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請慎重選擇自由行、自助遊旅遊! ——旅行社才是你安全出遊的「保護神」

2021-02-17 李志軒

2019年7月11日

作者:李志軒

 

【摘要】旅遊有風險,出遊需謹慎,選擇比努力更為重要。當你不是擁有千萬級資產、看破紅塵、自甘風險的旅遊者時,請你優先選擇那些實力強的旅行社出遊,且參加的是包價旅遊服務(包括包價自由行、包價自助遊和包價自駕車等旅遊服務)。根據旅遊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是你向旅行社購買的所有旅遊服務都能全方位保護你想像中的權益,只有你向旅行社定製或選購包價旅遊服務時才能成為你安全出遊的「保護神」!請珍惜國家法律賦予你的各種權利,爭取做一個對家庭、社會負責的旅遊者。

前言

一、遊客參加自由行、自助遊旅遊案例

(一)「7•5」 泰國普吉島船難案

(二)黃石自由行遊客「6•30」阿爾山交通事故案

二、遊客參加旅行社包價旅遊服務索賠案例

  (一)法院判例

  (二)判例分析

三、「7•5」普吉島船難:假設遊客選擇國內旅行社參團到普吉島包價旅遊,如何索賠?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部分省市2018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

(三)遊客及家屬如何索賠?

(四)旅遊法律法規是如何賦予遊客合法權益最大保護權的?

(五)小結

四、假設遊客選擇旅行社、旅遊平臺或者自行到普吉島自由行、自助遊旅遊,如何索賠?

(一)旅遊平臺公司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二)旅行社如何向自由行、自助遊的遊客承擔法律責任?

(三)小結

五、湖北黃石遊客自由行在內蒙古發生交通事故案

(一)自由行遊客向誰索賠?

(二)自由行遊客能否獲得最高權益保障?

六、關於遊客自甘風險承擔的法律後果

(一)【案例1】南寧驢友案

(二)【案例2】北京驢友案

(三)對遊客「自甘風險」的說明

七、遊客如何向旅行社定製各類包價旅遊產品?

(一)什麼是包價旅遊服務?

(二)遊客如何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小結

八、總結

 

前  

 

旅遊有風險,出遊需謹慎!遊客無論是「快進」還是「漫遊」都離不開交通工具。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2017年12月19日發布的《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發展報告(2017)》的數據,2016年中國共接報導路交通事故864.3萬起。其中,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2846起,造成63093人死亡、226430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2.1億元(注意,這僅是道路交通事故數據,還不包括航空、鐵路和水上交通事故數據)。

遊客一旦選擇自由行、自助遊或自駕車出遊,其安全風險和出險後的人身財產權益保障相比通過旅行社出遊將大打折扣(有案例為證)。如果遊客選擇旅行社的包價旅遊服務,一旦人身受到傷害、財產受到損失,依照《旅遊法》的規定,既可以找組團社索賠,還可以找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索賠;既可以找一家旅遊經營者索賠,還可以像東北「大燴菜」一樣,將所有涉及案情的旅遊經營者和保險公司合併索賠;既可以請求旅遊主管部門劃撥組團社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還可以請求旅遊主管部門劃撥地接社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既可以啟動旅行社的法定責任保險,還可以啟動承運人(客運經營者)、高風險旅遊景區的法定責任保險。

中國的《旅遊法》將遊客參加旅行社包價旅遊服務時的人身財產合法權益,保護的天衣無縫、幾乎無懈可擊。因為《旅遊法》明確規定,只有遊客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是由於遊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旅行社才不承擔責任。而旅行社想要證明「遊客自身原因」其難度是巨大的。比如,某遊客從某名山跳崖身亡,如果沒有遊客的遺書或監控視頻資料,景區和旅行社是很難找到遊客自殺這個證據。

「男怕選錯行,女怕嫁錯郎」,「選擇比努力更為重要」!如果遊客「自甘風險」選擇自由行、自助遊、自駕車出遊,一旦發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其主張的合法權益與參加旅行社包價旅遊服務的賠償標準相差甚遠而不能達到自己的理想要求時,不要怨天尤人,應當有「自甘風險」的精神,爽快的咽下自己選擇的「苦果」,因為遊客自己選擇了一條「自甘風險」之路。

從這個角度講,旅遊選擇旅行社,遊客就相當於選擇一個安全級別最高的保險箱,我們不希望打開它,但哪一天不幸打開了,能對不幸的遊客、家屬給予最高保障的賠償,將是不幸中的萬幸。

「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遊客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旅行社定製包價自由行、自助遊和自駕車旅遊服務,旅行社在創新開發設計旅遊產品大環境下,肯定會根據旅遊市場需求最大限度滿足遊客的要求。

本文主要側重於對遊客發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通過對遊客選擇不同的出遊方式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作出比較,以提醒遊客充分使用選擇權,提升自己的安全保障級別,提高人身財產權益的保障度。

本文僅對普通旅遊者的出遊做分析,不對專業探險者的出行做分析,也不對已經擁有千萬級資產、看破紅塵、「自甘風險」的旅遊者出遊做分析。

本文暫不對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依照《安全生產法》《旅遊法》等法律法規如何建立起安全可控的安全保障體系做分析。遊客應當清晰,旅行社等合法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體系比任何一家非專業的旅遊機構(比如教育、培訓中介等機構、俱樂部、車友會等單位和個人)要完善的多,行政監管更加嚴密,其安全風險的發生率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

本文側重於以下幾個方面做分析。

1.假設遊客選擇國內旅行社參加包價旅遊服務時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如何索賠?

