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縣頒布了《永嘉縣文物房屋徵收和流轉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旨在進一步強化對文物房屋的保護利用,規範文物房屋徵收和流轉行為,保障被徵收文物房屋所有權人和流轉文物房屋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試行,試行期限為2年。
《辦法》共分十章35條,分別從安置方法與計算標準、房屋權屬認定、戶籍與人口認定、安置程序、補助獎勵政策、文物房屋使用權依法流轉等方面進行了明文規定。
《辦法》強調,永嘉縣範圍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上級別的民居類文物建築合法被徵收所有權時,被徵收房屋實行屬地產權安置、貨幣補償安置、跨區域異地產權安置、宅基地置換安置(以下簡稱地基安置)等4種方法。辦法明確被徵收人完成安置補償後,被徵收房屋(包括附屬配套用房建築物、構建物、道坦等)依法收歸國有。異地產權安置的被徵收人,原來享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不變,就醫、就業、就學一律享受遷入地居民同等待遇。
另外,《辦法》鼓勵文物房屋所有人依法向屬地政府、國有企業、社會組織流轉使用權,租金按當地的市場價格執行,縣財政給予出租人適當獎勵,並對被徵收房屋和已流轉使用權的文物房屋後續保護和利用提出了參考,不限於文化展示和經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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