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寧津縣發布《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2020-12-11 閃電新聞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0日訊 12月9日,德州市寧津縣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德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此,提醒大家切實增強守法文明意識,自覺做到:一、做禁放煙花爆竹的踐行者。理解、支持、遵守禁放規定,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二、做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者。向親朋好友等身邊人宣傳禁放規定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共同營造良好的禁放社會氛圍。三、做禁放煙花爆竹的志願者。發揮示範、表率作用,積極勸導家人、朋友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守護安寧、和諧、整潔的居住環境,為防治大氣汙染、創建美好家園做出應有貢獻!

寧津縣人民政府

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倡導文明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德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寧津縣實際,經研究決定在寧津縣城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並能產生煙、光、聲的煙花、鞭炮、禮花彈等物品。 二、本縣城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為:寧津縣城區東至新樂路(原工業三路)、西至西環一路(包括寧津一中以東單位、小區及沿街門市)、南至長江大街、北至寧新河。 三、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汙染天氣預警由德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的預測預報信息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提示社會公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財政、自然資源、教育體育、民政、交通運輸、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五、本縣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區域之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二)文物保護單位;(三)車站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五)廣播電視、通訊線路和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體育館、博物館、公園、廣場、旅遊景區、宗教活動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七)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域內;(八)高層建築物及其周圍、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九)重要軍事設施;(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上述場所、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規定:(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四)不得未經許可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除燃放垃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並看護。七、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八、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 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並在重大節日、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加大宣傳力度。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在辦理戶籍登記、婚姻登記、殯葬服務、產權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工作。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依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制定公約(規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酒店、賓館以及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十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酒店、賓館等服務單位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十二、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內,倡導單位和個人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鼓勵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向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十四、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通告第三條規定,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十五、違反本通告第七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六、違反本通告第十條規定,酒店、賓館或者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寧津縣人民政府關於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寧政字[2018] 11號)同時廢止。特此通告

寧津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寧津融媒 趙薪鑫 崔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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