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民宿(鄉村客棧)的術語和定義、服務質量基本要求、等級劃分條件及評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梅市旅字〔2016〕14號、〔2016〕15號文規定的旅遊住宿接待單位。
DB 44/26廣東省水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
LB/T 007 綠色旅遊飯店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22337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0001.2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遊休閒符號
GB 14934 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GB 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8973 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民宿(鄉村客棧)
民宿(鄉村客棧)是指農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經營主體租賃農戶住宅或空閒農村房屋改建,為觀光、休閒遊客提供住宿、餐飲、文化娛樂及相關服務的鄉村旅遊接待單位。民宿(鄉村客棧)所在地為城鎮或集鎮建成區範圍外的鄉村(重要景區附近的集鎮建成區除外),從事民宿(鄉村客棧)經營服務活動,床位數在3張(含)以上,15張(含)以下的規模經營業主。
4.1 民宿(鄉村客棧)依據設施與服務劃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一、二星級不參與等級評定)
4.2 民宿(鄉村客棧)等級標誌、證書由民宿(鄉村客棧)所在地民宿(鄉村客棧)評定機構統一制定和頒發。
5.1民宿(鄉村客棧)應依法取得相關經營證照,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有效證照。
5.2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為遊客提供規範化服務。
5.3 民宿(鄉村客棧)須為遊客購買意外險。
5.4 正式營業一年以上,無重大事故和重大旅遊投訴。
6.1 管理制度應達到
a)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各項經營管理制度符合企業實際,滿足運營要求;
b)明確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和服務質量要求;
c)有遊客投訴處理機制及服務質量監督機制;
d)定期參加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e)有服務人員和特定崗位人員上崗前培訓或取證的相關規定;
f)有設施設備維護和清潔衛生制度。
6.2 安全管理應達到
a)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立安全管理責任人,有安全保障措施和應對風險的措施;
b)有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c)消防設施設備保持完好,確保有效運行;
d)客房內出口處顯著張貼應急疏散圖及說明,配備防毒面具。安全通道暢通,滅火器按要求擺放,公共區域緊急出口標識清晰;
e)各區域用電線路使用合格產品,確保線路排列安全、規範,線路宜採用暗裝;
f)有必要的安全監控和防盜設施,能保障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g)坡道、樓梯、衛生間採取必要的防滑措施,提示牌設置醒目;
h)晚間設置安保崗位,有人員值班;
i)備有急救箱。
6.3 衛生質量應達到:
a)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確保遊客食品安全;
b)配備必要消毒設備,公用物品(衛生潔具、杯具、毛巾、面盆、拖鞋等)一客一消毒;
c)民宿(鄉村客棧)環境衛生整潔,各區域物品擺放規整;
d)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
e) 客房應每天全面清理,床單、被套、枕套應做到每客更換,或應遊客要求及時更換,確保整潔,無異味;
f)公共區域應設置垃圾分類箱,箱體保持整潔,垃圾及時清運;
g)採取有效的防鼠、防蠅、防蚊蟲等措施。
6.4 服務質量基本要求
6.4.1 服務人員配置應與經營需求和服務要求相匹配。
6.4.2 服務人員能遵守職業道德,對遊客禮貌、熱情、友好。
6.4.3 尊重遊客的民族習俗,不損害民族尊嚴。
6.4.4 服務人員能掌握服務的基本技能,提供細緻、周到、熱情的服務。
6.4.5 服務人員儀容儀表得體,並與民宿(鄉村客棧)風格相適應。
6.4.6 服務人員能使用普通話提供服務,語言文明,使用敬語。
6.5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置
6.5.1 民宿(鄉村客棧)招牌用中英文標註。
6.5.2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置合理,符合GB/T10001.1、GB/10001.2的規定,標牌顏色符合GB/T 2893標準要求。
6.5.3 服務設施應有導向標誌,標誌設置符合GB/T15566。
6.5.4 在經營活動中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應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6.6 環境保護基本要求
6.6.1 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生態保護意識,充分保護當地自然資源。
