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圖 王金輝
未成年人在哪些公共場所更易發生傷亡事件?本文統計了2014年至2016年51個北京法院的判例,其中,水渠、池塘、河溝等場所成為可怕的黑洞,有12條稚嫩的生命被其吞噬。而遊樂園這一充滿歡樂氛圍的公共場所,是未成年人受傷最多的地方,有20個孩子遭受了骨折皮裂之苦。
值得注意的是,遊樂園中充氣城堡一類的充氣設施,看似充盈柔軟,實則危險重重,有14起索賠案例因此而起,佔案例總數的近三成,家長應重視。
但是,僅有監護人的重視還不夠,在51起案例中,有28起是由公共場所管理人承擔賠償主責,甚至是全責。因此,公共場所,特別是兒童娛樂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做一個善良友好的從業者。
數據
3年51起傷亡案件
8歲以下兒童近六成
檢索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2014年至2016年,北京法院共審判了以「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訴由的案件710起,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51起,佔總體的7.2%。
從未成年人的年齡來看,年齡越小傷亡的概率也相對越大。51起案例中共有54名未成年人傷亡,按照最新《民法總則》的規定,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共31人,佔總體的57.4%。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23人,佔總體的42.6%。
從傷亡事件發生的場所來看,主要集中三大類:
一是水上樂園、兒童樂園等遊樂園,共20起,佔總體的39.2%;
二是水渠、池塘、河溝等水域,共9起,佔總體的17.6%。這類場所也是死亡事件的多發地;
三是商場、超市,共6起,佔總體的11.8%。
其他受傷事件的發生場所較為分散,包括公園(5)、泳池(4)、電梯(3)、浴室(2)、滑雪場(2)等,共16起。
從判決結果對賠償責任的劃分來看,有42起案件,公共場所管理人都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須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佔總體的 82.4%。其中,公共場所管理人負主要責任的共25起,監護人負主要責任的11起,還有6起原被告各擔責50%。
另外,被告無責的共6起,佔總體的11.8%,監護人無責的共3起,佔總體的5.8%。
高危場所 1
溝渠水塘無情
未成年人死亡率最高
就本文統計的案例而言,凡是發生在水渠、池塘、河溝等場所的,未成年人無一例外都不幸死亡。這些場所並非只分布在農村或城鄉結合部,這其中既有沙場旁水深難測的河溝,也有臭味難聞的汙水池;既有穿過城區的引水渠,也有藏身小區大院的水池。9起案件,12名受害人,其中3起均有兩名未成年人喪命水底。
2015年暑假,家住通州的趙銘夫婦就失去了一雙兒女。
趙銘夫婦來京工作多年,在家鄉讀書的女兒14歲,兒子11歲。2015年8月暑假,夫妻倆將孩子接到了北京。8月19日下午,在屋外玩耍的兩個孩子久久未歸,驚慌的母親在通州新河橋閘旁的河堤上,發現了女兒的一隻小紅鞋。一夜搜尋,20日凌晨,兩名孩子的屍體在下遊的涼水河橋下被發現。
事後,趙銘夫婦將事發河段所屬的新河灌區管理所告上法庭,認為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索賠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新河橋閘附近河道上留存了未設置安全措施的缺口,同時法院也認為,孩子的父母沒有採取適當的監護措施,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負同等責任,被告賠償50萬元。
不能忽視的是,在記者的統計案例中,很多法院並不會將河道溝渠的管理者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原告因此會索賠無果。最典型的體現,是多起京密引水渠溺亡事件。
