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從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獲悉,1998年駐馬店一男子夥同他人強迫2004年兩名少女賣淫,一審被判刑8年。我們一起來看詳細內容:
被告簡介
被告人李廣山,綽號"老三",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家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2018年2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該案於2019年11月27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獲。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5日,張某文、張某恆(二人均另案處理)將被害人張某甲(2004年1月20日出生)、張某乙(2004年4月28日出生)在駐馬店市富強路富康商務酒店的房間裡,隨後張某文讓被告人李廣山、馬某飛(另案處理).到富康商務酒店,李廣山,張某文等人以毆打、持刀威脅等方式強迫張某甲、張某乙在酒店房間內賣淫。同月26日至27日,李廣山、張某文等人將張某甲、張某乙帶至福居酒店。白某與雀巢酒店進行賣淫活動3次,共計900元。
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廣山的親屬代其退賠違法所得900元。
被害人陳述
(1)張某甲陳述,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李廣山、張某文等人以毆打、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迫她和張某乙在駐馬店市富康賓館賣淫。在李廣山、"小賴"等人帶她出去賣淫兩次後,張某文帶張某乙賣淫一次。
(2)張某乙供述:2019年11月25日,李廣山、馬某飛、張某文等人強迫她和張某甲在福強路富康商務酒店賣淫。駐馬店市對其進行毆打和言語威脅,並對其進行看管,拒不離開。後李廣山等人帶她到鵲巢酒店賣淫一次,得交300元。聽李廣山說張某甲賣淫兩次。
證人證言
(1)張某文的證言:2019年11月25日,其夥同李廣山等人在富強路富康酒店以毆打、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迫張某甲、張某乙賣淫。第二天,李廣山和"小賴"帶著張某甲出去賣淫,他帶著張某乙去鵲巢酒店賣淫一次,得嫖資300元。
(2)張某恆證言證實,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張某文帶著張某甲、張某乙到富康賓館。張某文電話聯繫李廣山、馬某飛到酒店後,李廣山、張某文、馬某飛對張某甲、張某乙進行毆打,並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強迫其賣淫。後李廣山、張某文等人帶張某甲、張某乙外出賣淫。
(3)馬某文的證言:2019年11月的一天,張某文打電話叫李廣山到富康賓館後,他和李廣山、張某文以毆打、威脅的方式強迫兩名女孩賣淫。
(4)連某豪(綽號"小賴")的證言:2019年11月的一天,他在阿里巴巴酒店遇到李廣山、張某文和兩個女孩,張某文和李廣山提議讓兩個女孩賣淫。經微信朋友介紹兩名嫖客給他,他和李廣山帶著其中一名女孩先後兩次到福居酒店和白某賣淫,共嫖資600元。
(5)李某輝的證言:2019年11月26日20時許,其在駐馬店市開發區天中山路與智地大道交叉口逗留,微信好友介紹其與賣淫女認識。當晚22時30分,他在房間內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並通過微信轉帳300元給"苗苗"。
(6)姚某的證言:2019年11月26日19時許,經微信好友介紹賣淫女給其,其在十三香路福居酒店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並轉帳300元給"小賴"。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廣山結夥使用毆打、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對李廣山強迫賣淫的指控應予支持。李廣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廣山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