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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認為立遺囑這個東西很晦氣,但要深究原因的話,帶有這種思想的人多半是「老古董」、太傳統思想了!
如今人們的財富得之不易,如果不理性處理,才是對自己、對家人最不負責的一種表現!
比如「房產」這麼重要的資產,就需要慎重對待!這種大額資產,如果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就很難歸屬「正確的人」!
舉個例子,無子女的張爺爺由於生前並未立遺囑,去世後贍養人也是無權繼承張爺爺的房產,通常情況下是「屬於」張爺爺的兄弟或者其他親人,所以關於房產繼承這一塊,生前立遺囑很有必要!
好在最新的規定已考慮到相關問題,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留心了!
新規下,2021年起統統「這樣」處理,父母和子女都有必要提早知曉,同時可以預防子女不孝等問題。
1、房產身後繼承過戶
身後繼承過戶,指的是老人離開後,子女再去辦理過戶手續。
這種過戶方式只要繳納公證費和登記費等少許費用,且辦理簡便,但正如前面所說,有時候可能帶來各種家庭矛盾糾紛,而在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則對繼承方面的問題加以了修正和完善。
1、可以代位繼承。
比如,小張從小是孤兒,小叔也沒有妻兒,小張就跟小叔相依為命,為小叔養老送終後,小張是可以繼承小叔的房產,因為根據民法典907條之規定,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範圍。
2、繼承寬恕制度。
如,小王不孝順父母,老人在立遺囑時,小王被排除在繼承範圍之外,所謂浪子回頭金不換,隨著時間推移,小王能悔過自新,而這些被老人看在眼裡記在心裡,決定原諒小王,即把小王列入繼承人,那麼,小王仍舊可享有房屋繼承權。
3、判定遺囑效力。
如,老人有3個兒子,在早些時候,老人立了一份遺囑並公證,裡面寫明房產給3個兒子平分,但後來發現,小兒子對自己最好、照顧時間也最多,老人又立一份遺囑,寫明小兒子分2/3房產,但未經過公證,而新規在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後,意味著遺囑以最後一個時間為準,老人的願望得以實現,同時還新增加了列印和錄像等立遺囑形式,其中列印遺囑只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籤字和註明年月日時間即可。
由此可見,新法對房屋繼承做了非常人性化的規定,比如子女能不能繼承房屋,皆看子女表現。當然,這是建立在不算經濟帳的前提下,選擇這種方式無可厚非。但如果你要考慮哪種房產過戶方式對子女最為划算,身後繼承過戶未必就是最優選擇了,因為若繼承人名下還有自己的房子,則再轉賣這套房子,則需要繳納房產差值20%的個稅。所以,這就有了第二種和第三種房產過戶方式,下面簡單來說說。
2、房產贈與過戶和買賣過戶
採用贈與方式,就是老人把房子像普通物品一樣送給子女,不過,這個贈與是要交一筆不小的費用。按照目前最新的規定,子女接受父母贈與的房產需繳納包括3%契稅、公證費按1%、雙方各交0.05%印花稅。以評估值200萬的普通房產為例,整個房產贈與過戶費用就為:200萬*(3%+1%+0.05%*2)=8.2萬元。
再看看買賣過戶,同樣以交易價200萬的普通房產為例,房產面積在90-144平米之間,房產證滿5年且非唯一房產,跟正常買賣二手房交易一樣,需繳納稅費為:200萬*(契稅3%+1%)=8萬,登記費80元忽略不計。
表面看,贈與和買賣過戶的費用差不多,但實際上,房產贈與過戶的費用比例是相對固定的,而買賣過戶的費用則要分不同情況,大體上,在現有新規下,買賣過戶費用是要少于贈與過戶的。
3、三種房產過戶方式比較總結
從過戶的成本來看,房產贈與過戶首先被排除掉,最後就在身後繼承過戶與買賣過戶這兩種方式中進行選擇,網上有不少這樣的對比研究,有說繼承過戶最省錢,也有說買賣過戶最划算。實際上,在新規下,不能一概而論,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如果按照贈繼承方式過戶,繼承人名下沒有住房,再轉賣這套繼承下來的房產,只要滿5年時間,則不需交個稅,繼承過戶自然是最為划算的方式。但如果繼承人名下原來已有住房,再轉賣房產則要交房產全值1%或者增值部分20%的個稅,這裡面還得分情況,假如房價不漲或者下跌,顯然繼承過戶仍舊最划算,但如果有的地方只按20%差值繳稅,且未來房價漲得比較多,買賣過戶就是最為划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