近三年,至少有5起溺亡事件發生在這條橫貫密雲、懷柔、順義、昌平、海澱5區的河渠中,死亡7人,其中未成年人5人。這些案件,死者家屬的全部訴求被駁回。各法院的依據是,京密引水渠並非以公眾為對象的商業性經營場所,也不屬於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故其管理者不應屬於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範圍。
高危場所 2
遊樂園並不都快樂
充氣城堡最易受傷
本文所統計的遊樂園,不只包括針對所有人群開放的大型娛樂場所,也包括一些商場、公園、快餐店、個體戶為吸引消費者所設立的小型兒童樂園。相關案例20起,遊樂園中的什麼設施最易發生受傷事件呢?答案是充氣城堡。
充氣城堡類的遊樂設施多由較柔軟的PVC等材質的面料製成,在使用時由鼓風機不斷供氣以維持形狀,正因如此,整個城堡並非均勻地充滿氣體,兒童在上面跳躍翻騰時,城堡表面受力不均可能導致兒童站立不穩,在摔倒或手撐地時發生骨折。這也是多數兒童為肘部和腿部骨折的原因。
2015年7月,5歲男童小磊(化名)在其父親帶領下,來到張某經營的充氣城堡內玩耍,就在孩子父親接電話的工夫,小磊胳膊摔傷,經診斷為右肱骨髁上骨折,傷殘等級鑑定為十級。事後,孩子父親將張某訴至法院,索賠15萬餘元。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決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除了兒童玩耍時受傷,充氣城堡質量輕的特點,還易發生一個意外:被大風吹翻。在外地曾有兒童因此重傷,甚至身亡的案例。
2014年12月,在北京房山某小區,13名兒童在肖某經營的戶外充氣城堡中玩耍,大風颳來,充氣城堡固定裝置脫落,充氣城堡被風掀翻,導致在該充氣城堡上娛樂的多名兒童及附近看護的家長受傷。事後,有三名受傷較重的兒童將肖某訴至法院,經過法院判決和調解,肖某共賠償三原告16萬餘元。
成本低回報高,導致這種遊樂設施在小區、公園,甚至是馬路邊遍地開花,據悉,因為興起時間並不長,目前我國對此類充氣遊樂設施在質量方面尚未頒布統一的國家標準,監管方面也存在空白。
責任
法院多定原被告共同擔責
監護人輸在沒看好孩子
對於賠償責任的劃分,與本文的統計案例中,法院多酌定原被告雙方共同承擔。有9起案例,僅有一方承擔全部的責任。
2014年12月,一名4歲女童同父母入住一家連鎖酒店時,被床頭上方融化滴落的燈罩灼傷頭部,法院判決酒店擔全責;2015年3月,幼兒園放學後,一名三歲女童被叔叔接走,後女童在村邊的健身區玩耍時,墜入一旁的新鳳河。法院最終判定村委會和河道管理者均無責,幼兒園從道義上補償5萬元。父母自他人接走孩子後監護失職,導致悲劇,應負全責。
監護人被判定擔主責的原因較為統一,就是沒看好孩子。例如孩子在遊樂園中玩耍時父母應該進去看護卻沒有,逛商場時放任孩子奔跑而不加管束,在公園遊玩時讓孩子蹬上不該踩踏的石桌等。
公共場所管理人擔主責
存有安全隱患是主因
公共場所管理人被判擔主責的原因主要是存在安全隱患,其次是管理不到位。
2014年2月,6歲的女童小涵(化名)隨母親王某前往滑雪場滑雪。在小涵獨自一人乘坐運送滑雪者的「魔毯」時,胳膊捲入傳送帶,導致小涵胳膊、手掌等處骨折、皮膚裂傷。
事後,王某向滑雪場索賠38萬多元。法院審理期間,滑雪場未能提供「魔毯」的檢驗合格證明材料,法院認為,不管小涵在「魔毯」上摔倒的原因如何,滑雪場提供的設備都不應該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最終,法院判定原告自負30%的責任,被告公司承擔70%的責任。
2015年10月,3歲男童在氣墊床上玩耍時摔傷,法院查明,氣墊床的經營者未安排工作人員在近旁陪護指導,屬於管理不到位,法院最終判定經營者承擔70%的責任。
警示
兒童娛樂場所經營者
應盡更高的安保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一些案例中,儘管一些兒童娛樂場所的設施經過了安全檢測,也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是,法院仍然判決其擔主責。
法院認為,作為專門為未成年人提供娛樂的場所,其管理者應當採取特別嚴格的標準,經營者必須履行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消除危險,使未成年人與該危險隔絕,使其無法接觸此類危險。(記者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