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期有網友諮詢的問題《結婚一個月,男方起訴離婚,只要彩禮可以嗎?》我歸納以下一點:
《婚姻法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形,但對所提問的問題未說明他們雙方訂婚時互相給付的彩禮是金錢或者實物的情況,只有說明他們雙方結婚一個月,男方就提出結婚,要求退還彩禮的簡單情況,然而讓答者難於辯解。
關於彩禮的範圍:除了金、銀、錢之外,實物(包括:汽車、家電、食品、房產)價值也可以納入彩禮的範圍。因此,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處理的的情況。
為了回答所提問的問題,我們可以列舉下面一個案例,作為提問者的參考。
(一)某男、24歲,與某女、23歲,於2011年11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在登記結婚的前一個月,即訂婚當日,某男及其父母生活條件很好,訂婚當日按習俗給付某女金首飾物品(價值約25萬元),某女家庭比較困難,其弟還在高校讀書,其父母均是務農,某女訂婚當日,給付某男一隻金手指(價值約3000元)。某男與某女結婚生活未一個月,某男的父母在一次與某女一起同餐說話中談及到一句話,說:「某男以後的妹妹要結婚,必須找一家門當戶對的人家,否則,又再吃虧了」,某女聽後心裡非常難受。從此之後,某女在某男的家庭生活中態度變得很冷淡很低落,一聲不出,日夜不能入睡,從而與某男引起糾紛。2011年12月23日某男以夫妻雙方的性格不合向法院提出與某女離婚,並請求某女應返還給付的上述彩禮,某女不同意。
開庭審理查明:某男與某女結婚之後,雙方在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的基礎情況下,由於某男的父母在家庭成員一起生活說話中、持不正確的態度,刺傷某女的自尊心,造成某女的精神受到傷害。之後某男又持不正確的態度,輕率離婚。鑑於某女同意與某男離婚的情況。
判準予某男與某女離婚。駁回某男的其他訴訟請求。
朋友們今天的回答到此為止,謝謝大家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