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2-23 江蘇省人民政府

蘇交規〔2020〕4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崑山、泰興、沭陽縣(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道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廳組織修訂了《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經第29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16〕2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6月30日


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道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運輸市場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相關的信用信息歸集、失信行為認定、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修復、信用結果應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在本省交通運輸部門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客運、貨運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條 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具體由其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機構)實施。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組織維護全省統一的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維護從業人員信用基礎資料庫,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洩露。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應當逐步實現與各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強化信息歸集、監測、分析、預警。

第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誠信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從業人員相關信用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榮譽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等與運輸經營活動相關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住址、聯繫電話、服務單位、駕駛證初領日期、準駕車型、從業資格證件號碼、從業資格類別、從業資格證件初領日期和變更記錄以及繼續教育情況等。

出租汽車駕駛員信用信息還應當包括所駕駛車輛的車牌號、服務監督卡號、註冊情況等。

第九條 從業人員榮譽信息包括: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形成的與交通運輸相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二)完成政府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信息;

(三)其他相關榮譽信息。

第十條 從業人員失信行為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在從事運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從業人員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是指從業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信息。

從業人員其他失信行為信息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信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從業人員信用狀況評價的結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取或者形成的涉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應當核查後及時錄入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失信行為信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1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3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因為從業人員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核減相應經營範圍、撤銷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四)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從事道路「兩客一危」運輸活動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運輸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環境汙染責任事故的;

(六)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七)符合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具體嚴重失信行為類型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另行公布。

除嚴重失信行為以外的失信行為,應當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公布。

第十六條 對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有異議的,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以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更正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書面告知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的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以外的申請人,並對原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予以更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七條 對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實行記分制,單次失信行為記分為1至20分,並實行累積記分。同一個失信行為符合多種失信記分標準的,應當按照最高記分值予以記分,不得重複記分。記分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附件1)進行。

第十八條 對經營者實施失信行為記分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的,應當同時對涉及的從業人員予以相同記分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

對從業人員從事運輸經營活動被作為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記分和失信行為認定的,應當同時對其所屬的經營者、所涉及的車輛予以相同記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時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附件2),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信用檔案管理和維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年度信息歸集工作截止於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或者移動客戶端及時將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並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經營者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狀況自檢信息填報(具體內容見附件3)。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應當結合從業人員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和榮譽得分情況確定。從業人員信用得分實行記分制,其信用記分值為一個評定周期內記錄在其從業資格證件下的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減去榮譽抵扣分值。不同業務種類的信用記分值計算方法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一)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不滿5分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二)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在5分以上不滿10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三)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在10分以上不滿2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四)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在2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B級,並及時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布:

(一)發生本辦法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或者符合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二)發生有人員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因違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受到拘留以上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未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AA級,連續兩年未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A級。

從業人員自檢信息填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A級。

對初次領證、轉入本省不滿一年的從業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轉入本省當年信用等級評定最高為AA級。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只在一個評定周期內記分。一個評定周期屆滿,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記入本評定周期;尚未處理完畢的,應當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形成信用等級初步結果,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在公示期內,對信用等級評定初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第二十九條 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核查結果以及相關規定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評定的決定,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的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以外的申請人。

第三十條 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失信從業人員修覆信用。

第三十二條 失信從業人員應當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並通過信用承諾、參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從業人員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3個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1年,且公布期內未再發生同類以上失信行為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第三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滿1年的;

(二)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按照「誰產生、誰核查,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信用修復應當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作出認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件4)、《信用修復承諾書》(附件5)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關情況說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作出認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錄入失信行為信息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進行核查,並出具整改通過驗收以及失信行為修復驗收意見。

(四)修復認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通知書》(附件6),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該修覆信息,並公示申請人的《信用修復承諾書》,將結果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共信用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信用修復後,涉及的失信行為記分不再作為信用修復後的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第五章 信用結果應用

第三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信用記錄查詢功能,方便經營者、從業人員以及社會公眾通過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及時查詢信用信息記錄情況。

鼓勵法人和公眾查詢自身或者經授權查詢相關方的信用信息,在運輸經營等活動中應用信用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將從業人員信用情況作為從業資格證審核、評比表彰等重要依據,形成從業人員信用監管機制。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在相應的服務監督卡或者駕駛員信息公示卡上標註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情況。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上一年度信用評定等級為AAA,且當年信用記分不滿5分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如下激勵措施:

(一)鼓勵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將其薪資待遇、晉升、培訓、表彰、獎勵與信用狀況相結合;

(二)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評優評先時予以優先考慮;

(三)在經營者新增客運班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以及新增包車、旅遊客車或者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等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中設置加分項;

(四)給予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待遇,對部分申報材料不具備的,實行先進行「信用承諾」後補報材料;

(五)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等。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在錄用從業人員時,應當對記錄有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應聘人員組織崗前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信用記分達到10分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醒該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經營者其信用情況。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記分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從業人員連續三個評定周期信用等級均為B級,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路運輸市場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統稱重點關注名單):

(一)當年內信用記分達到20分的;

(二)上年度信用等級被評為B級的;

(三)距離上一次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時間不足1年的。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開展失信提示;

(二)責令經營者加強對其教育和管理,及時將其調離關鍵服務崗位,不得安排其參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

(三)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四十五條 從業人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十六條 在信用等級評定之前,從業人員信用記分及失信行為累積記分符合相應信用等級評定分數的,應當分別按照相應信用等級進行實時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人員培訓和宣傳,加強對其所屬的各職能部門(機構)信用信息歸集、查詢、應用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歸集信用信息、認定失信行為、評定信用等級、實施信用修復、應用信用結果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對陳述和申辯、異議申請、覆核申請等作出處理答覆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四)擅自清除、篡改、虛構、隱匿信用信息記錄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並將相關失信行為信息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之外的自然人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或者相關活動,發生失信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將相關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窗口等進行公示,並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符合聯合懲戒情形的,按照《江蘇省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16〕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

   2.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式樣

   3.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狀況自檢表

   4.交通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

   5.交通運輸信用修復承諾書

   6.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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