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園區工作室
責編:運營事業部
無效合同,是否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
——房地產開發合規之路(三十三 )
— 文/劉華英、徐晨 —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法律上對無效合同工程款的法律界定比較模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解釋》)、《建工解釋二》出具後,對此問題的處理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工程款給付的同時,是否應當支付利息的問題卻沒有加以明確,隨之而來的理論界開始對此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各地方法院裁判標準亦難以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此類案件在判決上的混亂。
一、合同無效後,欠付工程款可否主張利息的理論爭議
(一)支持方
1. 在民法理論中,利息通常被認為屬於法定孳息,是指原物(貨幣)因為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無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利息依《建工解釋》,是採用了法定孳息的觀點。
《建工解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這兩條關於利息計付標準和支付時間的規定中,提及的權利主體是「當事人」,未強調也並不區分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故應當適用於具有工程款請求權的所有債權人。
可以認為,《建工解釋》從文義上確定了利息屬於工程價值的組成部分,無效施工合同的施工人具有主張欠付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請求權。
2. 《民法總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很多種,賠償損失是其中的一種。《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起,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即為發包人佔有的施工人的資金,發包人佔有施工人資金獲得的利益就是施工人未受償的工程款的損失。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存在過錯,且給施工人造成損失,就應當賠償損失,即利息損失。
我們贊成合同無效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觀點。
(二)反對方
1.《合同法》第58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返還原物,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時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發包人明知施工人不具備相應資質仍同意其借用他人資質施工,施工人明知自己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仍實施施工行為。
按照《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損失處理的原則,兩者皆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支持施工人關於工程款利息的主張,則結果是施工人從無效合同中獲得利益,會助長當事人籤訂無效合同,與法的精神相悖。
2. 仔細推敲《建工解釋》條文的文意,可得出結論:無效合同作為有效處理的僅僅是針對原無效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的約定,並不包含合同中所列的其他的權利義務,利息等不應按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3.利息的本質屬性是違約責任,實際施工人所主張的逾期利息,即欠付工程價款利息,實際上就是指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也就是發包人在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及時付款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即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在違反有效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違約責任已經沒有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合同無效便無違約責任可言。因此,利息作為違約責任不應被支持。
根據《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也就是說,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只有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有效,其餘條款均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後,欠付工程款可否主張利息的司法實踐
無效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是否可主張利息,司法實踐中沒有明確支持的法律依據,也沒有確定的不能給付的法定理由。目前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類型一
合同無效,不應支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1: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終字第75號「臨澤縣沙河水利管理所與甘肅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案」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一審法院判令利息是否適當的問題。本案中案涉合同為無效合同,雙方約定支付利息的條款理應無效,一審法院按照無效合同的約定判處利息無法律依據。
案例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終字第3654號「賀某某與北京市東陽建築工程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二審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涉案工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其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訴請請求,不予支持。
類型二
合同無效,應支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109號「劉某與宿遷現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宜興市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陽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法院認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從性質上來說,屬於法定孳息的範疇,合同無效,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價款及利息。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47號「深圳市某某船務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某某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廣州某某國際港務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水產廣州建港工程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糾紛案」
最高院認為:工程價款利息並非違約金而系法定孳息,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方基於其工程款請求權均有權主張利息損失。
類型三
合同無效,利息各半承擔
案例5: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終字第1952號「光山縣宏源建築工程公司與光山縣惠農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法院認為:合同無效雙方皆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基於公平原則,宜按雙方約定利息標準的一半進行計算。
類型四
合同無效,公平原則酌情平衡當事人利益
案例6: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581號
法院認為:無效合同約定的利息不具有拘束力,依公平原則酌情平衡當事人利益。
三、合同無效,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法律分析
(一)合同無效——工程款支付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表明建築施工合同歸於無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是雙方返還。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無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問題相對複雜,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成本、材料成本等均已轉化為建築工程,無法返還而只能折價補償。
因此《建工解釋》第二條規定突破了合同法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工程款的支付,參照合同約定價款執行。這樣做有利於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
該解釋的規定,基於原合同中工程款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見的表示,即使合同無效,施工驗收合格後應支付工程款,只要施工驗收時與締約時的市場行情相符以及施工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工程款金額即參照原合同約定,這樣有利於雙方當事人接受,相比較於採用鑑定等其它方式結算工程款, 降低了訴訟成本,縮短了訴訟時間,在原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則以鑑定的形式確定工程款金額,同時合同籤訂各方按照過錯程度分擔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利後果。
合同無效時工程款的支付問題,由於《建工解釋》的明確指出,而變得非常清晰,這樣有利於清理工程拖欠款,有利於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上統一了認識,規範建築施工的穩步發展並確保工程質量。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其本質並不是「無效合同參照有效合同執行」的規定,其法理還是「雙方返還」的原則,只不過這種返還帶有建設施工的特殊性。
