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縣促進民宿(農牧家樂)規範發展
實施辦法(試行)
為扶持和規範民宿(農牧家樂)經營行為,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民宿(農牧家樂)健康持續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家旅遊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以及自治區、自治州、特克斯縣旅遊發展大會會議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特克斯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民宿對象界定
1.本規定所稱的民宿、農牧家樂(以下統稱「民宿」),是指位於特克斯縣轄區內的鄉鎮村、特色街區和旅遊景區規劃範圍內,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集體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等當地閒散資源,民宿主人或經營者參與接待,結合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牧漁等生產活動,為旅遊者休閒度假、體驗當地風俗文化提供的小型住宿設施、餐飲等服務的處所(包括但不限於客棧、莊園、宅院、驛站、山莊等,不包括季節性可移動式氈房、活動板房、小區居民住宅樓);裝修風格應體現特克斯縣本土文化。
二、民宿發展原則
2.民宿發展要堅持統一規劃、科學有序、注重品質、保護環境、永續利用等原則,堅持體系化推動、突出特色化塑造、突出規範化管理、鼓勵多元化經營、注重信息化融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旅遊惠民的統一,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設旅遊民宿。
3.凡在特克斯縣縣域內開展民宿經營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三、民宿開業條件
申辦民宿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用房
4.選址應符合《特克斯縣旅遊總體規劃》《特克斯縣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及本轄區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歷史文化村落發展等規劃。
5.房屋建築風貌應與當地的人文民俗、街區、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且具有鮮明的文化主題特色。
6.民宿有庭院的,綠化面積不得低於庭院面積的30%。
7.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證明,客房數民宿總體建築面積不應低於100平方米,單棟建築應有不超過14間(套)可供出租的客房(應有獨立水衝式衛生間及淋浴間,條件允許實現乾濕分離),客房淨面積(不含洗手間)原則上不少於10平方米;單幢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且樓層不超過4層(新建民宿不超過3層),耐火等級低於二級的樓層(磚混結構或框架結構)不超過2層。
8.符合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基本要求。
(二)禁止發展區域
以下區域禁止發展民宿:
9.特克斯縣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區;
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道管理條例》,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陸域範圍;
11.基本農田保護區;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禁建區域溼地保護範圍;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的禁建區域草原保護範圍;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以上區域內的民宿,鼓勵經營者自願退出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遷出。
(三)治安安全
開設民宿應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15.按照公安機關管理要求安裝治安管理信息採集系統,嚴格按要求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證件號碼等信息,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
16.按照公安機關管理要求安裝並運行網絡安全審計系統。
17.民宿院內、大廳接待等部位應安裝視頻探頭,監控日誌留存90日;可全覆蓋主要人員活動區域,並接入社採平臺;安裝一鍵式報警器。
18.業主或實際經營者為治安負責人;治安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可兼任安全員,安全員必須2名(含)以上;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做好工作。
19.法人、實際經營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籤訂治安責任書;並接受警務站(室)民警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指導。
20.建立24小時值班和巡查制度,營業期間定期進行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21.建立重大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22.建立突發事件處理應急機制,主要從業人員經過治安、消防等安全知識培訓,掌握使用安全設備的基本技能,並具有在緊急情況下疏散旅客、電話報警的知識和技能。
(四)消防安全
23. 柱、梁、樓板等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經營用建築層數不應超過3層;當經營用建築層數為3層時,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當經營用建築層數為2層時,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0㎡。
24.疏散樓梯可採用敞開式樓梯間或室外樓梯間,採用敞開式樓梯間的,客房門應安裝閉門器;疏散樓梯淨寬不應小於1.1米,確有困難時,不得小於0.9米。
2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3層及以上樓層應每層配置逃生繩、逃生梯等逃生設施。
26.每間客房均應設有開向戶外的窗戶,且客房窗戶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從內部易於開啟。
27.每25平方米應至少配備1具2kg水基滅火器或ABC乾粉滅火器。
28.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明敷的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硬質PVC管或金屬管保護。
29.廚房與其他部位應當採取分隔措施,並設置自然排風窗;燃油、燃氣鍋爐房不得設置在主體建設內。
30.建築內設置的營業性娛樂場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五)衛生安全
31.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上牆公布),個人衛生良好,掌握崗位基本衛生知識,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員。
32.民宿應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上牆公布),相關配套用房和設施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執行。根據民宿旅遊業服務的規模大小,民宿至少單獨設立布草間(櫃),專用的洗消間(區),配備洗消產品和設備;帶餐飲的民宿,後堂應與住宿區分開。
(六)環境保護
33.民宿的生活和餐飲汙水必須無害化處理達標後排放,可以直接或經預處理後納入該區域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產生的油煙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淨化器,油煙經處理後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推行生活、餐飲垃圾分類處理。
(七)食品安全
民宿涉及餐飲的,應具備如下條件:
34.至少單獨設立原料粗加工間(區)、切配烹飪區、餐用具清洗間(區)和餐廳。
35.清洗間(區)地面鋪設防滑地磚,牆面1.5米以上光滑或易清洗牆裙(建議用牆磚或鋁塑板),清洗水池不少於3個,分別用於清洗餐具、植物性原料、動物性原料,不得混用水池。
36.切配烹飪間(廚房)單獨室內設置,不得露天敞開設置。配備足夠數量的食品加工設備,加工用具應無毒、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黴。
37.根據餐飲服務的規模大小,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冰箱、冰櫃冷藏設施、電子消毒櫃和餐具保潔櫃及切配操作臺等。各設施正常運轉和使用。
38.設置食品倉庫或食品存放櫃,食品倉庫配備相應數量的貨架。
(八)服務規範
39.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上牆公布)和服務禮儀規範;將依法取得的必備證照置於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公示入住須知。
