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供圖
在多家賓館開短租房,實施賣淫違法活動,該團夥多名被告被判刑。
6月21日上午,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徐匯區法院對一起犯罪集團組織賣淫案宣判:被告人任某某、郝某某、高某等7人以組織賣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
6月2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徐匯區檢察院獲悉,2018年初,徐匯警方經查發現,一個以微信名「陽光」為首的犯罪團夥在徐匯區內多家賓館內開短租房,組織賣淫女在短租房內實施賣淫違法活動,並利用微信平臺在網絡上發布招嫖信息。該團夥使用統一銀行帳戶收取嫖資,並將收取的嫖資從該帳戶向各成員支付分成。
經縝密偵查,公安機關掌握了微信號「陽光」的真實身份系被告人高某,進而發現高某組織賣淫的「背後老闆」任某某及 「骨幹分子」郝某某等人。同年4月,公安機關在上海市徐匯、閔行、青浦以及安徽黃山等地,將該犯罪集團成員任某某、郝某某、高某、達某某等15人一舉抓獲歸案。
徐匯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以來,被告人任某某招募郝某某、高某、達某某等人構建組織賣淫犯罪集團,以指定賣淫場所、確定賣淫價格、統一收取嫖資等方式控制、管理賣淫女,在上海市徐匯、閔行等區的多個賓館、公寓內進行賣淫活動。
其中,任某某負責犯罪集團的統籌管理,高某負責招募「中小客服」,在網際網路上散播招嫖信息以招攬嫖客,郝某某負責確定、安排賣淫時間、場所,在收取嫖資後統一轉至「財務」達某某處,由達某某負責記帳、結算嫖資,以及根據任某某的指示進行非法所得分配。
以任某某為首的組織賣淫集團管理、控制賣淫女30人以上,非法獲利人民幣600餘萬元。
從2018年1月至案發,被告人徐某某、楊某、張某某為非法牟利,在上述組織賣淫犯罪集團中擔任「網絡客服」,通過QQ群、微信群等發布招嫖信息以招攬嫖客,並與被告人郝某某等人聯繫確定賣淫時間、賣淫場所等事宜,收取嫖資後統一轉至達某某、郝某某等人處。徐某某、楊某、張某分別向達某某等人控制的帳戶轉帳嫖資人民幣11萬餘元、4萬餘元和20萬餘元。
承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以任某某為首的賣淫集團組織結構嚴密,其核心人員固定,屬於三人以上為共同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集團。
其中,任某某是「老闆」,負責犯罪集團的統籌管理,系該組織首要分子,對全案犯罪事實負責。被告人郝某某、高某、達某某相互配合,積極參與組織賣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且均參與分成,系犯罪集團的主犯。被告人徐某某、楊某、張某某等客服人員直接將賣淫集團控制、管理的賣淫人員信息通過網際網路予以發布,撮合嫖客與賣淫女之間的賣淫活動,並獲取提成,屬於組織賣淫的幫助行為,系犯罪集團的從犯。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