2. 假設遊客選擇參加自由行、自助遊服務時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如何索賠?

3. 假設遊客選擇委託旅行社、國內旅遊平臺代辦相關旅遊事務時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如何索賠?

4.遊客「自甘風險」參加自由行、自助遊的法律後果。

 

一、遊客參加自由行、自助遊旅遊案例

 

(一)「7•5」泰國普吉島船難案

(註:本內容綜合記者石愛華在「北青深一度」公號刊登的《無法上岸的普吉沉船倖存者 | 深度報導》和記者鄭萃穎在「界面」網刊登的《普吉島沉船遇難家屬賠償調解未果擬起訴旅行社索賠》編寫)

    ▷黃先生(左一)和朋友們在泰國時的合影

在黃先生的手機裡,「老鐵群」仍然在微信置頂的位置。群裡有他的姐姐、結拜大哥,和另外兩個同學,五個人從小玩到大,這是黃先生社交圈子裡最親密的部分。但在過去一年裡,他是這個聊天群裡,唯一發出過訊息的人。

照片上六個人坐成一排,是「老鐵群」裡的五位成員,和一個發小的同事。這張照片拍攝於去年7月初的深圳寶安國際機場,是出發去泰國前的合影,這是」老鐵群」成員們的第一次集體旅行。

2018年6月,黃先生的朋友在馬蜂窩平臺上團購的6人份泰國普吉島「鳳凰號出海1日遊」項目,訂單總額2630元。

2018年7月5日17時45分左右,「鳳凰」號和「艾莎公主」號在泰國普吉島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風雨,船隻發生傾覆並沉沒。「艾莎公主」號上42人悉數獲救。「鳳凰」號上載有101人,其中87名中國遊客中有40人獲救、47人死亡。黃先生在大浪裡遊到救生筏上,他成了「老鐵群」裡唯一的倖存者。

據媒體調查發現,鳳凰號的客源基本來自中國旅遊平臺,只有少部分來自泰國當地地接社。

沉船事故後,泰國政府給予每名遇難者總計210萬泰銖(約合42萬人民幣)的賠償和救濟金,黃先生和很多家屬無法接受,認為這與國內同類事故的賠償額度差距太大。「對於生活在一線城市的家庭,40萬還不夠一個孩子的成長教育費用」。

在國內索賠並不那麼簡單,黃先生不知道要找哪個部門去求助,「畢竟事情發生在泰國」。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郭乘希律師主動聯繫了遇難者家屬希望提供幫助,她也認為目前的賠償額度差距過大,「在中國,一個普通的車禍,可能賠償就要近百萬」,依據旅遊法,消費者可以選擇起訴組團社(國內旅行社)或者地接社(泰國旅行社)。《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郭律師提出向國內旅遊平臺及旅行社索賠的想法。

到目前,一共有約三十餘人委託郭律師,向螞蜂窩、攜程、飛豬等網絡旅遊平臺和深之旅、浙江省國際合作旅行社等旅行社索賠。鳳凰號上的遊客,基本是通過這些國內的旅遊平臺購買的船票。

郭律師告訴媒體,她代理普吉島沉船事件的索賠,有3位重慶的遇難者家屬去年年底已經與懶貓旅行社調解成功,無需訴訟。而現在需要訴訟的,按照不同旅遊平臺,遇難者家屬們被分到了A、B、C三組。

A組14人(12名遇難者2名受傷者)家屬在北京朝陽區法院訴訟,目前正在調解階段,訴訟對象是馬蜂窩和深之旅國際旅行社。B組1位遇難者的家屬,準備在上海的法院訴訟,起訴對象是攜程旅行和四川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C組13人(9個遇難者4個受傷者)的家屬,準備在杭州法院訴訟,起訴對象是飛豬,其中有4位遇難者的第二被告是在飛豬平臺的旅行社「象爸爸」。

「按照侵權責任法,管轄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按照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賠償標準按照受訴法院即北京地區的賠償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賠償標準和項目與交通事故相同)。」

今年四月,黃先生收到郭律師的通知,和大批家屬來到北京朝陽法院與馬蜂窩、深之旅等公司進行見面調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郭律師計算,遇難家屬A組12個家庭的賠償總額約為1700萬元(平均約142萬元/人)。

賠償金額是雙方談判的主要分歧點,馬蜂窩和深之旅對於家屬提出的賠償金額並不認可,其中一家公司稱,若A組家屬賠償總額大於800萬,公司將面臨破產。

經協商後,遊客方願意作出讓步,將賠償總金額降低至1200萬元左右,但對方仍未同意。

最終雙方並沒有在賠償金額上統一結果。從北京離開後不久,法院曾通知郭律師,深之旅旅行社和馬蜂窩旅遊平臺提出總額900萬的賠償方案,希望她能詢問家屬意見。

據郭律師說,一些家屬不願意再浪費時間和精力,願意就此讓步。為此,她說服了所有家屬同意了這個賠償方案,結果旅遊平臺再次改變主意,不願意接受調解價格。目前,A組家屬的起訴已被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等待開庭審理。B組和C組的案件也在上海和杭州等地等待開庭。

