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22個省份同時舉行公務員考試的筆試順利舉行,共計劃招錄近8萬人。筆試結束後,考生和公眾最關心的就是筆試成績了,而成績出來就離不開重要的閱卷環節。公平公正,是公務員考試的基石,也是保障考生基本權益的基石。很多地方的公務員考試組織部門均表示將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閱卷公平,同時要嚴肅查處「雷同卷」。
對於「雷同卷」的處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在閱卷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有的地方還要給予幾年內不得參與有關國家資格考試的「禁令」。
的確,「雷同卷」的存在,是對公務員考試紀律的破壞,是對對公務員考試工作嚴肅性、規範性、權威性的挑釁,是對那些老老實實、辛辛苦苦準備考試的考生權益的侵害;打擊「雷同卷」,是考生的共同呼聲,是維護公務員考試制度的重要舉措。但是,在處理時,應當全面、仔細,認真核查,避免誤傷無辜考生。
是不是真的「雷同」,有的時候會存在「假象」。比如有的考生同時參加了某培訓機構的培訓,他們在回答同類型的問題時,是很有可能出現答題思路、答題的框架結構接近的情況,選擇題更是有可能相近;有的考生接受過某種書法字體的訓練,在字跡上也有可能出現所謂的雷同;如果簡單地以內容相近、字跡相近,就判定為「雷同卷」,極有可能造成誤傷無辜者,這種情況不是沒有過。
2017年,31歲的劉伶(化名)參加了天津市公務員考試,筆試第三,面試第一,總成績第一。然而,等待入職的她卻被約談告知,她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被判定為雷同試卷,成績取消。後來,她口頭抗議到書面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才被告知原由:她與參加本次考試的同考場同排相鄰考生為雷同試卷。這裡就有一個問題了,她與那位考生「雷同」,就一定是她的責任嗎?難道沒有在她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抄襲、或者被人在考試結束後抄寫她的答題卡的可能嗎?她要求看考場監控錄像卻被告知「已經失效」。
對於考生劉伶的問題,雖然作為非當事人、非當時的調查方,不能完全絕對否認她有「雷同卷」主觀行為,但是,如果當時的調查方更嚴謹一些,拿出鐵證——考場錄像,不就能查清到底「她與參加本次考試的同考場同排相鄰考生為雷同試卷」,誰是「主動者」、誰是「被動者」,不更有說服力嗎?單憑所謂的檢測結果,是完全存在誤傷的可能的。
所以,在認定「雷同卷」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在初步判斷有「雷同卷」傾向的情況下,需要做進一步的深入調查和認證:雷同卷,就肯定有至少兩份以上的卷子,那麼,及時調閱當時考場的全程錄像資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查清到底誰是「雷同卷」的「主動者」,誰是「雷同卷」的「被動者」,如果是在「被動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主動者」抄襲了卷子而造成了「雷同卷」,要嚴查的是「主動者」,而不是把「板子」和「帽子」扣給無辜的「被動者」,讓無辜者承擔不該承擔的過錯。
此外,還存在這樣一種可能:「雷同卷」的「被動者」交了試卷及答題卡後,有人傳統考試相關部門,在背後做了手腳,組織對他的答題卷進行了抄襲,這不同樣也會形成「雷同卷」嗎?因此,在認定「雷同卷」時,要分析考生平時是不是參加了同樣的培訓、是不是練習過某種書法字體,要分析調閱他們平時的書寫習慣、書寫資料、書寫字體;就算是認定了確實存在「雷同卷」,那也需要弄清楚究竟誰的責任?不能簡單地以「雷同卷」為由就做出處理,只要深入調查,誰是李逵、誰是李鬼,是不難查清的,除非不想查,或者另有貓膩和隱情,比如因為某些人的「意中人」沒有考好,就故意找茬給考好的考生下套、使絆,讓這個考生失去機會,把機會留給他們的「意中人」。
公務員考試的主管部門,本著對公務員考試這項考試制度嚴肅性、權威性負責的高度來對待作弊問題尤其是「雷同卷」的問題,這是責任和義務,是值得讚許和肯定的,但應由科學、客觀的態度和操作方式,既要讓一個有主觀作弊意圖的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不漏過法律法規的嚴懲,讓膽敢挑戰考試制度、證據確鑿的作弊者付出沉重的代價;又要對確實無作弊動機、無作弊意識、無作弊主觀行為的考生的利益進行維護,不讓他們背上「雷同卷」的黑鍋、不讓他們承受不白之冤,不然他們長時期的努力付諸東流。
但願今年這次22個省參與的省級公務員考試筆試的考生都是誠信的,在考場上都是自己努力結果的體現,而沒有存在去抄襲他人的情況,也沒有背後勢力在「幫助」考生在交卷後暗中的抄襲行為發生。如果,如果有的考生在成績出來之後遇到這種不幸的情況,而自己又篤定沒有任何作弊因為,就一定要申請考試組織部門調閱考場錄像,這是證明自己清白的有力證據,絕不能自己蒙冤受屈被黑鍋,這個「雷同卷」其實變相就是作弊,這種處罰的「鍋」是不能「背」也「背」不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