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為實際控制人?
如果你只是這家企業聘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並不是該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的話,那麼你是無權轉公司帳務的資金的,如果你私底下偷偷轉了,那麼就涉嫌「職務侵佔罪」,公司的股東可以對你提起訴訟。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實際控制人呢?
如果你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要想把公司的資金轉移到個人帳戶上,有三種方式:
(1)分紅:公司每年的經營的利潤是可以進行分配的,但是分紅是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的,公司帳面上的500萬元,到實際控制人手裡只會有400萬元。
(2)工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有在公司裡面任職的,那麼是可以給自己發工資的,發工資其實也是變相於將公司的錢轉到自己的帳戶上,但是同樣的,發工資也必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的工資個稅免徵額為5000元。
(3)暫借款:股東可以通過向公司臨時暫藉資金用於自己的所需,但是暫借款是必須要有利息的,所以你可以通過暫借的手續將公司的資金轉到自己的卡上,但是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到公司帳戶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因為公司出借款項獲得的利息是需要納稅的,如果你原金額轉出轉入,而存銀行的利息卻自己拿了,那麼你就是侵佔公司的利益,而公司等於存在偷漏稅的行為,稅務查到會被罰款。
總之,錢進入公司容易,但是出來就難了,所以現實中的實收資本不要盲目的一直擴大,你1000萬元投入公司後,後悔了,要取出來,可就不再是1000萬元了,如果你不按規定你私自轉出,那麼就存在抽逃資金的嫌疑,金額足夠大的,會涉及「抽逃出資」罪。
PS: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其他解決方式
其實公司帳戶上有多餘的閒置資金暫時用不到的時候,是可以直接通過公司名義購買理財產品或者投資其他的來獲取收益的,在利潤表就有專門的一欄投資收益。現實中很多上市公司也會使用閒置的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特別是剛上去募集太多資金一下子用不完的時候,所以根本無需轉到個人帳戶上。
總結
不管公司小不小,你有幾個員工都一樣,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錢與控股人的錢是各自獨立的,兩者不能混在一起。因為我國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一旦公司破產倒閉,你只需要承擔出資的額有限責任(比如你出資100萬元設立一家公司,後來經營不善,公司倒閉破產欠了1000萬元,那麼你只需要還100萬就好了),如果說公司的資金可以隨意賺到個人帳戶上,那很多人就會將企業的各種盈利轉移到個人帳戶上,最後欠下巨款扔掉牌照,損失的也就是出資額而已(比如你出資100萬元設立一家公司,到企業破產前賺了5000多萬,你全部轉到自己卡上,公司倒閉破產欠了1000萬元,你想只還100萬,有可能嗎?)
現實中只要公司倒閉後被發現公私帳目混亂的,企業主都是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也就是公司欠的錢你全部都要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