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出口復走私入境,是騙取出口退稅罪還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出口退稅,即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出口退稅是國際通行的慣例,其目的是為了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增加出口貨物的競爭力。
有些人為了獲取出口退稅款,利用監管的漏洞,以假出口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款,同時又將報關出口的貨物走私入境。在此情形下,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那麼,如何定罪處罰呢?是定騙取出口退稅罪還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抑或數罪併罰?
案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瓊刑終60號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單位海南A水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走私普通貨物、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
2011年9月,被告單位海南A水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A公司」)向日本甲物產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甲物產」)出口24295.2千克凍對蝦,實際成交價格為283961.16美元,海南A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的價格為286993.2美元。該批凍對蝦運抵日本後,因藥殘超標未通過該國檢驗檢疫,日本甲物產要求退運。為避免我國商檢部門對海南A公司進行檢查和國稅部門追回已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時任海南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周某決定不通過正規渠道將該批凍對蝦退運回國。
同年10月,周某找到湛江B水產冷凍公司(以下簡稱「湛江B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另案處理),二人商定將該批貨物從日本退運到越南,由陳某某幫助海南A公司從中越邊境走私入境。陳某某提供了越南「河城商貿經營責任有限公司」作為收貨人,周某將該批貨物由日本運往越南;運抵越南後,陳某某指使蘇某某(另案處理)在廣西邊貿口岸組織邊民偽報原產地,將該批一般貿易貨物分散成貨值低於8000元(以下如未特別指出,均指人民幣)的貨物,偽裝為邊民互市貿易貨物向海關申報入境,再發送至海南A公司。經海口海關計核,該批凍對蝦偷逃稅款412752.72元。
2012年,被告人周某到緬甸收購工廠時指使張某某等人在緬甸購買約19440公斤凍青蟹,並安排人在中緬邊民互市貿易口岸將該批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貨物走私入境並運回海南A公司。經海口海關計核,該批凍青蟹偷逃稅款89151.71元。
2013年,被告人周某再次找到陳某某,二人商定由海南A公司籤訂虛假貿易合同,先將凍海產品從海南申報出口到香港,再將貨物運往越南,由陳某某以假報邊民互市貿易的方式將貨物走私入境,以此種假出口復走私入境的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具體事實如下:
2013年10月,被告人周某與陳某某商定,海南A公司幫助陳某某的湛江B公司將兩櫃凍對蝦仁假出口至香港,再由陳某某走私入境,騙取的國家出口退稅款二人分成。陳某某先將湛江B公司的凍對蝦仁運抵海口,周某安排海南A公司與陳某某聯繫的香港SEAKINGFOODSCO.(中文名:海王公司)籤訂了虛假出口貿易合同,並分二櫃先後二次向海口海關申報出口,每次申報數量20400公斤,申報價格266628美元。該二櫃蝦仁運抵香港後,陳某某安排貨物運往越南,由蘇某某等人在中越邊民互市貿易口岸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貨物走私入境。經海口海關計核,該二櫃凍對蝦仁偷逃稅款共計722601.5元。
2013年11月,周某以每櫃支付8萬至9萬代理費的方式委託陳某某將上述從緬甸走私進境的凍青蟹假出口復走私入境,以此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海南A公司與陳某某聯繫的香港DDHLIMITED、AQUATICACO.LTD等公司籤訂了虛假合同。2014年1月至5月,海南A公司先後5次向海口海關反覆申報出口該批凍青蟹,申報運抵地區均為香港,運抵香港後,陳某某安排蘇某某等人將貨物運往越南,並在中越邊民互市貿易口岸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貨物走私入境。經海口海關計核,該五櫃凍青蟹偷逃稅款共計434300.67元。
2014年6月,周某用上述方法將海南A公司在海南收購併加工的1櫃凍海鰻魚片假出口至香港,申報數量為22500公斤,申報價格為225000美元,再根據陳某某的安排,通過蘇某某等人將該批凍海鰻魚片走私入境後運回海南A公司。經海口海關計核,該櫃凍海鰻魚片偷逃稅款336573.83元。
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海南A公司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在沒有實際貿易的情況下製作虛假的出口合同,將上述走私進口的凍海產品從海南口岸出口並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出口退稅。經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計核,騙取出口退稅款1365351.35元。
綜上,海南A公司、周某以假報出口復走私進境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款,走私普通貨物偷逃稅款1995380.43元,騙取出口退稅款1365351.35元。
(二)被告單位海南A公司、被告人周某、袁某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
