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除了大老闆,每個普通的勞動者都是「打工人」!
01工傷保險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工作中難免會發生意外事件,造成打工人的意外傷害。作為單個的個體抵禦這種意外風險的能力很弱,有一些家庭甚至會因為這樣的意外風險陷入困頓,入不敷出,而受傷者也得不到很好的治療。
現代社會勞動保障系統為了保障打工人遭遇這種傷害時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和救助,大多數國家都在社保系統設置了工傷保險。平時每個打工人和所在的企業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從收入中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費統籌到社會工傷保險基金;而發生工傷事故後,則由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治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費用以及生活後續保障進行賠付。以眾助寡,通過保險的力量解決這一社會的難題!
每個人都可能有遭遇意外傷害的風險
工傷保險制度運行這麼多年,現在普通人基本都知道,但是對於具體的賠付範圍以及最終的賠付金額如何計算則不是每個人都清楚了。
02真實案例
前段時間宋律師就遇到這樣的諮詢。
原來顧問單位有一個員工在2018年底參加公司組織的公益活動發生意外,他經過治療後申請了工傷鑑定,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他已經構成了九級傷殘。
現在這名員工向公司提出了工傷賠償,具體賠償清單如下圖:
03分析解答
那麼員工提出的賠償請求合理麼?
宋律師就結合國家、當地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標準來解答一下。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知,該名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總計9個月的本人工資)、在勞動合同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也就是九級傷殘的計算標準為四個月,計算基數為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20年浙江省統計局發布的社會就業在崗人員年工資為72078元,月均為6006.5元。
因此該員工第一、二、三賠償請求是合理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是由用人單位支付。
2、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該員工主張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為72078元。很明顯這個數額與浙江省統計局發布的全社會就業在崗人員年工資72078是一致,相當於他根據社會標準向公司主張一年的工資。
這樣的計算有依據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是工傷員工應當享受的待遇!但其計算標準是最長不超過12個月,除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由所在單位發放,工傷員工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不變。
從員工提出的第一項賠償請求中,可以看出他的月工資為3321.6元;住院為18天,出院後自然也需要適當的休息康復,但是否能夠達到12個月最長期限,則需要審查員工提出醫院病休證明。如果病休證明能夠確認其必須經過一年的康復休息不能上班,那麼公司則需要根據其原工資福利待遇發放其12個月的工資;否則的話,則要根據實際需要的康復期間進行計算。
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受傷員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醫院開具的實際康復休息時間(一般最長不超過12月,除非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
醫療費是按實結算,以醫療費發票為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籤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護理費則分階段進行報銷: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經過上述的分析,這一名工傷員工提出來的賠償金額,除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其他的請求基本合理;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可以由該員工與公司再具體協商,按實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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