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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愛,結婚。婚姻的目的就是為了建成一個家,讓這個家越來越美好。
那麼婚姻家庭的美好,是不是只要有錢就足夠了呢?經濟和物質基礎如果缺失,這樣的婚姻會很痛苦,但如果只有經濟上的支持,這樣的家庭能夠穩定、長久嗎?
下面是一份法院的離婚糾紛案例,案例中丈夫能夠為妻子提供經濟基礎,可是為了工作,他捨棄了對妻子的陪伴。
你起訴離婚,讓我明白了對你缺少的陪伴
(書寫君對其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女,1991年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
被告:男,1984年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現住廣東省深圳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男方)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女方)及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2.依法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撫養,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男方)承擔。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及理由:
原、被告雙方經介紹認識後,於××××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於2014年生育一子。
婚後被告(男方)常年外地工作,每年在家時間不足2個月,且因婚前相處時間短,無感情基礎,雙方於2014年9月30日協議離婚。
離婚後原告(女方)基於孩子健康成長著想,與被告復婚。復婚後被告(男方)仍常年外地工作,雙方兩地分居,短期在家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現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
因婚生子常年隨原告(女方)共同生活,且年齡較小,被告(男方)常年外地工作無暇照顧孩子,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撫養更為適宜,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復婚後雙方無共同財產。現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離婚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男方)辯稱:
我與原告(女方)的夫妻感情很好,雙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曾因為買房,辦理的「假離婚」,後又復婚,「假離婚」期間雙方也一直共同生活,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子,現年已經六周歲。
我們雙方未曾因為感情不和而吵架、打架。
因為工作的特殊性原因,我常年在外地工作,每個月均向原告(女方)支付生活費,數額遠超當地正常生活性支出。
我與原告(女方)聚少離多,並不是因為雙方感情不和,而是我的工作在外地,我需要掙錢養家,因為我常年不在原告身邊,生活中難免會有一點小摩擦,但這也是夫妻生活中再正常不過的普遍分歧,完全不會影響雙方的感情。
因為原告(女方)的起訴,我也已經意識到原告(女方)對我在生活中陪伴的需要較為迫切,我也打算在今年完成年底工作任務後,將工作重心有所轉移,利用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
綜上,我與原告(女方)的夫妻感情很好,根本不可能破裂,原告(女方)起訴只是一時衝動,我希望與原告(女方)繼續共同生活,繼續由雙方共同撫養孩子,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懇請法院不要將我們雙方分開,我在此感激不盡。
法院審理及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經人介紹相識後於××××年××月××日登記結婚。
結婚至今,被告(男方)一直在廣東深圳地區工作,因工作原因被告(男方)每年大多在節假日回家居住一段時間,與原告聚少離多。
原、被告婚後生有一子,現年6周歲。原、被告雙方於2014年協議離婚後,又復婚。
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男方)均每月向原告匯款用於子女撫養及家庭開支。在原告沒有工作前被告(男方)每月向原告匯款8000.00元,在原告有工作之後被告(男方)每月向原告匯款5000.00元到6000.00元不等。
如原告在家需要其他大項合理支出時,被告(男方)也另行向原告匯款。
婚後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有時鬧矛盾,但鬧矛盾的原因均是因為家庭瑣事,沒有其他有關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其他原因。
現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在答辯中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微信轉帳記錄、離婚協議書入卷佐證。
法院認為: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訴訟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
本案中,原、被告結婚後被告(男方)一直在廣東深圳地區工作,被告(男方)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每月都向原告匯款用於原告家庭生活的各項支出,已經盡到了對子女、配偶的撫養、扶助義務。
原、被告雙方聚少離多的原因並不是因為雙方感情不和所致,而是由於被告的工作性質所致,目前雙方所生子女正讀小學,今後的人生路還很漫長。
基於上述情況,原、被告雙方理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本著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互相幫助、有利於家庭和睦、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共同建設自己的美好家園。
通過法院查明的事實,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鬧矛盾事實存在,但原、被告雙方鬧矛盾的原因均系因為家庭瑣事,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還有和好可能。
綜上,對於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00元,減半收取計100.0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於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寫君的兩板斧情感解讀
書寫君看了太多的離婚糾紛案例,對於這份案例,雖然是尖銳的離婚糾紛,卻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男方的答辯中看到滿滿的溫柔和愛意。
案例中的男子,為了家庭能夠過得更好,捨棄了陪伴妻子、兒子的時光,選擇在外工作,賺錢養家,他錯了嗎?沒錯。
案例中的女子,一個人帶著孩子,一個人把孩子從出生帶到6歲,而丈夫短期的回歸更製造了矛盾,她錯了嗎?沒錯。
那麼到底是什麼地方錯了呢?為此,書寫君準備了兩板斧,為大家破開情感的迷霧。
第一板斧:先找到問題根源
對於案例中夫妻情感的問題根源,書寫君思考了很久,最終只能歸結到生活的壓力上。
「當我抱起你時,就沒有了雙手來賺錢。」
這樣的困境,在當今之下,想必也有太多的夫妻是這樣。能賺到錢的夫妻,在焦慮著生活缺少交流和愛;賺不到錢的夫妻,哪怕整日在一起,也只能嘆息柴米油鹽。
第二板斧:解鎖破局之法
那麼,如何才能在這樣的困境中找到破局之法呢?如果僅從案例的男方角度來講,這個問題還不算太難。
在感情上,他明白了,「因為女方的起訴,我也已經意識到女方對我在生活中陪伴的需要較為迫切,我也打算在今年完成年底工作任務後,將工作重心有所轉移,利用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
書寫君倒是相信,案例中的男方有這份能力破局。而對於更多的普通人來說呢?
努力賺錢就會減少陪伴,增加陪伴就少了賺錢的力度,左右為難之下,或許只能用法院的判詞來做個總結,「雙方理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本著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互相幫助、有利於家庭和睦、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共同建設自己的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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