談到賠付金額的時候,很多家屬情緒都比較激動,黃先生從平臺方面的語氣裡感覺不到誠意,「像是把人的生命當做買賣一樣打折,沒有考慮到家屬實際的家庭情況」。

「但是14人總額800萬元的賠償不能解決遇難者家屬的生活問題。比如我大哥有三個孩子和一對父母,孩子最大年紀十歲,最小兩三歲。孩子教育、撫養的費用,父母贍養的費用,遠不是目前的賠償方案能提供的。」黃先生說到,他在沉船事故中受傷,並失去了姐姐和哥哥,以及三位朋友。

 

(二)黃石自由行遊客「6•30」阿爾山交通事故案


2019年6月30日16時40分左右,內蒙古興安盟阿爾山市省道203線230公裡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38人受傷。事故中涉事大客車為黃石籍,車牌號為鄂BLY899,車輛核載49人,實際乘坐42人。屬黃石某某客運有限公司。此次事故的6名死者中,除了1名是貨車司機,其他5名死者分別是鄂BLY899客車主駕駛柯某、副駕駛葉某以及此次自由行組織者祝某、餘某,參與者張某。

阿爾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大隊長在通報事故調查進展時說:經調查,「6·30」交通事故經過為,由北京某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趙某駕駛的黑MN692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從烏蘭浩特向阿爾山方向行駛至省道203複線230公裡+950米處,超越同方向行駛的由湖北黃石某某客運有限公司柯某駕駛的鄂BLY899號(核載49人,實載42人,含駕駛人)大型普通客車過程中,與對向行駛的由河北唐山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桑某駕駛的冀B5955D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三車相撞後起火燃燒。

初步調查顯示:本次事故主要原因為,黑MN692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規超車導致。

據媒體報導,黃石某某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說,遊客建了一個旅遊群,自己設計了旅遊線路,自發租車組織了這次東北自由行。按照行車安排,鄂BLY899大客車於6月26日早上6點從黃石出發,途經濮陽、石家莊、赤峰、通遼等11地,15天後從天津直接返回黃石。沒想到行程的第五天就出事了。

 

二、遊客參加旅行社包價旅遊服務索賠案例

(註:本案例選自《某省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某某商初字第21號)

 (一)法院判例

遊客申某報名參加當地組團社組織的夕陽紅專列旅遊活動,組團社與遊客籤訂包價旅遊合同後,將遊客轉團至異地同業旅行社,同業旅行社又將遊客轉交給地接社接待。2012年11月26日在地接社當地旅遊過程中,遊客在地接社導遊帶領過馬路時被徐某駕駛的摩託車撞到,後腦著地致顱骨開裂造成昏迷。2012年12月18日,遊客將三家旅行社起訴到組團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遊客認為,組團社、同業旅行社和地接社系合作關係,遊客雖在組團社報名參加旅遊,但是由同業旅行社組織遊客旅遊的行程,由地接社具體履行旅遊合同。遊客與三家旅行社形成旅遊合同關係,三家旅行社有義務保證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的安全,請求法院判令三家旅行社賠償遊客各項損失1198931元,訴訟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遊客申某及其配偶(甲方)與組團社(乙方)籤訂國內旅遊合同,該合同載明,出發地同業旅行社所在地(以下稱為「當地」),集合地點為當地火車站,返回地點為當地,目的地地接社所在地。

同日遊客交納了二人的旅遊費用5160元,組團社為遊客開具了收據,該收據收款事由註明某夕陽紅團費,組團社扣除二人600元費用後,將餘款4560元匯至同業旅行社,附言註明11月19日專列2人費用。

2012年11月19日遊客按同業旅行社的要求自行到當地火車站集合,同業旅行社向遊客等旅遊者發放了貴賓證(佩戴胸牌),該貴賓證載明「某某旅遊聯盟紅一團某省旅遊專列,請按通知時間抵達集合地點報到,集體進站」等內容,並加蓋了同業旅行社印章。

2012年11月26日遊客在地接社導遊帶領旅遊途中過馬路時,徐某駕駛普通兩輪摩託車因車速過快,採取制定措施不當,致使車輛翻車碰撞遊客申某,致其受傷,當即昏迷,經診斷為特重度顱腦損傷,……,經當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遊客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承擔主要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遊客的陳述及三家旅行社答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二、遊客的損失如何認定。

關於焦點一,遊客與組團社籤訂的旅遊合同,但組團社留取300元費用後,將剩餘費用支付給了同業旅行社,遊客自行到同業旅行社所在地的火車站集合,由同業旅行社導遊帶領到達旅遊地點,在地接社導遊帶領下,遊客意外受傷,三旅行社共同組織了本次旅遊活動,均為旅遊合同的相對方。遊客參加三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三旅行社有義務向旅遊者提供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遊客的人身安全,且三旅行社組織接待老年人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三旅行社因組織不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遊客在旅遊過程中意外受傷,三旅行社應共同承擔違約責任。同業旅行社及地接社辯稱與遊客無旅遊合同關係,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焦點二,遊客因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的認定。

遊客主張的醫療費應以醫療部門出具的單據為依據,……。

本次事故雖給遊客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但遊客按照合同糾紛主張要求旅行社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遊客訴求的賠償項目,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遊客以上損失共計1215952.47元,三旅行社應賠償遊客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215952.47元。護理費用遊客按照426801元主張,不超出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扣除三旅行社已支付的260000元,三旅行社應支付遊客各項損失共計955548.47元。遊客訴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組團社、同業旅行社、地接社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遊客申某各項損失955548.47元;二、駁回遊客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90元,由遊客承擔2235元,三被告承擔13355元。