40.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公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商品品名、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投訴電話等內容。
41.配備與外界溝通聯繫的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
42.提供網際網路連接服務,實現民宿經營區域無線WIFI覆蓋。
(九)其他要求
43.民宿從業人員應能用國家通用語言進行基本的交流,個人衛生、形象保持良好。
44.其他未盡事宜以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為準。
四、民宿辦理程序
45.由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商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民宿經營範圍,本著「惠民、便民」原則,精簡辦事程序,及時為開辦民宿的業主辦理相關手續。民宿業主可根據《民宿辦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單》(附件2)《特克斯縣民宿辦理流程圖》(附件3)前往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46.民宿正常運行後由經營者將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相關資料複印件提交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進行備案。
47.制定《特克斯縣星級民宿評定細則》(附件1),95分以上為5星、85分以上為4星、80以上為3星、75分以上為2星、65分以上為1星(詳見附件3),方便遊客識別是否屬於合法民宿,民宿經營者在辦理完成相關證照後,由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提供統一合法相關標識,經營者需按標識製作。
五、民宿政策扶持
48.大力推進民宿規範提升、精品化發展,對授牌的民宿享受相關政策。政府每年扶持資金不低於50萬元,作為民宿發展風險基金。
49.民宿自本辦法試行後正式營業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民宿等級評定。由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按照《特克斯縣星級民宿評分細則》的標準進行評定,授牌的民宿業主可以向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申請相關政策資金扶持。
50.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將民宿統一納入智慧旅遊數據平臺和旅遊宣傳營銷體系,線上推廣宣傳,線下監測統計。
六、民宿監督管理
51.成立特克斯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縣委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52.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民宿協會反饋的問題及意見建議,及時組織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定期進行聯合執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導督查。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監督管理措施和服務政策。
(1)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負責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組織開展或者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民宿宣傳推廣,組織開展或者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2)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3)由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牽頭成立旅遊民宿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
(4)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輿論監督;民宿每年投訴超過三次,經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查實後,五年內不得從事民宿經營。
53.加強行業自律。民宿發展規模較大的村(社區)、鄉鎮要推動成立鄉村民宿合作社等行業組織,在民宿協會統一管理協調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民宿合作社的設立應報當地鄉(鎮)政府或社區、村委會同意,經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審核後報縣民政局依法登記。
七、民宿法律責任
54.建立民宿違法經營查處聯合機制。當地鄉(鎮)政府、村(社區)負責日常巡查監管,發現違法經營行為及時處置並報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由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督促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及多部門的,由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牽頭實施聯合執法;對監管缺失或履職不到位的,由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移交縣紀委監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
55.民宿經營者對遊客活動中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安全隱患區域必須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民宿經營者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鄉(鎮)政府或社區(村委會)和縣應急管理局、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等相關部門。縣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社區(村委會)要不斷完善民宿集聚區的應急保障機制,配備通訊、醫療、供電等應急設施。
56.發生洪澇雨雪等重大自然災害,政府發出緊急避險或人員轉移指令後,民宿(農牧家樂)經營者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遊客的勸返或轉移工作。對不服從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緊急措施要求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由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不符合建築安全、治安、消防等相關要求以及無證經營的。
(2)民宿經營者不在規定時間內備案的。
(3)不按規定對入住遊客進行登記、安檢的。
(4)以糾纏等方式強行拉客或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
(5)銷售摻雜、摻假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和服務不實行明碼標價,違反價格相關規定的。
(6)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有害人體健康食品的。
(7)經營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
(8)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經營物品的。
(9)汙染環境、亂搭亂建、亂佔亂用土地的。
(10)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
(12)不服從當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
(13)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的。
58.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將處理結果通報給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
(1)發生遊客重大責任投訴事件的;
(2)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3)發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4)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附則
59.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0.本辦法由特克斯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商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編輯/吐馬爾
校對/粟玉玲
責編/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