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第一線人》從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獲悉,寧波市一賣淫團夥覆滅。據悉,該團夥3個月獲利638萬,被告人李生鴻一審被判7年6個月,罰金20萬元。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01被告人簡介
被告人李生鴻,曾用名李穎超,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於湖北省隨縣,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縣。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2月4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分局抓獲,次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寧波市海曙區看守所。
02案情簡介
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2日期間,被告人李生鴻夥同餘某某、宋某某(另案處理)、胡某1、趙某某、姜海鴿、任豔波等人(均已判刑)在本市海曙區新星路515號隨緣酒店二樓棋牌SPA會所內,以每次900元至1680元不等的價格,組織楊某、翟某某、高某某等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其中被告人李生鴻受僱於餘某某,負責場所的日常管理維護、通過本人實名註冊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帳戶對收銀員收取的營業款以及會所的財務支出等進行管理。2018年5月2日,公安機關將該會所查獲,同時抓獲楊某、翟某某、高某某等多名賣淫女。
另查明,該會所在上述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6389050元。
03房東林某的證言
其系寧波市隨緣主題酒店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酒店一期共有17間客房都租給了一個叫黃某的人,當時黃某和另外兩三個朋友來租房時,稱租房是用於辦公室和長包房,後來被公安機關查獲後,才知道他們是用於賣淫嫖娼。
04技師高某某的證言
她在隨緣酒店二樓「棋牌」會所內從事賣淫活動,賣淫價格分別為1200元、900元不等,與會所對半分成。
05客人徐某某的證言
2018年5月2日晚,他在隨緣酒店二樓「棋牌」會所內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事實。
06同案參與人周某1的供述
2017年12月的時候,李哥介紹其去隨緣酒店二樓「棋牌」會所,並安排其任前臺服務員,主要負責記帳、收銀工作,會所裡有五個公關經理,其在記帳時分別用「麗」「果」「琳」「七」「心」表示,其中「麗」就是趙某某,趙某某還有個助理叫「小雪」。
公關經理都是通過電話或者微信和自己的客人聯繫,讓客人到店裡來嫖娼,客人來之前都會跟公關經理聯繫好,並由公關經理到一樓開門接待客人,再陪客人到二樓專門選小姐的房間選小姐,之後客人就和小姐去房間發生性關係,小姐上鍾前會打電話到前臺報鍾,報鐘的內容包括小姐的工號、上鐘的房間,其就在登記表上記錄下來,店裡平時小姐保持在二十幾個,平均每天上班的有十幾個。
店裡小姐的價格分別為1000元、1200元、1680元,「丫鬟」的價格是300元,客人結帳的方式有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現金或者刷卡,其記載的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2日,經趙某某介紹的賣淫次數有3000餘次,會所與賣淫小姐對半分成,會所裡還有「餘總」「宋總」及李哥等人,李哥每天營業結束來前臺對帳,然後收營業款。
另外其還在會所裡見過黃某,當時黃某是李哥和餘總陪同來會所的,進來後李哥把黃某帶到會所一個辦公室裡,之後李哥就用對講機叫會所的一些管理人員來開會,在會上李哥向大家介紹黃某是公司的老總,但其感覺黃某不像老闆,因為平時李哥和餘總在公司時會安排下面的人怎麼工作,還有人員怎麼安排等,但其從沒見過黃某做過這些。經辨認,李哥就是李生鴻,餘總是餘某某。
07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生鴻與他人合夥,組織多名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屬情節嚴重,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生鴻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生鴻受僱他人,非組織賣淫活動的發起者、實際經營者或控制者,也不支配賣淫的違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予以減輕處罰。
08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生鴻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李生鴻與同案參與人的共同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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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與本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