(二)判例分析


在此案件中,三家旅行社共同賠償遊客1215952.47元。請記住,這是2012年的案件,如果發生在2019年,這個賠償數額還會增加。

細心讀者可能注意到,遊客沒有起訴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摩託車駕駛人,除了這是一起合同糾紛外,還有一個主要原因,摩託車駕駛人是自然人且沒有賠償能力。你還會注意到,依合同糾紛訴訟時,按照最高法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如果遊客的傷害是由地接社選擇的供應商旅遊汽車公司(承運人)造成,這個案件的案由就有可能變成人身損害賠償案由(侵權糾紛),遊客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將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案雖然是在《旅遊法》施行前發生,但其符合多年來法院對此類案件審理的國情,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此案還可以依照最高法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遊客將三家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對於案件的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這就是遊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包價旅遊服務,法律給遊客帶來的最大權益保障。試想,如果該遊客參加的是自由行、自助遊、自駕車等旅遊活動,對於成年遊客橫過馬路被摩託車撞傷的交通事故,說組織者有過錯是比較難的。

 

三、「7•5」普吉島船難:假設遊客選擇國內旅行社參團到普吉島包價旅遊,如何索賠?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旅遊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遊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遊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行政法規《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組團社或者其委託的境外接待社違約,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依法對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

5.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35 號令)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遊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6.江泰保險經紀公司推出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範產品

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二)部分省市2018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


註:遊客主張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賠償項目很多,本表格僅列出死亡賠償金一項。

 

(三)遊客及家屬如何索賠?


1.依據《旅遊法》《侵權責任法》直接向國內旅行社索賠。

國內旅行社的實力越強,賠償能力越強。

2.衡量旅行社實力強弱的幾個指標:

(1)是否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

(2)是否是旅遊主管部門曾經評選的全國百強社、當地優秀旅行社等。

(3)依照旅遊法律法規的規定,旅行社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儲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甚至幾千萬元。

(4)旅行社在全國設立成百上千家分支機構。

(5)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每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最高,比如,江泰保險經紀公司的推薦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最高保額為150萬元/人。

(6)旅行社選擇的供應商依法投保高額的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7)遊客投訴少,履約能力強等。

3.如果普吉島遇難遊客選擇了國內旅行社出遊,且實力較強,其家屬不用進行訴訟就可以獲得最高賠償。即便形成訴訟,旅行社的履約能力也很強。

在普吉島船難事故中,如果遊客與國內的旅行社籤訂了包價旅遊合同,依照旅遊法律法規對遊客的特別保護,在北京法院訴訟的12名遇難者家屬索賠1700萬元,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同樣,在上海、杭州訴訟的遊客及家屬也可以獲得最大賠償。

 

(四)旅遊法律法規是如何賦予遊客合法權益最大保護權的?


1.《旅遊法》第七十一條賦予遊客索賠選擇權

《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遊客及家屬擁有了既可以選擇國內的組團社主張合法權益,也可以選擇境外的地接社主張權益,還可以向境外的履行輔助人主張權益。特別是在境內旅遊,這種選擇權對於遊客合法權益的保障至關重要。

2. 最高人民法院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賦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3號)第四條規定:「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第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說明:在旅遊實務中,最高法這兩條規定對遊客合法權益的保護最管用。比如,山西遊客通過太原的組團社報名到海南旅遊,組團社選擇海南地接社合作,海南地接社選擇海南某旅遊汽車公司為遊客提供道路客運服務。假設發生交通事故,遊客受到傷害,此時,山西遊客就有了選擇組團社、地接社和旅遊汽車公司主張權利的權力。

假設選擇組團社賠償實力不夠,在訴訟時,還可以將地接社、旅遊汽車公司列為第三人。由於旅行社、旅遊汽車公司都投保了法定的責任保險,還可以將各家的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在這種情形下,遊客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最大滿足,且賠償能力非常強,法院執行起來也非常簡單。

3.對於出境旅遊,遊客可以選擇國內旅行社先行賠償。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條:「因組團社或者其委託的境外接待社違約,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依法對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

4.旅遊法律法規設立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1)《旅遊法》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2)《旅行社條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第十四條:「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帳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帳戶增存30萬元。」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一)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由於有的旅行社在全國設立有分支機構,因此,這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的數量會在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元,其賠償能力極強。

值得說明的是,旅遊法律法規設定的大量的、全方位的保護遊客合法權益的各種規定,就旅行社來講,主要規範的是旅行社向遊客提供的包價旅遊服務,而對於旅行社提供的非包價旅遊服務,比如純粹的自由行、自助遊旅遊服務,遊客想向旅行社索賠,必須舉證證明旅行社有過錯才行。這與遊客參加旅行社包價旅遊服務法律法規要求其承擔無過錯責任是截然不同的。

 

(五)小結


遊客出遊選擇旅行社且為包價旅遊服務,由於法律法規賦予了遊客最大的權益保障,只要遊客選擇實力強的旅行社出遊,不僅旅遊安全有保障,而且一旦發生遊客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其索賠非常便捷。

在包價旅遊服務中,對於遊客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索賠,旅行社想要免責,就是《旅遊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而讓旅行社舉證遊客的傷害是「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實際上是很難的,這就意味著旅行社想完全免責恐怕只是個理想狀態。當然,如果某遊客想自殺,在某名山跳崖自殺時留有遺書或景區有監控視頻資料,且旅行社手裡能夠掌握這份遺書或視頻資料,旅行社對於遊客的墜崖死亡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看出,現行旅遊法律法規對包價旅遊產品中的遊客人身權益保護是非常到位的。

注意:不是遊客向旅行社購買的所有旅遊服務都能全方位保護其想像中的權益,只有遊客向旅行社定製或選購的是包價旅遊服務時才能成為遊客安全出遊的「保護神」!

