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從某船抽取送檢的主機燃油硫含量高達0.835%(m/m),超過本階段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沿海船舶燃油硫含量標準上限0.5%(m/m),該船9個月前曾因同樣違法事實被廣州海事局處罰,本次從重處罰,處罰金額高達柒萬捌仟元人民幣!
就讓小編和大家一起回顧一下本起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某日,寧波海事局執法人員在鎮海某泊位對「A」公司所屬的國內航行海船「B」輪開展現場檢查,期間在輪機長陪同下於機艙重油日用油櫃共抽取3瓶油樣並送檢,檢測報告顯示該輪的燃油硫含量檢測結果為0.835%(m/m),超過本階段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沿海船舶燃油硫含量標準上限0.5%(m/m)的要求。根據該輪AIS船舶軌跡顯示,該輪本航次全程均在中國領海線以內,且未裝設任何減少硫化物排放的替代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8]168號)的規定。
另經核實,A公司因B輪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船舶用燃油的違法行為於一年內受到過廣州海事局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A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柒萬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海事部門督促船方今後使用符合標準的船用燃油。
相關法條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九條 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
(一)造成較為嚴重後果或者情節惡劣;
(二)一年內因同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受過海事行政處罰;
(三)脅迫、誘騙他人實施海事行政違法行為;
(四)偽造、隱匿、銷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證據;
(五)拒絕接受或者阻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從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的
什麼是排放控制區?
排放控制區是我國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劃定的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包括沿海控制區和內河控制區。沿海控制區範圍為60個點依次連線以內海域,其中海南水域範圍為20 個點依次連線以內海域。內河控制區範圍為長江幹線(雲南水富至江蘇瀏河口)、西江幹線(廣西南寧至廣東肇慶段)的通航水域,具體點位詳見《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8]168號)內容,排放控制區範圍如下圖:
排放要求有哪些:
交通部2018年11月30日印發的《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8】168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於2019年10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發布《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的公告》分別明確了國內航行船舶與國際航行船舶燃油硫含量的具體要求:
關於燃油硫含量值得注意的事
輕油?重油?高硫油?低硫油?到底怎麼區分?
一般情況下,很多船員朋友誤以為重油都是高硫油,輕油都是低硫油。但其實重、輕都是相對而言的,只能說偏重的油往往分子量更大、粘度更大。《船用燃料油》(GB17411)將船用燃油分為餾分型燃料油和殘渣型燃料油,兩者在理化特性上有較大差異,硫含量限制也不同。對於同屬於殘渣型燃料油的,偏「重」和偏「輕」對油本身硫含量孰高孰低沒有必然聯繫。
關於供油憑證:
目前市場上燃油供應商提供的供油憑證合規性參差不齊,個別供油商提供的供油憑證存在供受油雙方船舶名稱、供受油時間、地點,油品質量、硫含量等要素不全的情況,這類憑證無法作為有效的供油憑證。
船舶的油料供受作業結束後加油船需要向受油船提供符合MARPOL公約附則Ⅵ、附錄Ⅴ的要求的燃油交付單,具體包括:
1.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稱和IMO
2.港口
3.交付開始日期
4.船用燃油供應商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5.產品名稱
6.數量(公噸)
7.15℃時的密度(kg/m )
8.硫含量(%m/m)
9.由燃油供應商代表籤署並核證的申明,其所提供的燃油符合本規則第18.3條規定以及所供燃油硫含量不超過:
本附則第14.4條規定的極限值,或買方指定的極限值(%m/m),由燃油供應商代表完成,並根據買方的通知準備燃油;
不標準憑證看這裡!(未體現硫含量等信息)
關於換油:
船上一般會有進出排放控制區燃油轉換程序,負責轉換的船員要充分學習轉化操作內容,熟悉船舶換油程序及完成時間。船長應提前將船舶航次信息及動態告知輪機長,確保船舶在進入排放控制區時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已經到達控制區限制值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從2020年3月1日開始,國際船舶駛入我國管轄水域,船上不得裝載硫含量>0.5(%m/m)的燃油,國內航行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只能裝載和使用符合交通部2018年168號文規定的船用燃油。(詳情移步往期推送——【大氣汙染防治】「限硫令」來了!以下幾點你需要知道!)
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一環,控制船舶燃油硫含量排放至關重要,保護環境功在千秋,希望各位船員朋友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為子孫後代留下一片碧海藍天!
來源:寧波鎮海海事處
審核:寧波海事局危管防汙處
責編:陳焯 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