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63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

2020-12-16 環球網

2009年9月28日,商務部發布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4年7月29日,商務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業(集團)有限公司、陝西北元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億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上海氯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華宇航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茌平信發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覆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4年9月2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繼續按照商務部2009年第69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其中俄羅斯薩彥斯克塑料股份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籤訂的價格承諾繼續有效。

二、覆審調查期

本次覆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覆審調查產品範圍

覆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9年第69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

四、覆審內容

本次覆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係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係方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閱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產品分類、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涉案的外國出口商或生產商、國內生產者和國內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參加調查登記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未參加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4年9月29日起開始,於2015年9月28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繫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一處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聯繫人: 於治國 楊林 李國剛

電話:010-85093407 65198053

傳真:010-65198415 65198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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