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16號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

2020-1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6號
【發布日期】2017-3-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於201729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寧波鎮洋化工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及支持該申請的國內企業的甲基異丁基(甲)酮產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19月佔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均超過50%,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甲基異丁基(甲)酮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申請人依據合理獲得的證據和信息,在申請書中以韓國、日本和南非申請調查產品在其國內市場銷售價格作為確定韓國、日本和南非甲基異丁基(甲)酮正常價值的基礎,以申請調查產品進口至中國的海關統計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整後,主張申請調查產品存在較大幅度的傾銷。申請書同時主張,受韓國、日本和南非產品進口衝擊,國內產業產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市場份額、開工率、就業人數、人均工資等指標均呈惡化趨勢。銷售利潤率和投資收益率長期為負值,虧損嚴重,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7327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5101日至20169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311日至2016930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基異丁基(甲)酮

化學名稱: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稱: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化學分子式:C6H12O

化學結構式:

  CH3         O

 |     ‖

CH3-CH-CH2-C-CH3

產品描述:甲基異丁基(甲)酮為無色透明、有類似樟腦氣味的易燃液體。微溶於水,能與酚、醚、醛等有機溶劑、動植物油、礦物油混溶;閃點15.6℃,沸點115.8℃,爆炸極限1.35%-7.5%,相對密度(水=10.8025℃),凝固點-84℃,折射率1.3962

主要用途:甲基異丁基()酮是一種優良的中沸點溶劑和有機合成原料,用途廣泛。在溶劑方面,主要用在塗料、醫藥、農藥、溶劑脫蠟溶劑、稀有金屬萃取劑、磁帶、油墨、環氧樹脂、粘合劑、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產汽車高級油漆、船舶漆、貨櫃漆等的溶劑;在有機合成原料方面,甲基異丁基()酮是合成橡膠防老劑4020、甲基異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發劑,環氧樹脂潛伏性固化劑,特種表面活性劑等的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300項下。

三、登記參加調查

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相關網站(網址附後,下同)下載。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係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係方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閱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涉案的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國內生產者和國內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登記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案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的結構和運作、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國內銷售、經營和財務等相關信息、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估算的傾銷幅度及核對單等內容。《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案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國內同類產品情況、經營和相關信息、財務和相關信息、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案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被調查產品貿易和相關信息等內容。

未登記參加調查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7327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8327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8927日。

十、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47465198477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  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mofcom.gov.cn

                                 

 

商務部     

2017327   

 

附件:1、MIBK 反傾銷申請書 公開文本 附件.pdf

   2、MIBK 反傾銷申請書 公開文本 正文.pdf

      3、甲酮反傾銷登記應訴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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