為了騙取更多出口退稅款,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指使時任海南A公司市場部經理的被告人袁某將公司出口的貨物高出實際成交價申報出口。在貨物出口過程中,袁某按照周某的指示,擬定每批貨物提高50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的標準,指使公司制單員王某梅、蘇某葉、鄺某娥、黃某、王某南(均另案處理)根據擬定的虛假價格製作虛假的報關合同、發票等單證用於向海口海關申報出口,並以上述單證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海南A公司共有669單出口業務高報貨物實際成交價格並申報出口退稅。
二、辯護意見
原審被告單位海南A公司對本案的第一宗事實認罪服判,但對第二宗事實,海南A公司認為其確實存在原判認定的669單有高報的情況,但是造成高報的原因多為客觀原因,而非故意高報。即便是存在高報的情況,根據我國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也不能實現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沒有造成國家損失。因此,不能認定海南A公司第二宗事實構成犯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對第一宗事實認罪服判,但上訴認為:原判認定的第二宗事實,認定騙取出口退稅款348餘萬元的數額有誤。
周某的辯護人同意海南A公司辯解第二宗事實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認為:
1.沒有充分證據認定周某交代袁某高報。
2.原判認定數額不當,由於退稅政策的複雜性,不能簡單得出348萬的犯罪數額。
3.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及王某梅的證言,海南A公司只有2012年有故意高報的行為,應當以2012年高報稅額來認定犯罪數額。
4.本案是沒有實行終了的行為,海南A公司是為了獲得出口退稅而高報,但A公司的出口是連續行為,不能選擇某段時間來認定犯罪,因此,本案符合犯罪未遂的犯罪形態。
5.本案即使構成犯罪,也應當認定為逃稅罪,構成逃稅罪的犯罪未遂。
6.原審判決認定高報就可以騙得退稅款的邏輯錯誤,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高報5000美元以下的,不用調整。
7.周某請求在二審宣判前上繳136萬元退稅款。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袁某的上訴理由與周某的基本一致,認為原判認定其參與的第二宗事實的數額有誤,不應認定為犯罪。
袁某的辯護人辯護稱:
1.袁某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出口退稅罪。袁某受領導的指示高報,但其並不知道高報的原因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
2.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袁某在本案起主要作用,不能以單位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3.即使認定海南A公司構成犯罪,袁某也只在2012年高報過。
4.本案是犯罪未遂。
5.高報5000美元以內的不應認為是騙取退稅的犯罪數額。
三、檢察院意見
1.本案的第一宗事實即海南A公司以假報出口復走私入境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款1365351.35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基本正確。
2.本案第二宗事實即海南A公司採取高報價格手段騙取退稅款3487397.41元,原判認定存在錯誤,在騙稅數額認定依據、計算方法等方面存在問題,認定海南A公司及上訴人周某、袁某採取高報價格手段騙取退稅款3487397.41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依法予以改判。
四、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海南A公司及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採取假出口貿易復走私進境或將退運的凍海產品通過走私入境的方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365351.3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而被告單位海南A公司及上訴人周某為了降低騙取出口退稅的成本,又夥同他人利用中越邊民互市貿易政策,採取偽報貿易性質的手段,將虛假出口或退運的凍海產品走私入境,偷逃應繳稅額款1906228.72元,數額巨大,該行為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上述兩種行為是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處罰。
原判認定海南A公司、周某騙取出口退稅款1365351.35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原審判決認定海南A公司、周某、袁某騙取出口退稅款3487397.41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予認定。原審被告單位海南A公司、上訴人周某及其辯護人、上訴人袁某及其辯護人關於該起事實不構成犯罪的辯解、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上訴人周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單位海南A公司在二審期間主動申請上繳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和預繳罰金,因騙取的國家出口退稅款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故對海南A公司的申請予以準許,並根據該預繳違法所得及罰金認罪悔罪情節,依法酌情從輕判處。
五、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單位海南A水產有限公司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已繳納)。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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