 

四、假設遊客選擇旅行社、旅遊平臺或者自行到普吉島自由行、自助遊旅遊,如何索賠?

 

(一)旅遊平臺公司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本)》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規定:「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註:該法施行時間為201911日)

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4. 行政法規《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

第十三條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5.《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

第十四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6.旅遊平臺公司如何向自由行、自助遊的遊客承擔法律責任?

(1)旅遊平臺公司向遊客承擔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承擔責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2)旅遊平臺公司如果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將向遊客承擔相應責任。

(3)旅遊平臺公司如果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4)旅遊平臺公司如果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向遊客承擔相應責任。

(5)旅遊平臺公司如果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將向遊客承擔相應責任。

7.關於泰國普吉島事故

(1)根據媒體報導分析,普吉島遊客向某平臺公司購買的是船票或當地(泰國)「一日遊」產品,如果旅遊平臺公司沒有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旅遊平臺公司將不向遊客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在北京訴訟的12名遊客家屬想按照國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或者旅行社包價旅遊的賠償標準獲得賠償(約1700萬元)是有難度的。這與旅行社向參加包價旅遊服務的遊客承擔無過錯責任是截然不同的。

(2)由於本案事發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沒有通過《電子商務法》,旅遊平臺公司是否向遊客承擔責任,遊客可以依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旅遊平臺公司主張其合法權益。

(3)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要求旅遊平臺公司投保相應責任保險。

(4)當遊客選擇自由行、自助遊旅遊服務時,就要依法承擔相比旅行社保障齊全的不利後果。這是選擇的問題,不是法律規定的問題。

(5)由於事發時《電子商務法》還沒有通過,因此,普吉島案不適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二)旅行社如何向自由行、自助遊的遊客承擔法律責任?


《旅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為遊客提供自由行、自助遊旅遊服務時,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也是過錯責任原則,這與《合同法》委託合同的歸責原則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旅行社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是不承擔責任的。

結合普吉島船難事故,如果遊客委託旅行社預定的船票是合法公司提供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即便發生船難,因旅行社對船難的發生無過錯,因此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這如同張三委託李四購買一張機票,只要機票合法,即便發生空難,張三也不向李四承擔賠償責任一樣。

 

(三)小結


相比遊客選擇旅行社的包價旅遊服務,為遊客提供自由行、自助遊代辦旅遊服務的經營者,無論是旅遊平臺、旅行社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包括個人),向遊客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對於旅遊平臺公司來講,如果其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還將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遊客將自由行、自助遊服務要求旅行社定製為特殊的包價旅遊服務,其保障範圍和性質將發生巨變。

 

五、湖北黃石遊客自由行在內蒙古發生交通事故案

 

(一)自由行遊客向誰索賠?

根據媒體報導的案情分析,如果受害遊客及家屬主張權益,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

1.承運人,即黃石某某客運公司。依據為《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交通事故中的所有責任人,即三輛車的車主。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

3.自由行旅遊團微信組織者,即某某某等。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由於組織者在事故中遇難,此項權利很難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自由行發起人約定的非常好,你很難找見自由行的組織者。如果沒有組織者,其他遊客就很難向發起人主張權益。在這種情況下,遊客屬於自甘風險行為,將來遊客的損失將由自己承擔。當然,本案有具體的侵權人和承運人例外。

 

(二)自由行遊客能否獲得最高權益保障?


1.旅遊汽車公司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承運人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而客運公司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每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一般為50萬元,對於事故中遇難的湖北遊客的賠償肯定是不夠的,如果其他遊客發生高位截癱、植物人等情形,50萬元根本就不夠。

有人說,剩餘的賠償費用可以讓旅遊汽車公司承擔,此話沒毛病。有問題的是,全國絕大多數旅遊汽車公司為民營企業,大部分的車輛都是掛靠經營,旅遊汽車公司更多的就是一個合法的「殼」,除了承運人責任保險,恐怕就是「要錢沒有,要*一條」了。這就是選擇自由行、自助遊的遊客,在單項旅遊服務項目中發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所具有的風險。

2.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交通事故中的所有責任人索賠,即三輛車的車主。

此案例中,由於責任人較多,對遊客權益保護是很有益的。另外兩輛車應當都投保了交強險,甚至還有三者險。即便都沒有投保保險,車主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只不過車主是單位的賠償能力較強,個人的賠償能力較弱而已。不過,在相當數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並不是幾車相撞,而是單車發生交通事故,比如,司機疲勞駕駛等,此時,遊客的索賠到底能拿到多少就要聽天由命。

3.向組織者索賠

如果法院認定該自由行旅遊沒有組織者,僅有發起人,在這類自由行案件中,發起人是不承擔此類責任的,法院有許多類似的判例。

如果法院認定發起人還是組織者,組織者就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4.假設

如果遊客的自由行選擇旅行社出遊,其線路特點為定製的包價旅遊自由行、自助遊產品。

遊客按照《旅遊法》的規定,具有選擇權,選組團社、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都可以,還可以依照最高法旅遊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多家承保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誰有賠償能力,誰賠償的高就向誰索賠。此時,遊客合法權益可以最大化,且賠償可以及時到位。

