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霍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政策霍邱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

2020-12-25 霍邱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縣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整合房源,規範運營與使用,統籌解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做好我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住房保障制度作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其保障對象為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政府部門新招錄的無房幹部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縣公租房分配和後期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房地產管理局。 
  縣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物價、公安、人社、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長集現代農業產業示範園、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租房分配和後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公租房的家庭以戶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且相互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共同申請人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具體辦理申請相關事宜。 
 第五條  公租房申請家庭(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縣政府規定範圍內常住非農戶口五年以上,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無住房或住房困難家庭: 
  無住房是指: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無住房,未承租公房、公租房(廉租房)。 
  住房困難是指: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有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且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一年(含)以上,在務工單位所在地無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三)縣直機關和城區各部門新招錄的人員及引進的人才符合入住條件的; 
  (四)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無住房的情形: 
  (一)雖無住房,但有經營服務等用房的;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後轉讓的情形)或者貨幣分房相關政策的; 
  (三)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商品房(含已籤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或經濟適用住房等房屋的; 
  (四)拆遷時選擇貨幣補償的; 
  (五)有農村批地建房的; 
  (六)申請保障之日前五年內,曾因離婚、分家析產、贈予、出售等原因轉移房屋所有權的。 
  (七)在我縣及以外地區有房產的。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七條  申請人應如實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租公租房的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屬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應當提供縣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出具的家庭成員月收入證明; 
  (四)工作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出具的無住房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由用人單位代為其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鄉鎮申請,所在鄉鎮未建公租房的暫不受理公租房申請。 
  用人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或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九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發改、監察、民政、財政、物價、公安、統計、人社、稅務等部門,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及戶口等進行審核。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縣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審核申請家庭(個人)的收入狀況,並根據我縣城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實行差別化租金管理模式,將申請家庭(個人)收入狀況分為三類:最低收入(第一類)、低收入(第二類)和中等偏下收入(第三類)住房困難家庭。其中第一類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二類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第三類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介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和70%(含)之間。縣民政部門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此項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7日以上,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租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其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配租 


  第十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房源情況和符合入住條件的戶數決定分期配租方案。 
  第十一條  具備申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家庭),優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護理人員陪同居住); 
  (三)烈士遺屬、殘疾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四)勞動模範、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庭; 
  (五)因房屋拆遷,具備住房救助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 
  (六)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保障對象。 
  第十二條  入圍的保障對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本次配租申請。 
  (一)未參加選房或者拒絕選定住房的; 
  (二)拒絕籤訂租賃合同的; 
  (三)拒絕辦理入住手續的。 
  公租房分配結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網站等媒體公布。 

                                                    第五章  後期管理 


  第十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與承租人籤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維修責任範圍、使用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公租房,及時繳納租金。租賃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程序申請續租並籤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在租住公租房期間,因家庭收入提高等因素,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主動到原申請機關辦理退出手續,終止租賃合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網站等媒體對退出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對縣城區已入住的廉租房保障戶,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按照並軌後準入條件審核其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對照不同收入情況實行分類租金標準,籤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我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由縣物價局、財政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定期向社會公布。 
  對已有私房的申請人,其原有住房面積合併計算,超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部分按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公租房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已入住的保障對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騰退公租房,確無其他合適住房,暫時不能騰退的,要按同地段市場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六條  公租房租金和經營性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公租房項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維修、設備更新、物業服務補貼等。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以及配套設施租金收入解決。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突發應急事件搶修、日常維護養護以及大中修年度計劃制度。對房屋內因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方負責維修和恢復。 
  第十八條  公租房可採取市場化、專業化等多種管理形式,切實提高後期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對配建的公租房的管理養護,納入所在小區進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承租人需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按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或類別的下限收取。 
  第十九條  經相關部門查實如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責令承租人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騰退公租房,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司法途徑予以清退,並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等媒體對退出名單予以公示。 
  (一)承租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或因購置、繼承、受贈其它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二)承租人違反規定將公租房轉租、出借、贈與、改變使用性質;破壞或擅自裝修拒不恢復原狀的; 
  (三)利用公租房從事違法或經營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公租房承租對象資格年審制度,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實施,年審結果計入配租檔案,並進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應按年度向原申請機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變化情況。相關審核機關應每年對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經審查,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退回公租房的通知,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回公租房;逾期未退回的,可按市場租金標準追繳房租並取消該家庭再次申請公租房的資格;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回訪聯繫制度。租賃期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每季度對出租的公租房進行一次回訪,及時了解和掌握公租房及其設施設備等完好情況和管理工作中的動態信息。回訪時,承租人應予積極配合,如實反映回訪詢問的各種情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  企業自建的公租房,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下,由企業自主管理和維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人口信息、家庭收入,房產和財產等狀況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駁回其申請,錄入保障性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臺。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請,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為公租房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整改,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媒體和公眾監督。對社會各界舉報投訴的騙取公租房及違規使用公租房等行為的,監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處理,並公布結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加強對公租房分配和後期管理的監督指導,做到公開透明、責任明確。對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發布前有關文件與此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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