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區煙花爆竹禁放
告知書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根據《德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德州市陵城區下列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東至315省道-陵東路、西至新鬲津河、南至陵城火車站站前街、北至北外環路。
為此,我們提醒您:
一、自覺遵守禁放規定,不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協助配合宣傳禁放規定;
三、積極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四、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真誠希望得到您的配合與支持!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各項工作,以健康、文明的精神面貌,為創建文明城市,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自2021年1月1日起
德州市陵城區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文明、平安、祥和的美麗陵城
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努力
讓我們一起自覺做到:
不燃放煙花爆竹!
附:
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政府
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德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在城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並能產生煙、光、聲的煙花、鞭炮、禮花彈等物品。
二、本區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東至315省道-陵東路、西至新鬲津河、南至陵城火車站站前街、北至北外環路。
三、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區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汙染天氣預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的預測預報信息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提示社會公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財政、自然資源、教育體育、民政、交通運輸、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本區行政區域內,除本通告第二條規定區域之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二)重要軍事設施;(三)文物保護單位;(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六)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文化場所,停車場、公園、商場、集貿市場,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企業生產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八)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內;(九)高層建築物周邊、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十)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區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場所、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六、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並看護。
七、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酒店、賓館以及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酒店、賓館等服務單位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通告的有關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向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十一、違反本通告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通告第三條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二、違反本通告第七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違反本通告第八條規定,酒店、賓館或者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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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德州陵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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