),部署徵地搬遷工作;開展工作人員集中培訓,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實施方案規定,明確工作任務,熟識操作程序。由指揮部辦公室、市國土資源局鐵山港區分局負責落實。
(四)2010年11月22日,各工作組正式進場開展工作。由各工作組組織實施。
(五)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徵地搬遷調查、登記確認、補償協議擬定、籤訂及建設用地徵地報批工作。
(六)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徵地、搬遷協議書的籤訂並兌現補償;完成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覆和公告。
(七)2011年2月28日前,群眾搬離並拆除原有房屋及相關建(構)築物。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員單位、各工作組必須充分認識新建鐵路支線項目建設對北海實現三年跨越發展的重要性,充分認識項目建設徵地拆遷工作的緊迫性,務必高度統一思想、明確職責、密切合,在獎金籌措、徵地業務組織工程施工等各個環節上統籌協調,加快推進。
(二)由於時間緊迫,徵地任務繁重,各工作組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想方設法做好各項相關工作,保證徵地搬遷工作順利進行,如期完成。
(三)各工作組要明確責任,細化方案,分解落實任務,強化措施,倒排工期,全力加快徵地搬遷工作進度,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所分配的徵地搬遷任務。
(五)各抽調的工作人員,要服從調配,遵守紀律,以認真負責的態度開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熟悉掌握法規和政策,嚴格組織紀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新建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工作的管理,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徵地搬遷工作指揮部具體組織實施。
項目業主單位為廣西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籤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和民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三條 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含搬遷回建)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徵地搬遷補償。
第四條 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在徵收土地之前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徵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徵收土地的時間、位置、範圍、面積、用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徵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權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三)進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買賣、抵押、交換、贈與、分割、租賃、典當等用以增加補償費的活動;(四)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果、竹)木等。
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擬徵地搬遷範圍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營業執照;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村民常住人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規劃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報建手續;房產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暫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期限為一年。
因出生、婚嫁、復轉退軍人、在校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等確需入戶或分戶的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經擬徵地和拆遷範圍轄區公安派出所審核屬實,報經鐵山港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程序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或分戶手續。鐵山港人民政府對上述人員準予入戶或分戶的批准件,應同時抄送市、區國土部門。
凡在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五條 徵收土地的地類,由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土地分類的標準和技術規程進行確定。
第六條 徵收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北海市徵地統一年均產值標準的通知(北政發〔2010〕2號)執行。
第七條 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調整北海市轄區徵地拆遷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覆(北政土字〔2008〕68號)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為:
(一)水田、旱地、菜地、園地、林地及除養殖水面以外的其他農用地:2500元/畝;
(二)養殖水面:正在養殖的魚(蝦)塘為4500元/畝補償,養殖間歇期的魚(蝦)塘為3000元/畝,其他養殖水面參照魚(蝦)塘進行補償。
(三)未利用地:1000元/畝;
(四)苗圃、花圃:能移栽的,支付移栽人工費;不能移栽的,作價補償。
第八條 地上附著物視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北海市轄區徵地拆遷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覆》(北政土字〔2008〕68號)及《關於同意北海市農業種植大棚補償標準的批覆》(北政土字〔2010〕38號)執行。
第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及鐵山港區政府各自負責對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使用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條 建設項目依法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須依照本方案對徵收土地範圍內的被搬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搬遷戶」)給予補償。「被搬遷戶」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二條 被搬遷戶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產權屬證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和土地權屬認定結果計戶,搬遷補償安置按戶進行。
第十三條 被搬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土地、房產權屬證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無上述證件的,以實地調查和土地(房屋)權屬認定結果為準。
徵收土地預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地上附著物新建、擴建、改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回建安置人口按照被搬遷戶家庭常住戶人口數確定。
被搬遷戶家庭成員在本村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回建安置人口:
(一)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員);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的在校學生;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被搬遷戶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鐵山港區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協調不成的,提請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六條 新建合浦至河唇鐵路鐵山港支線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採取貨幣補償和回建地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償和回建地安置相結合是指項目業主單位依照北政土字〔2008〕68號文規定的標準,對被搬遷戶的住房進行作價補償,並按照回建地安置條件給被搬遷戶提供回建地。被搬遷戶住房以外的其它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按北政土字〔2008〕68號文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回建地的地點和面積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局及鐵山港區人民政府確定,回建地的徵地補償、通水、通電、通路、排水、排汙及場地平整(四通一平)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
回建用地標準:
(一)每戶回建地面積以人均20平方米計算,每戶回建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具體標準為:1、屬1人戶的,每戶30平方米;如屬孤寡老人、五保戶的,統一由業主單位負責另行安置;2、屬2—3人戶的,每戶60平方米;3、屬4人戶的,每戶80平方米;4、屬5人以上戶的(包括5人戶),每戶100平方米。
(二)被搬遷戶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結婚登記末分立戶口簿的,可申請分戶安排回建地;未結婚登記但分立戶口簿的,與家庭內部其他成員視為一戶安排回建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給予安置回建地:
(一)夫妻雙方分戶申請的;
(二)城市居民在集體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被搬遷戶有其它宅基地(含繼承、分戶、一戶多宅等)已超過規定面積的;
(四)徵地預公告發布以後分戶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允許分戶的除外)。
(五)父母雙方僅有一方健在的,原則上與近親屬合併安置,不分戶安置。
(六)屬五保戶的,由鐵山港區人民政府按有關政策進行安置。
第十九條 搬遷村委、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的辦公用房、公益事業用房以及鄉村學校用房,參照北政土字〔2008〕68號文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向被搬遷戶支付搬家補助費、臨時過渡費。
搬家補助費(含搬家費、人工費)標準:按每戶400元計算。
臨時過渡費標準:每戶每月補助500元,按12個月計算。
搬遷獎勵:1、籤協議獎:2000元/戶;2、搬遷獎:3000元/戶;3、房屋拆除搬遷一次性獎: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未明事項,按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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