6.6.2 生活汙水(包含餐飲汙水)、油煙廢氣、噪聲、餐廚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的處理符合環保相關要求。
6.6.3 供熱、照明使用節能環保設備。
6.6.4 倡導綠色消費,儘量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7.1三星級
7.1.1 建築外觀和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a)可進入性好,位於歷史文化街區(建成區範圍外)或鄰近較好的自然生態環境;
b)周邊設有停車場,可滿足遊客停車需求,能提供行李運送服務;
c)建築格局具有明顯的地域民居式風格,建築面積不少於100㎡;
d)建築物結構安全穩固,各部位維護良好;
e)庭院有綠化,環境裝點效果較好。
7.1.2 特色應符合下列要求:
a)建築外觀造型具有民居特點;
b)民宿(鄉村客棧)整體裝修設計具有一定主題;
c)客房設施配置和飾物裝點有民居特點,配飾較好;
d)家具具有一定特色。
7.1.3 服務設施及項目
7.1.3.1 公共部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接待服務臺位置合理,提供企業基本信息,所在地景點介紹,旅遊交通信息,提供信用卡結算服務;
b)配備電腦、電話、傳真、上網接口、WiFi等商務服務設施;
c)有公共活動區域,有公共衛生間,廁所內部有文化氛圍;
d)提供貴重物品保管和行李寄存服務;
e)為殘疾人士提供相應服務;
f)可提供早餐服務;
g)提供洗衣服務;
h)有服務信息提示。
7.1.3.2 客房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客房隔音效果較好,室內通風良好,配有遮光窗簾;
b)客房使用較好材質裝飾地面;
c)客房配有空調、電視機、電話機、不間斷電源插座,照明採用節能燈具;
d)配備床墊、寫字檯、座椅、床頭櫃、衣櫃等家具;
e)客房床單、被套、枕套、浴巾、面巾採用棉質品;
f)衛生間裝飾美觀,有浴缸或淋浴,配有防滑地墊,排風設施,提供熱水、冷水,潔具、五金件檔次較好;
g)採用確保安全的鎖具,安裝防盜扣;
h)提供服務指南和文具用品;
i)提供飲用水。
7.2 四星級
7.2.1 建築外觀和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a)可進入性較好,位於歷史文化街區(建成區範圍外)或緊鄰生態較好的自然生態環境;
b)有專用停車場或周邊設有停車場;
c)建築格局具有較明顯的地域民居式風格,建築面積不少於200㎡;
d)建築物結構安全穩固,各部位維護良好;
e)有內庭院景觀或花園。
7.2.2 特色應符合下列要求:
a)建築外觀造型具有民居代表性;
b)建築立面造型獨具特色;
c)環境修飾和配置採用民族、民俗元素;
d)民宿(鄉村客棧)整體裝修設計具有主題文化,風格突出;
e)主入口、門廳裝飾精緻,並與民宿(鄉村客棧)主體建築風格相協調;
f)客房設施配置和飾物裝點有顯著的民居特點,配飾精美;
g)客房餐飲等家具具有地方工藝特點;
h)至少具備二項以上特色服務項目。
7.2.3 服務設施及項目
7.2.3.1 公共部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接待服務臺位置合理,提供企業基本信息,所在地景點介紹、旅遊交通信息,提供國內外信用卡結算服務;
b)配備電腦,長途電話,傳真,複印等商務服務設施;
c)有不少於30㎡的公共活動區域,設有至少一處男女分設的公共衛生間,廁所內部有文化氛圍;
d)有專用貴重物品保管設施,提供行李寄存服務;
e)配有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能為殘疾人士提供相應服務;
f)有與客房量相適應的餐廳,可提供早餐及正餐服務;
g)提供洗衣服務;
h)服務信息採用中英文同時提示。
7.2.3.2 客房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客房隔音效果較好,室內通風良好,配有遮光窗簾、紗簾;
b)客房地面鋪優質地毯、石材或木地板;
c)配有空調、平板電視機、電話機、上網接口、WiFi,不間斷電源插座,照明採用節能燈具;
d)配備舒適的床墊、寫字檯、座椅、衣櫃、床頭櫃、行李架等家具,家具材質較好,做工精緻;
e)客房床單、被套、枕套、浴巾、面巾採用質地較好棉質品;
f)衛生間裝飾美觀,有浴缸或淋浴,配有防滑地墊、排風設施,24小時提供冷、熱水、潔具、五金件檔次較好,使用節能環保型產品;
g)採用確保安全的鎖具,安裝防盜扣、門窺鏡;
h)提供服務指南和文具用品;
i)提供飲用水和飲用器具。
7.3 五星級
7.3.1 建築外觀和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a)可進入性強,位於歷史文化街區(建成區範圍外)或緊鄰較好的自然生態環境,或緊鄰風景名勝區;
b)有專用停車場或周邊設有停車場;
c)建築格局具有鮮明的地域民居式風格,整體性較好,建築面積不少於300㎡;
d)建築物結構安全穩固,各部位維護良好;
e)有內庭院景觀或花園,有較強的觀賞性。
7.3.2 特色應符合下列要求:
a)建築外觀造型具有突出的民居代表性;
b)建築立面造型獨具特色,有雕刻、彩繪等藝術裝飾,工藝水平較高;
c)環境修飾和配置大量採用民族、民俗元素;
d)民宿(鄉村客棧)整體裝修設計具有鮮明的主題文化,風格突出;
e)主入口、門廳裝飾精緻,並與民宿(鄉村客棧)主體建築風格相協調;
f)客房使用高檔材質裝飾,設施配置和飾物裝點有顯著的民居特點,配飾精美;
g)客房、餐飲等家具具有鮮明的工藝特點;
7.3.3 服務設施及項目
7.3.3.1 公共部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接待服務臺位置合理,提供企業基本信息,所在地景點介紹、旅遊交通信息,地方民俗文化宣傳資料,提供信用卡結算服務;
b)配置電腦,國際、國內長途電話,傳真,複印等商務服務設施;
c)有不少於50㎡的公共活動區域,設有至少一處男女分設的公共衛生間,廁所內部有文化氛圍;
d)有專用貴重物品保管設施,有行李寄存間;
e)配有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能為殘疾人士提供相應服務;
