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璟璟
近日,廣東佛山一阿婆因在超市偷拿排骨,胸前被掛上一塊寫著「小偷,第三次偷 」的紙牌示眾。超市負責人說,這已經是其第三次作案,報警後其家屬不接受罰款,掛牌是經過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中新社)
掛牌羞辱、遊街示眾,此等訴諸於私利救濟的「羞恥刑」,儘管很是解恨出氣,但往往伴隨著巨大的輿論爭議與法律風險。此番佛山的最新案例,亦是如此。而疊加行竊者乃老人等特殊的背景因素,本案或許還要更為複雜許多、糾結許多。
將小偷掛牌示眾,其背後的邏輯很簡單,那就是通過眾人圍觀所構成的「廣場審判」來讓行竊者「名聲盡毀」。當現場市民的道德熱情被喚醒,那麼「悠悠之口」的惡評嘲諷在無形之間,也就變成了另一種形式的「刑罰」。從本質上說,這就是「私刑」,不僅沒有任何法理依據,甚至本身就是違法的:按照現有法律法規,此類做法至少涉嫌侵犯了涉事老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
面對質疑,商家自我辯解表示,「掛牌是經過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此等說法,實則也是有悖於民法典中的相關表述的。須知,人身權具有與個人人身不可分割的特徵,這決定了包括人身自由、名譽權等等人身權都是不能轉讓的。有鑑於此,當然就沒有「同意他人侵犯本人人身自由權、名譽權」一說了,所謂「同意掛牌遊街」在法律層面也就無從談起了。
當然了,將小偷掛牌示眾,法律風險只是其中一個方面,更大的風險遠不止於此。我們知道,作為一種由來已久的「私刑」形式,「掛牌羞辱」「遊街示眾」最初旨在在熟人社會「小圈子」裡訴諸於公論,也即讓街坊四鄰「主持公道」。但是,在移動網際網路的今天,一地的事就是全網的事。被掛牌示眾者,面臨的不再只是鄰裡相親的「目光」與「口水」,而是所有網民的圍觀和評價,而後者極可能轉化為「網絡暴力」。這註定了,「掛牌示眾」的範圍和後果,極易失控。
不管有任何理由,就算小偷不是老人,將之掛牌示眾,總歸都是不合適、不合法的。而在此事中,店家的憤怒與無奈,實則也是可以理解的。小偷小摸、一犯再犯,警方「口頭教育」了事,家屬就是拒不接受罰款,那麼他們又該拿偷東西的老人怎麼辦呢?說到底,要杜絕針對小偷的私刑私罰,正規的「行政處罰」首先就必須嚴厲、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