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30 18:05 |三門檢察
葉某某懺悔道
我只是在村附近的海域捕撈了一些紅泥鰍等不值錢的東西,萬萬沒想到竟然犯罪了。
正所謂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生活在三門海邊的葉某某偶爾會在村附近的海域進行捕撈。2020年5月7日,他明知是禁漁期,但以為捕撈一點海產品不會造成什麼影響,便駕駛一艘三無泡沫艇在三門縣沙柳街道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當晚被抓獲,經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其攜帶的漁網(張網)屬於國家規定禁用漁具。
鑑於葉某某系初犯,且捕撈的漁獲物較少,案發後認罪認罰,並賠償了海洋漁業資源損失,我院召開了聽證會,在聽取聽證員的意見後,依法對葉某某作相對不起訴決定。
也許你會認為捕點魚有什麼大不了的,別著急,小編給您普及一下禁漁期的有關知識:
一般來說每年3-9月是魚類繁殖的旺盛期,實行禁漁制度有利於保護產卵魚的繁殖環境,有利於實現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民間就有「勸君不吃三月魚,萬千魚仔在腹中;勸君不打三春鳥,仔在巢中盼母歸」的說法。可見採取禁漁制度,正是為了保護水產資源延綿不絕,保持水域生態系統平衡。一般來說,每個地區禁漁期時間都不同,像台州沿海一般禁漁期從5月1日開始。
別不信,違反禁漁制度,將有嚴厲的懲罰等著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除了受到刑事處罰,還將面臨公益賠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官溫馨提示
古人云: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江河湖泊千萬條,生態保護第一條,讓我們共同努力,堅決抵制禁漁期非法捕撈,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漁業生產可持續發展!
文稿:張雨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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