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律師被醉酒男子當街熊抱,男子行為如何定性,該怎樣處罰?

2020-12-20 葛仲彰律師

浙江杭州,女律師林麗被一個剛從KTV出來的陌生男人當街熊抱。女律師報警,公安機關認定男子猥褻行為成立,但情節特別輕微,遂做出不予處罰決定。林麗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判決公安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律師點評】

這位剛從KTV出來的陌生男看來喝了不少啊,酒壯慫人膽,竟然敢當街猥褻婦女。而且那天他也是點背,竟然猥褻的對象是位女律師,老虎的屁股你也敢摸!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首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猥褻他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另外,根據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的規定,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在本案中,陌生男猥褻林麗的地點是在大街上,屬於在眾目睽睽之下的公共場所猥褻他人,因此屬於法律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情形,依法可對陌生男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公安機關稱,陌生男猥褻林麗持續時間較短,造成社會影響後果較輕,主觀認錯悔過態度較好,屬於情節特別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這種說法對嗎?

當然不對!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即使存在「情節特別輕微」的情形,也只是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而並非應當不予處罰。況且,在本案中還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呢!根據相關規定,既具有「情節嚴重」情節,又具有「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的,一般決定適用「減輕處罰」。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陌生男到案後主動交代違法行為,認錯悔過態度較好,具有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節,但是由於本案還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因此不能對陌生男不予處罰,頂多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最後,我們認為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做法極為不妥。如果按照公安機關這種辦案的邏輯,廣大女性就要人人自危了,道路上不知道得多出多少色狼!因為猥褻了他人,只要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後,假惺惺地認罪悔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保證一定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就屬於情節特別輕微,可以不予處罰了。

OMG!這種情況真的是想想都讓人後怕。所以,公安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且必須考慮到執法的社會效果。

通過本案,我們也希望廣大女性在遭遇猥褻等違法行為時,能夠像本案中的女律師一樣,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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