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包興安
4月1日,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辦稅指引》(下稱《指引》)明確,只要納稅人2019年度內個稅已預繳稅額高於年度應納稅額,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納稅人都可以申請退稅。
《指引》表示,可以申請退稅的常見情形有:
一是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二是2019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三是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四是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五是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六是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七是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同時,《指引》表示,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如果納稅人年度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且不符合國務院規定豁免彙算義務情形的(綜合所得年度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均應當辦理年度彙算補稅。常見情形有:
一是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二是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
三是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四是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稅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編輯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