(二)合同有效——工程款利息
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是發包人的義務,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按約定數額支付工程款是違約行為, 屬於由施工合同引發的建設工程款拖欠糾紛,按照民法中關於債務償還的一般原則, 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向債權人支付利息。
建築施工與商品一樣,承包人交付商品則發包人付款,類似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欠款則產生利息,利息的計付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按照銀行利率的規定,利息實際上屬於法定孳息,也就是說,利息是跟著本金聯繫在一起的,工程款應付時間就是利息的起算時間。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完成工程後有關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以下簡稱《適用》)一書中也明確指出,發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孳息,以此說明,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屬於債務性質,債務人不在約定時間履行債務,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參照《建工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指出無效施工合同是否也應依照該項規定執行,如果僅從字面意思理解,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與合同有效或者無效無關。
(三)合同無效——欠付工程款利息
1.借款利息
例如在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由一方向另一方提 供一定數額的資金並在一定期限內歸還,借款利息是資金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從貸款人的角度來看是獲得的報酬或者說是一種利潤形式,從借款人的角度來看是支付的代價。
借款利息的實質是在借款合同關係事實發生的基礎上產生的,是按合同的約定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應屬於《合同法》調整範圍,借款利息的支付按照未約定不支付及有約定則遵照約定支付的原則進行,約定利率應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範圍內浮動,這是大家熟知的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民間借款利息受法律保護的國家強制性規定。
2.欠款利息
欠款利息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但債務人未履行這一義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主張支付本金的權利,同時主張延期付款期間由本金產生的利息,欠款利息是因欠款而產生的利息,欠款的原因很多,包括建築工程施工欠款。
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對眾多原因造成的欠款利息利率無統一規定並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諸多不便,《建工解釋》對工程欠款明確的規定工程欠款的利息按照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原則處理,體現了國家對工程欠款的強大的保護力度。
建築工程欠款內容不同,欠款利息的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最簡單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或者專門約定建築工程欠款轉化為借款;
三是即使雙方未就利息作出專門約定,超過付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債務人無任何法律依據可以繼續佔有債權人的資金,由此產生的利息應屬於債權人所有,如債權人強行佔有則屬不當得利,法院對債權人的利息主張應該依法給予支持;
四是還款期限和利息均未約定的,則以債權人的第一次主張權利為時間節點,節點後債權人有權主張償還本金及利息
3.孳生利息
利息是借款活動所產生出來的孳息,按照本意,銀行利息僅僅是為了鼓勵老百姓存款而彌補存款用戶的通貨膨脹帶來的損失,利息不具有懲罰性。
雖然從貨幣資金的角度看來,銀行利息是利潤一部分的特別項目,但是,從存款人的角度來看,因為存款的負利率問題比較突出,銀行利息相對處於較低水平,其作用也僅是對抗通貨膨脹所帶來的貨幣本身的貶值,如定期存款1萬元,扣除利息稅,一年後的銀行存款將縮水 210 元(2004年)。
所謂「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屬於我國的貨幣政策之一用於調節經濟和金融體系的正常合理運轉。在實際操作時,不同的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會略有差異,而「同期」的意思是對應的貸款期限時間。
4.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合同法》第 207 條規定的,債務人超過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利息,有過錯一方向無過錯一 方給付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法律支持請求,即使沒有事先約定,逾期本金未還都要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權利。
違約金是《合同法》第 114 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向違約方索求賠償違約金。
違約金需要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對合同無法履行的可能違約的救濟,作用是為了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二者性質不同,但二者也不存在衝突,在實際應用中,債權人可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二者之和在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內均受法律保護。
逾期利息往往高於銀行的利息,產生於債務到期之後,債務人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歸還欠款的情形,所以它是一種罰則,從性質上講,是一種違約金的形式。
(四)合同無效後欠付工程款利息計算方法
即使合同無效,施工驗收合格後應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金額參照原合同約定,這一主張已成普遍認知,但是否應該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一直存有爭議。
由於相關建築工程的法律條文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因此導致在具體法律適用上認識不統一, 裁判標準不統一,在司法實踐中,判決結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判決支持了利息的主張,有的則不予支持,嚴重影響到司法裁判的統一性。
法律既然能夠支持合同無效,發包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那麼參照《高法解釋》中對工程款利息的性質規定,同時根據《適用》一書中對工程款利息亦為法定孳息的理解,工程款欠付的性質類似債務,雙方是以建設施工行為為前提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該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是與本金部分相伴隨而生的。
根據《合同法》第 114 條,第 196 條和第 207 條,分別為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不屬於承包人的損失,不是違約金而是法定孳息。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合同被認定無效後,也就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原先施工合同內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等諸多條款,都將因施工合同的無效而失去法律約束力,因此在原合同中無論當事人雙方對償還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約定,均應視為沒有約定,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這一點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中亦有明確規定。
結 語
工程款拖欠的問題涉及到經濟、社會、法律難題,施工合同受多部法律及規範性文件調整多達60餘條,合同無效的現象很常見,對無效合同的欠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將會嚴重阻礙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乃至於社會穩定。
正是因為考慮到這一特殊性,現已普遍接受即使合同無效,施工驗收合格後應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金額參照原合同約定。
關於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由於發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孳息,利息不是承包人損失,對發包人不具有罰則性質,不屬於違約金。其本質是欠款以後所欠工程款(貨幣)自然貶值的補足。
發包人應付而未付的工程款項,屬於發包人應履行但未履行的債務,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以對承包人的貨幣貶損予以補足。
作者簡介
劉華英 律師
高級合伙人
園區工作室
擅長刑事合規類、PPP項目類的法律服務。曾獲浙江省優秀專業律師、浙江省優秀女律師稱號,現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徐晨 律師
園區工作室
曾任某房地產上市公司法務,後在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律師團隊從事建設工程與房地產相關法律業務。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法律服務、房地產項目開發初期的土地一級開發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房地產項目收購、合作建房、房產租售及抵押等法律事務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園區工作室
園區工作室以基於同類特定行業、具備統一規劃及平臺化管理所形成的各類特色產業園區為服務對象,結合園區類型和產業特徵,為園區經營主體及入園企業提供「法律+產業」的平臺化服務、實現「合法+合規」的一體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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