下表為遊客參加自由行、自助遊和旅行社組織的包價旅遊服務各種指標的比較。

 

六、關於遊客自甘風險承擔的法律後果

 

(一)【案例1】南寧驢友案

2006年7月,梁某在南寧時空網發帖,召集網友進行戶外探險活動,約定「費用AA,應該每人60元左右」,包括駱某在內的共13人參加了此次活動。活動當日晚,宿營地普降暴雨並引發山洪,駱某被山洪衝走死亡。駱某父母將梁某等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審理後,酌定駱某、梁某與其餘11名被告按2.5:6:1.5的比例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梁某承擔16萬餘元。梁某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梁某等人在戶外集體探險活動中突遇山洪暴發,駱某死亡,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人已盡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並無過錯。死者家屬主張12名「驢友」對駱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於法無據。儘管梁某等12名「驢友」對駱某的死亡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但根據《民法通則》公平責任原則,12名「驢友」作為參加戶外集體探險的當事人仍應分擔民事責任,給予死者家屬經濟上的適當補償。梁某在該戶外集體探險活動中作為發起人,應比其他參與者適當多分擔責任。

據此,二審判決梁某補償死者父母3000元,其餘11名「驢友」各補償死者父母2000元。

 

(二)【案例2】北京驢友案


2007年3月,郝某在綠野公司經營的某戶外網站發貼組織自願報名的野外登山活動,發起人為郝某和張某,該貼對行程作了安排,並附免責聲明。孫某報名參加。在活動中,孫某突然出現虛脫症狀,後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孫某父母將郝某、張某以及綠野公司告上法院。認為郝某和張某發起並組織此次戶外活動,制定出行計劃、路線,挑選隊員並安排活動,中途又更改行進路線,使行走時間超出了原定計劃。其組織行為導致孫某死亡的損害後果,具有侵權的主觀過錯。法院審理後認為,郝某、張某在本次自助式戶外運動中,並未出現明顯的重大錯誤,作為組織者對參與者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戶外活動自冒風險的前提下,組織者對於戶外活動本身的風險導致的損害是可以免責的。孫某所受損害的發生,原因在於自助式戶外運動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風險及其自身身體狀況,郝某、張某對此並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案例應當適用自甘風險作為解決此類問題的原則。自甘風險,又稱自甘冒險,指「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而甘願冒險為之。」比如本文探討的自助遊案件,受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參加了明知具有巨大風險的活動並發生了不可預料的危險。自助遊活動是各參與人自主處分自己權益的行為,是法律調整之外的領域,即情誼行為的範疇。即使發生不幸事件造成了嚴重損失,除非侵權人有嚴重過錯,否則即可以自甘風險進行抗辯而不承擔責任。

(註:以上兩個案例內容選自中國法院網天津法院刊登的《自助遊的法律性質及其司法適用》,作者:姜紀超)

 

(三)對遊客自甘風險的說明


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麼,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的原則。我國法律對自甘風險並沒有明文規定,但2018年12月23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時,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草案二審稿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增加規定: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同時規定,活動組織者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所述的遊客「自甘風險」,與法律上的自甘風險還有所不同,主要指的是遊客明知旅行社的包價旅遊產品可以滿足其旅遊出行的各種需要,對其旅遊安全、人身財產權益都有足夠保障,而選擇非旅行社參加旅遊活動,包括自由行、自助遊和自駕車等旅遊活動,當遊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只能按照現行的規範自由行、自助遊的法律規定主張權益,而不能要求旅遊代辦經營者承擔具有旅行社包價旅遊服務的法律責任。

比如,泰國普吉島船難事故。如果確定受害遊客與旅行社、旅遊平臺公司等旅遊代辦經營者為委託合同關係,只有其有過錯時才能要求代辦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旅遊平臺公司只有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時,才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能以家裡負擔重、「死者為大」,要求旅遊代辦經營者承擔不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男怕選錯行,女怕嫁錯郎」,這種選擇比努力更重要的規則,在「旅遊有風險,出行需謹慎」的旅遊行業,同樣適用遊客對出行方式的選擇。

 

七、遊客如何向旅行社定製各類包價旅遊產品?

 

(一)什麼是包價旅遊服務?

1.《旅遊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三)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現行《旅遊法》並沒有對什麼是包價旅遊服務作出規定。

2. 20161129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取得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企業法人。」「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業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預先安排或者按照旅遊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並以總價銷售的活動。」「下列情形不屬於經營旅行社業務:(一)交通、景區和住宿經營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經營場所內,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單項或者多項服務的;(二)社會團體組織會員、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員工、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旅遊活動的;(三)家庭成員、朋友、同學等彼此相識的群體自發組織的旅遊活動的。」「旅行社除可以經營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旅行社業務外,也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各類代訂服務。」

3.以《浙江省旅遊條例(2015年修正本)》為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可以在全省範圍內設立服務網點。」「從事包價旅遊業務的,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前款所稱包價旅遊業務,是指預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業務。」

4.觀點

什麼是包價旅遊服務,雖然現行法律法規還沒有專門的規定,但結合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雖然《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還沒有通過),可以有一個共識。

包價旅遊服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預先安排或者按照旅遊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並以總價銷售的活動。即《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對旅行社業務的界定。

無論是誰提供旅遊服務,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屬於包價旅遊服務:

(1)以營利為目的;

(2)為旅遊者預先安排或者按照旅遊者的要求安排行程;

(3)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

(4)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

因此,遊客可以按照以上規則要求旅行社為其定製各種包價旅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包價自由行服務、包價自助遊服務、包價自駕車服務等服務。只有旅行社向遊客提供包價旅遊服務時,才屬於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

 

(二)遊客如何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旅責險)?


