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錢江晚報:公考「雷同卷」的判定,也得陽光透明
22歲大學女生趙某參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務員考試,在順利通過筆試、面試、政審等環節後,卻突接該市人才考評中心通知:因筆試出現試卷答案雷同,成績無效。她要求查看「雷同試卷」,但遭拒絕——「按規定不能查看」。近日該市人社局相關處室回應稱:雷同檢測標準由第三方機構掌握,一應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趙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趙某公考筆試試卷被判「雷同」,究竟是事涉作弊——抄襲他人或提供答卷給他人抄襲,還是純屬巧合,又或遭遇誤判?最終答案,只能從相關試卷的比對中去找尋。但該市人社局「雷同試卷」不能查看,一應材料均不能透露的回應,卻是讓人無法認同。
雷同檢測標準是否一定科學合理,本就不無商榷空間,且不說了;「雷同」結論雖系委託第三方機構作出,但相關信息究竟屬於政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所採集、獲取並記錄、保存的信息。而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說「雷同試卷」與趙某切身利益攸關,自是不言而喻。因為,試卷一經判定「雷同」,當事考生公考成績清零、考試資格取消不說;按去年人社部等機構出臺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還可能視情被課以禁考五年乃至禁考終身處罰。而趙某若僅是被誤判「雷同」,或因巧合導致「雷同」,那麼,查閱比對相關試卷,幾乎就成了唯一的翻盤機會。
既然「雷同試卷」與趙某切身利益攸關,該市人才考評中心在通知「試卷雷同、成績無效」時不僅不予主動提供相關試卷查閱機會,而且當趙某申請查閱時,該市人社局還再予拒絕,又怎麼說得過去?又豈能如此漠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冷對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訴求?
據專家介紹:公務員考試結束後,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查看公務員考試試卷,即使複查申請通過,也是工作人員進行複查,本人看不到自己試卷。但慣例因循,並不是踐踏上位法規的理由;工作人員複查,也不能取代當事人查閱比對的權利。
固然,《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18條是有規定: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貌似被捲入「雷同卷」爭議風波的考生,尚不無權利救濟渠道。但是其實,既然不容當事考生查閱相關「雷同試卷」,那麼,就不啻於是梗阻了其維權渠道。
關於「雷同卷」,從判定到通知當事考生,到向社會公示,以及應對複議申請等,整個流程都得做到陽光化、透明化;而賦予當事考生「雷同卷」查閱權,則是其中一個亟待補上的缺環。唯其如此,才能令確係舞弊的考生被懲處得心服口服;也才能令因巧合、誤判等因素被認定「雷同」的考生免於被誤傷,而能得到有力的權利救濟,便於定紛止爭;同時,也能消除因信息壟斷容易帶來的蘿蔔招聘等權力腐敗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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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華、陳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