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韓國日本南非產甲基異丁基(甲酮)存傾銷

2020-12-12 網易財經

(原標題:商務部:韓國日本南非產甲基異丁基(甲)酮存傾銷)

據國家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今日發布2017年第70號「關於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明確韓國日本南非產甲基異丁基(甲)酮存在傾銷。

附:公告全文如下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70號

【發布日期】2017-11-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3月27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1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存在傾銷,國內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7年11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基異丁基(甲)酮。

化學名稱: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稱: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化學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甲基異丁基(甲)酮為無色透明、有類似樟腦氣味的易燃液體。微溶於水,能與酚、醚、醛等有機溶劑、動植物油、礦物油混溶。

主要用途:甲基異丁基(甲)酮是一種優良的中沸點溶劑和有機合成原料,用途廣泛。在溶劑方面,主要用在塗料、醫藥、農藥、溶劑脫蠟溶劑、稀有金屬萃取劑、磁帶、油墨、環氧樹脂、粘合劑、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產汽車高級油漆、船舶漆、貨櫃漆等的溶劑;在有機合成原料方面,甲基異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膠防老劑4020、甲基異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發劑,環氧樹脂潛伏性固化劑,特種表面活性劑等的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300項下。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29.9%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其他韓國公司32.3%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48.4%

(Mitsui Chemicals, Inc.)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51.2%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190.4%

(All Others)

南非公司:

1.沙索南非有限公司15.9%

(Sasol South Africa (Pty) Ltd.)

2.其他南非公司34.1%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7年11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甲基異丁基(甲)酮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 保證金徵收比率) (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商務部

2017年11月20日

本文來源:中國網 責任編輯:杜豪_NF2080

相關焦點

  •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16號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
    >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寧波鎮洋化工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3號 關於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等地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網站6月5日消息,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53號 關於對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
    月18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黑龍江中盟龍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甲基丙烯酸甲酯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進行反傾銷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3號
    2019年6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
  • 商務部: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存在傾銷
    據商務部7月16日消息,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存在傾銷,國內丁腈橡膠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1號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日期】20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56號,公布關於原產於韓國、日本...
    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徵收反傾銷稅(以下稱原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03年、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 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24號 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6年第24號 【發布日期】2006-05-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4年11月12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5號 關於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2018年第77號公告,宣布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19年6月7日到期。
  •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63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
    2009年9月28日,商務部發布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8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8號【發布日期】2018年9月28日    2003年9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03年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9月29日起5
  • 商務部:11月9日起對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84號 關於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3號 關於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於2019年4月22日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聚苯硫醚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存在傾銷
    中國網財經11月3日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50號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間甲酚存在傾銷,國內間甲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商務部: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適用反傾銷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9年第57號公告    2003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 英國藥物和保健品管理局警告:吡非尼酮有嚴重肝損傷的風險
    導讀 2020年11月16日,英國藥物和保健品管理局警告吡非尼酮有嚴重肝損傷的風險,提出有關肝功能測試的建議[1]。 吡非尼酮 吡非尼酮這個藥可能肝病專業的醫生不太熟悉。吡非尼酮的化學名稱為5-甲基-1-苯基-2-(1H)吡啶酮,是一種新的具有廣譜抗纖維化作用的吡啶酮類化合物,能夠防止和逆轉纖維化和瘢痕的形成。
  • 關於食品用香料新品種9-癸烯-2-酮、茶多酚等7種食品添加劑擴大...
    2016年 第14號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審評機構組織專家對食品用香料新品種9-癸烯-2-酮、茶多酚等7種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範圍和食品營養強化劑鈣擴大使用範圍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並通過。  特此公告。  附件: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來源: 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於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5月7日,武漢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和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向商務部正式提交了對原產於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
  • 各國對鰻魚養殖中喹諾酮類藥物使用情況的檢測標準
    中日兩國對嗯喹酸使用劑量的規定是一致,而日本對米諾沙星的使用也有規定,相反,中國除了對嗯喹酸使用的規定外,其它喹諾酮類藥物的均沒有說明。4、給藥途徑(方法)喹諾酮類藥物的給藥途徑有口服和藥浴二種,主要是口服(伴料)為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43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43號【發布日期】2020年10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4月1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度第16號公告,開始對原產於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日本的進口甲硫氨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