以江泰保險經紀公司主推的《2017-2021年度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範產品框架協議書》附件2、《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範產品保險方案》為例。

1.旅責險投保人

第二條約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其中,第六十五條「釋義」中的「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旅遊活動」: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含兩項)旅遊服務。但,旅行社不提供預先安排行程,僅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服務的,不屬於本保險所指的旅遊活動。

2.保險責任範圍

第三條約定:「對旅遊者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在本保險期間內或保險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組織、接待的旅遊活動中發生旅遊者人身傷害事件,被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旅遊者的人身傷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在本保險期間內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一)因被保險人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二)因發生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旅行社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認定或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4.墊付處理

第三十七條約定:「墊付處理:在被保險人組織、接待旅遊活動期間發生一次事件造成旅遊者至少5人重傷或1人死亡,或一次造成至少20人嚴重食物中毒或1人死亡的事故,不論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根據案件情況,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被保險人無力支付且旅行社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認為符合支付條件的,被保險人提交墊付申請,經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構書面同意後,旅行社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收到申請(掃描或傳真件)後在1個工作日內劃付墊付資金。」

5.保險費用

以無出境資質旅行社為例,基礎保費中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20萬元,如果增加到150萬元,其保險費用上浮30%。假設該旅行社的實際基礎保費為5000元/年,當「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增加到150萬元時,保險費用也只有增加1500元,全年總保費為6500元。

遊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為其提供包價旅遊服務時,查看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責任保險保單,看其每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是否為自己所需要的保額,比如,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50萬元。

需要提醒遊客注意的是,這種低保費、高保障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是任何教育、培訓中介等機構、俱樂部、車友會等單位和個人花多少錢都買不到的。

 

(三)小結


在旅遊實務中,有大量的遊客是熟悉旅行社業務的,比如,像馬蜂窩旅行網上有大量的UGC、PGC和OGC會員,他們完全可以引導遊客向旅行社定製包價自由行、自助遊和自駕車旅遊服務。實際上,學校和教育機構在開展學生研學旅行、夏(冬)令營項目時,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要求旅行社在委託接待學校和教育機構的研學旅行、夏(冬)令營活動時必須承擔學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責任是一樣的。因此,遊客要求旅行社定製各類包價旅遊服務,不僅符合遊客的需要,更符合旅行社開拓旅遊市場的需求,而且旅遊主管部門更希望遊客與旅行社緊密合作,將旅遊市場中的非法經營者擠出旅遊市場、淨化旅遊市場。從旅行社角度講,只要旅行社宣傳促銷到位,散落在旅遊市場上的自由行、自助遊和自駕車業務,都會逐步回歸到旅行社。遊客需要安全有保障,需要遇到風險時人身財產權益有最大、最好的保障,難道旅行社不需要這個巨大的市場來增加自己的收入?

 