f)有與客房量相適應的餐廳,可應遊客需求提供早餐及正餐服務;
g)提供洗衣服務;
h)服務信息採用中英文同時提示。
7.3.3.2 客房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客房隔音效果較好,室內通風良好,配有遮光窗簾、紗簾;
b)客房地面鋪優質地毯、石材或木地板;
c)配有空調、平板電視機、電話機、上網接口、WiFi,不間斷電源插座,照明採用節能燈具;
d)配備舒適的床墊、寫字檯、座椅、衣櫃、床頭櫃、行李架等家具,家具材質較好,做工精緻;
e)客房床單、被套、枕套、浴巾、面巾採用優質棉質品;
f)衛生間裝飾美觀,有浴缸或淋浴,配有防滑地墊、排風設施,24小時提供冷、熱水、採用高檔潔具、五金件,使用節能環保型產品;
g)採用確保安全的鎖具,安裝防盜扣、門窺鏡;
h)提供服務指南和文具用品;
i)提供飲用水和飲用器具。
8.1 評定機構
由民宿(鄉村客棧)所在地民宿(鄉村客棧)評定機構統一負責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8.2 評定機構的職責
8.2.1 市級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的職責包括:
a)制定全市民宿(鄉村客棧)管理辦法;
b)制定全市民宿(鄉村客棧)星級標準與評定辦法及覆核工作計劃;
c)授權並督導縣(市、區)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開展等級評定工作;
d)組織實施民宿(鄉村客棧)等級的評定及覆核工作,對縣(市、區)級評定的民宿(鄉村客棧)等級進行審核;
e)組織對全市五星級、四星級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8.2.2 縣(市、區)級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在市級民宿(鄉村客棧)評定機構的授權和監督下,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三星級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及覆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a)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三星級民宿(鄉村客棧)的評定,並報市級民宿(鄉村客棧)評定機構審核備案:
b)組織本行政區域五星級、四星級民宿(鄉村客棧)的初評,並報市級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評定:
c)負責本行政區域已評定等級民宿(鄉村客棧)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8.3 申報及評定
8.3.1 凡符合基本條件的民宿(鄉村客棧)可向所在地民宿(鄉村客棧)評定機構申請相應等級評定。
8.3.2 民宿(鄉村客棧)申請評定等級需遞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a)《梅州市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申請書》;
b)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c)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8.3.3 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受理申請後,適時安排評定、檢查。
8.3.4 評定,檢查具體實施見《梅州市民宿(鄉村客棧)星級標準與評定細則》。
8.3.5 等級評定工作由評定機構委派的檢查員組成評定組承擔。
8.3.6 對通過等級評定的民宿(鄉村客棧),由所在地民宿(鄉村客棧)評定機構頒發相應的證書和標誌,並向社會公告,對未通過評定的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應給予說明。
9.1 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覆核工作按照等級評定機構的職權範圍進行;
9.2 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按照本標準對已評定等級的民宿(鄉村客棧)每兩年覆核一次;
9.3 覆核合格的民宿(鄉村客棧)由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向社會公告;
9.4 覆核不合格的民宿(鄉村客棧),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並公布處理結果;
9.5 被降低或者取消等級的民宿(鄉村客棧),自降級或取消等級之日起兩年內不予恢復或重新評定等級;
9.6 已取得等級的民宿(鄉村客棧)如發生嚴重違紀行為、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其所在地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應在權限範圍內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並報市級評定機構備案。
9.7 民宿(鄉村客棧)等級評定機構按相應權限對決定降低或取消等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更換或收回該民宿(鄉村客棧)的等級證書和標誌。
10.1 各級民宿(鄉村客棧)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按本標準要求對取得等級的民宿(鄉村客棧)進行監督管理。
10.2 在監督管理中如發現民宿(鄉村客棧)經營管理及服務有與本標準要求不相符的情形時,應做出整改、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