八、總結


旅遊有風險,出遊需謹慎,選擇比努力更為重要。當你不是擁有千萬級資產、看破紅塵、自甘風險的旅遊者出遊時,請你優先選擇那些實力強的旅行社出遊,且參加的是包價旅遊服務。不論是傳統的包價旅遊服務,還是創新的包價自由行旅遊服務、包價自助遊旅遊服務,甚至是包價自駕車旅遊服務。根據旅遊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是你向旅行社購買的所有旅遊服務都能全方位保護你想像中的權益,只有你向旅行社定製或選購的是包價旅遊服務時才能成為你安全出遊的「保護神」!請珍惜國家法律賦予你的各種權利,爭取做一個對家庭、社會負責的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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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你在當地購買了三無產品,或者吃飯被坑,或者你自己找了不靠譜的司機導遊,這些跟旅行社是沒有關係的。旅行社推行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參團方式——自由行,即只包含住宿以及來回機票或者只包含來回機票的一種參團方式!自由行與傳統參團旅遊不同。
  • 自助遊已成旅遊趨勢 桂林旅行社導遊都受衝擊
    「在網上發帖尋求一些本地人的幫助,他們會告訴你哪裡有好吃的,哪裡又是本地人認為好玩的地方。每次出遊前,我都會這麼做。」做為一名資深「驢友」,小劉每次出行都會選擇自助遊,他認為,這樣的方式更適合深入當地去旅遊,行程也更加自在。 發帖後不久就有人回帖。不少人熱心地給與小劉指導,比如路線中一些重複的景點。
  • 金華多家旅行社提醒市民慎重選擇出境旅遊目的地
    金華多家旅行社提醒市民慎重選擇出境旅遊目的地
  • 旅遊攻略:跟團旅遊、自由行、自助遊那種方式最好?
    當你的問題一搜索,能出來一堆經驗之談,其實很多還是段子手替旅遊公司打廣告的。什麼零購物呀,什麼純玩呀,什麼價格實惠,經歷才知道,只是旅遊公司的另一種推銷旅遊的方法罷了。所謂自由行、零購物,情形就是如下:就是你在網絡上看見的經驗之談文章,肯定會有微信號或者電話號碼的,他們說的這些號碼就是旅遊規劃師的,實際還是小導遊。
  • 新城區文體旅遊廣電局提示遊客暑期出遊注意安全
    在2020暑期來臨之際,新城區文體旅遊廣電局特別提示廣大遊客提高安全意識,加強自我防範,文明旅遊、理性消費。1、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 報名參團旅遊要注意查看旅遊經營者是否有旅遊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查看其經營範圍,出境旅遊需選擇有出境資質的旅行社。
  • 跟團遊和自由行,您選擇哪個?看了這篇文章,您自然會明白
    另外,旅行社設計的遊覽行程一般較為科學合理,選擇景點也以最具有代表性部分或精華部分為基礎,適當增減次要景點,基本上能滿足大多遊客的要求。所以,其費用可控,不會輕易再增加費用,這也是自由行所不能掌控的地方。
  • 旅行社開賣歐洲自由行 自助遊產品尚難開放
    旅行社開賣歐洲自由行昨天,記者從多家旅行社獲悉,除常規線路的歐洲遊團隊外,北京旅行社已相繼推出歐洲自由行產品。其中,歐洲一國自由行的報價在一萬元左右。令人遺憾的是,由於受政策和籤證等因素制約,更具自由度的自助遊產品尚無法面對中國遊客開放。     據了解,鑫海國旅目前已制定出兩條自由行路線,分別是「法國自由行8日」和「瑞士自由行8日」,包含籤證、機票和酒店費用的報價為9000元起,出發日期都在9月底。
  • 聊一聊出遊形式的選擇
    從去年開始,涉足旅遊行業,先後參加了全國範圍的自駕車、房車露營培訓班、自駕車高峰論壇等會議,也學習了一些東西,經過學習、考察、決策,最終,選擇成立了自駕遊俱樂部有限公司,並辦理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旅行社責任保險;隨後申請辦理了網上店鋪,主推小眾自由行、定製遊產品,準備線上運營。
  • 跟團遊和自由行,你選哪個?看完這篇文章,你自然會明白
    景區的選擇也是根據最具代表性的部分或精華部分,適當增減二級景區基本能滿足大多數遊客的要求。因此,成本是可控的,不會輕易增加。這也是自由行管不了的地方。03安全安全是旅遊的重中之重。無論是跟團旅遊還是自助遊,都必須也應該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 張家界自由行,自助遊該怎麼玩,怎麼規划行程?張家界旅遊攻略
    不看後悔的張家界旅遊自由行攻略一、提前了解張家界值得一去的景點張家界主要核心景點有哪些?你了解嗎?旅遊旺季請提前聯繫預訂,避免預訂已滿的情況問—請問你們安排的導遊會不會帶我們進店購物啊?答:不會!我們承諾遊玩全程無任何購物環節,除非遊客自己要求,導遊可以適當的推薦介紹問—要是參加這個自助遊,有保障嗎?是怎麼付款的呢?答:十幾年張家界自助遊/自由行接待 有口皆碑問—請問預定你們的自助旅遊有什麼特色的地方?
  • 女子獨自旅行瀟灑還是冒險 最好選擇旅行社自由行
    誰會幫你啊,自己又打不過。」黃阿姨認為,女孩子本來就屬於比較弱勢的一方,一個人出去旅行,不管是車上還是住宿問題都很容易碰上危險。出門旅行增長見識她並不反對,但是為什麼非得一個人去呢,跟姐妹朋友、家人一起去有個照應才是最佳的選擇。「我們做父母的,經不起那些看不見的危險,不能承擔『萬一』。」
  • 旅遊文化部:立即排查平臺和旅行社,下架不合格自助遊產品
    要求立即對當地在線旅遊企業和平臺、旅行社開展緊急排查,下架一批不合格自助遊產品;並要求指導在線旅遊企業和平臺建立完善出境自助遊應急機制等。旅遊文化部網站顯示,7月5日,兩艘載有中國遊客的遊船在泰國普吉島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風雨發生傾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 境外自由行並非都是詩與遠方 寧波亮劍保障出境遊安全
    隨著對旅遊體驗要求的提高,人們出境旅遊更願意選擇在時間和行程安排上更加自主的自由行。根據市旅發委的統計數據,兩年前,市民大都選擇跟團出境旅行,2016年全市跟團出境旅遊人數達到頂峰,有67.5萬人次。但從2017年開始,跟團出境旅遊人數逐年減少,出境自由行人數開始上升。2017年全市旅行社組織出境遊客47.38萬人次,同比下降29.84%。
  • 各大旅行社緊繃安全弦
    7月5日,兩艘載有中國遊客的遊船在泰國普吉島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風雨發生傾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從入夏起,不少涉水項目溺水事故也屢見報端。近日,溫州市旅遊局召開溫州市半年度旅遊工作暨旅遊安全生產再動員再部署工作視頻會議,發布暑期(汛期)旅遊警示和安全提示,提醒廣大市民遊客理性旅遊消費,防範安全隱患,避免出境遊風險,確保文明出行。
  • 臺灣自由行最長可停留15天 一起出遊八條線路返回
    ……9月21日上午,由深圳一家旅行社組織的臺灣自由行遊深圳首發團啟程。48名遊客從深圳出發,爭喝「頭啖湯」踏上自由行臺灣的旅程。至昨天止,已有近半旅客踏上返程。目前,仍有遊客在臺灣遊玩,最長在臺停留的時間長達14天,打算在「黃金周」深度體驗當地的民風民情。各大旅行社表示,「黃金周」時間較長,乘著臺灣自由行剛開放的東風,已有不少深圳遊客報名採取「半自助遊」的方式選擇在臺灣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